财产保险合同的概念、特征和种类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商业出版社《最新单位消防工作实务全书第四卷》第1874页(1413字)

(一)财产保险合同的概念

财产保险合同是财产保险关系双方当事人为实现对投保人的财产及有关利益进行经济保障,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所签订的一种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它属于保险合同的一种。财产保险业务的经营,实质上就是建立和履行财产保险合同的过程。

(二)财产保险合同的特征

财产保险合同除具有一般经济合同和保险合同的共同特征,如诚信性、双务性、附合性、法律性外,还具有其特殊属性,即损害补偿性和射幸性等特征。

1.财产保险合同的损害补偿性特征

财产保险合同的标的是财产及其有关利益。财产保险合同中规定只有当被保险人的保险标的遭受到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害并发生损失时,才给予弥补损失,并且补偿额是以实际为限,即补偿只能恰好使被保险人在经济上恢复到受损前的状态。因此,就合同的性质而言,财产保险合同是一种损害补偿合同,可以通过对受损标的的价值补偿来实现其实物或利益的补偿。这与人寿保险合同的给付性质是完全不同的。

2.财产保险合同的射幸性特征

一般的经济合同可看作是一种等价交换合同,即合同的履行是以双方当事人互相交换等价物(或货币或实物)而告结束的,而财产保险合同则不具备上述等价交换的特性。虽然从保险关系总体上看,保险人依纯费率所收取的保险费应当恰好补偿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但这种相等关系却是建立在个别财产保险业务所收与所付数量不等的基础之上的。当保险标的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灾害事故而发生损失时,被保险人所得到的补偿数额往往远远超过其缴纳的保险费数额;但如果没有遭受灾害损失,保险人不给付补偿也不退还已交的保险费,这种现象便是财产保险合同的射幸性特征,它是人寿保险合同及其他经济合同所不具备的。

(三)财产保险合同的种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第91条指出:“财产保险业务,包括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等业务。”我们以此为依据,将目前我国已面市的几种财产保险合同归纳如下:

1.财产损失保险合同

以补偿有形财产的损毁为目的的保险合同。主要有企业财产保险合同、家庭财产保险合同、运输工具保险合同、货物运输保险合同、运输安装工程保险合同等。

2.责任保险合同

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的民事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主要种类有:公众责任保险合同、雇主责任保险合同、产品责任保险合同。

3.信用保险合同

以信用借款合同或信用销售合同中权力人因义务人不履行合同义务而遭受的经济损失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具体包括出口信用保险、投资保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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