团体火灾保险的风险控制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商业出版社《最新单位消防工作实务全书第四卷》第1924页(4112字)

(一)风险控制概述

风险控制是指风险管理者在风险分析的基础上,采取各种措施控制风险,避免或减少风险所致损失的方式。换言之,风险管理者在对各种风险损失识别、衡量的基础上,通过采取各种风险控制措施,力图在损失发生前消除各种隐患,降低损失发生的概率,减少损失发生的原因和实质性因素;或者在损失发生时,积极施救,降低损失程度。

风险控制的目标在于以最小的成本获得尽可能大的风险控制效果。通过实施风险控制,可以最大限度地减少企业面临的风险及其损失,提高生产力,保证生产经营活动的顺利进行。

风险控制的主要措施是回避风险和控制损失。回避风险是指考虑到风险损失的存在或有可能发生,主动放弃或拒绝实施某项可能引起损失的方案,以避免损失的发生。该方式能在风险事件发生前完全消除某一特定风险可能造成的损失,使损失概率为零。控制损失是风险管理中最积极、主动的处置风险方式,它是指通过减少损失发生的机会或降低损失发生的严重性来处理风险。损失控制的基本点是预防损失和减少损失。损失控制还包括对意外事故的原因分析,以全面系统地探寻引起损失事件的各种原因,采取各种有针对性的措施,从根本上减少或消除损失。

除以上两种风险控制措施外,风险管理者还可以采取分离、分散和转移等方式实施风险控制。分离是将一定数量的风险单位分离开(如一个企业将全部存货等量放于10个相距很远的仓库中,以分离风险);分散是增加企业控制下的风险单位的数目(如出租汽车公司扩大其车队的规模,分散风险);转移则通过转移财产活动、转移风险本身及风险的财务转移,实现对风险的控制。

团体火灾保险的风险控制将以上风险控制措施贯穿于保险经营的各环节,并从展业承保、保险期间和理赔中分别体现出来。

(二)展业承保中的风险控制

在展业承保中,保险人要在调查分析本地区社会经济发展情况和风险状况、各系统所属单位的基本情况、财产情况及保险情况的基础上实施风险控制。

1.验险承保

(1)查验保险标的。保险人应查清保险客户的房屋结构、占用性质、建造时间、建造质量、使用年限以及是否属于危险建筑;查清机器设备座落地点,流动资产中存货存放地点;查清仓储物资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存放标准,危险品存放地点是否符合安全要求;查清供电、供热、供气、供油等系统是否处于正常状态;查清全部危险部位、危险程度、财产是否处于严重危险状态;查清安全设施器材是否齐备有效,安全组织安全制度是否健全等。对资产较多和技术复杂的保险客户,可聘请有关技术专家协同检验标的。只有在充分掌握保险标的情况基础上,才可能衡量风险的大小,对风险大的标的,保险人应不予承保,或规定严格的承保条件,以回避或减少风险损失。

(2)抄录资产负债表,争取足额保险。保险人应将保险客户资产负债表中确定保险的固定资产项目的账面原值、流动资产中存货上月末的账面余额或投保前推12个月的账面余额抄录下来。其他投保财产项目按可查账簿或估定价格抄录。在抄录资产负债表的基础上,合理确定保险金额。凡有健全会计账簿的独立核算单位,应该争取可保会计科目全部足额投保。既要尽可能避免不足额投保引起的不足额保障,又要真正避免超额投保可能引发的道德风险。

2.费率浮动

为促进投保单位加强安全管理,减少风险损失,提高保险效益,保险人可以实行浮动费率,奖优罚劣。

根据一些保险公司在团体火灾保险实践中的做法,投保单位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享受费率减成优惠:(1)有专用机动消防车辆及完整的器材装备,消防组织健全,以及主要车间或主要物资储存处配有自动灭火、自动报警设备的,可按规定费率享受消防优惠10%;(2)对投保资产在1亿元以上的大型企业,可视其安全管理状况及生产、工艺设备,现代化程度,费率可在10%30%幅度内给予优惠(如同时享受统保、消防优惠,合计不得超过30%);(3)凡是基本险享受费率优惠减成的,则附加险同时享受同一费率优惠。投保单位在下列情况下,保险人应提高费率:(1)投保单位最近3年平均赔付率超过60%,可以在其费率档次基础上上浮20%;(2)投保单位有不符合安全规定的财产,确因生产需要,短期内不能改进的,应在10%幅度内加收保费;(3)对赔款超过投保单位历年所交保费总和的,应在下年度续保时,在30%幅度内上浮费率。加费当年无赔款,次年续保时降为原规定费率。

3.加强宣传被保险人义务和防灾防损知识

按《保险法》和1996年7月开始实施的财产保险基本险、综合险条款规定,被保险人应履行以下义务:(1)如实告知义务,即如实回答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的询问;(2)遵守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保护财产安全的各项规定,有按整改通知消除隐患的义务;(3)需变更保险合同时,有及时通知并申请办理批改手续的义务;(4)保险标的遭受损失时,有抢救、保护受损保险财产并立即通知保险人、协助查勘的义务等。保险人在展业承保时,应切实加强对被保险人义务的宣传,使被保险人充分明了如果不履行义务,保险人将有权拒绝赔偿。

同时,保险人应加强防灾防损知识的宣传。一方面,应宣传消防条例和其他安全法令,促使被保险人贯彻执行。保险公司应结合本地区以往灾害事故资料及赔款典型案例,宣传事故的危害性及应吸取的经验教训,以提高被保险人的认识,有效地控制风险;另一方面,要宣传防灾防损的基本常识,使被保险人提高防范风险的能力,在事故发生后能采取有效措施减少灾害事故造成的损失。

保险人在团体火灾保险的展业承保中,加强对安全管理和施救义务以及防灾防损知识的宣传,有助于增强被保险人防灾防损的责任心和抗御风险的能力。从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角度有效地实施风险控制,并通过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如实告知和危险通知等义务的宣传,使保险人更加清楚、及时的明了保险标的的风险状况,便于及时采取措施控制风险。

(三)保险期间的风险控制

1.加强防灾检查

保险人既可以配合各级政府的防灾部门(如公安消防部门、防汛部门)和企业的主管部门进行防灾的一般检查,又可以聘请专家和技术人员进行重点检查;有条件的保险公司还可以单独对保险客户进行防灾防损检查。

防灾检查的要点是:被保险人执行国家有关安全、消防等规定的情况;生产经营过程中存在的主要的不安全因素和事故隐患;消防器材的配备、使用、保管和分布情况;易燃易爆物品的管理、使用情况等。通过防灾检查,可以了解保险标的的风险状况,促使被保险人加强安全管理。

2.处理隐患

在防灾检查中,发现不安全因素和隐患,保险人应及时向被保险人提出切实可行的整改建议,并将整改建议摘录存档。对重大事故隐患企业一时无法解决的,保险公司可以与其主管部门联系,疏通渠道,促使其尽快整改。对被保险人可以自己解决的不安全因素和事故隐患,在提出整改建议后,还要进行复查,以保证安全生产。被保险人应根据整改建议实施整改,消除事故隐患。否则,保险人有权加收保费或解除合同。

(四)理赔中的风险控制

理赔环节是保险人实施风险控制的最后一道防线。在团体火灾保险业务的理赔中,可以从以下方面来控制风险:

1.承担施救费用

在团体火灾保险中,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保险人赔偿施救费用时,一般是在保险标的的损失以外另行计算,以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若受损保险标的按比例赔偿时,则该项费用也按与财产损失赔款相同的比例赔偿。以上规定,既能促使被保险人积极施救,防止或减少损失,又不至于使保险人的赔付过多,从而符合保险双方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

2.扣除残值

残值是指被保险财产受损后尚有经济价值的残留部分。团体火灾保险通常规定,保险标的遭受损失后的残值,协议作价归被保险人,并在保险人支付的赔款中予以扣减,以使被保险人不能获得多于损失的补偿。这种规定的执行,有助于避免被保险人通过保险谋取额外利益的企图,控制道德风险的发生。

3.实行免赔率(或免赔额)

免赔率(或免赔额)是保险人按保险合同规定免于承担赔偿责任的比率(或数额)。团体火灾保险的保险人可以根据厂房、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的性质、新旧程度、保养和使用情况,以及风险大小来确定免赔率或免赔额,以促使被保险人降低风险,实现保险人转移小额风险,提高经济效益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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