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保险的特征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商业出版社《最新单位消防工作实务全书第四卷》第1956页(13583字)

(一)人身保险不是补偿性保险

财产保险是补偿性保险,其补偿性体现在财产保险赔偿所起的作用上。财产保险的赔偿是根据标的物的损失程度进行的。当标的物受到灾害之后,没有损失不赔偿,损失多少赔多少,若全损就全赔。赔偿的目的在于使标的物恢复至损失发生前的状况,经过赔偿达到补偿标的物所受损失的目的。财产保险之所以具有这种补偿性,是因为财产保险的标的物具有客观价值,这个价值是可以用货币表示的市价或者估算的价值。

人身保险的标的物是人的寿命和身体,其价值无法用货币来衡量,因此人身保险事故中人的死、伤、残给人们生活带来的损失程度也无法以货币来衡量。实际上,人身保险事故给人们带来的不仅仅是经济上的损失,它还会造成人们精神上、心理上的创伤,这些创伤是无法用货币来衡量和弥合的。由此在人身保险中,保险人所给予被保险人的保险金与财产保险的赔偿在意义上有所不同。它并不是补偿保险标的的实际损失,而是通过给付保险金的形式,帮助被保险人解决由于保险事故发生而引起的经济困难。

财产保险的标的物可以用货币表示其价值,这个价值反映在财产保险的保险金额上。人身保险的标的不具有可以用货币表示的客观价值,那么人身保险的保险金额反映了什么呢?它又是如何制定的呢?人身保险的保险金额反映了被保险人在经济上的需要和可能,它根据投保人在发生保险事故时需要得到多少经济上的帮助,以及投保时的经济支付能力,自报而定。

比如,有两个父亲,一个有五个未成年子女,另一个只有一个未成年子女,他们同时投保了定期寿险。从经济需要上考虑,五子之父需要投保比较高的保额(因为死亡保险是使死者家属受益的保险,父亲死亡后,养育五个孩子的费用高于养育一个孩子的费用)。但从经济可能上考虑,五子之父目前的经济收入需要养育五个未成年子女,经济负担已经很重,不可能支付比较高的保险。而独子之父尽管他对保额的需要较小,但他的支付能力较高。鉴于需要和可能两者的结合,五子之父选择了与独子之父相同的保险金额。

一般说来,在人身保险中,保险人并不限制投保人自己选定的保险金额,但是人身保险的保险金额不宜过高或者过低。如果保险金额过高,一方面可能引起道德危险或诱发其他不正当的危险因素,甚至会危害被保险人的生命安全;另一方面交纳保费过多,超过一个人的正常负担,不易坚持按期缴费,容易造成保险合同中途失效或退保。如果保险金额过低,被保险人得到的保障过低,就会失去人身保险的意义。

正因为人身保险在保险金额的含义与保险金给付的作用上不同于财产保险,所以在人身保险中不存在重复投保、超额投保问题。在人身保险中,只要保险事件发生,保险人就要按照保单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比如某人在外出旅游时既投保了简易人身保险,又投保了旅游保险,一旦被保险人遭遇意外伤害以致死亡,受益人可以按投保人的每张保单中规定的金额领取保险金。他既可以领取简易人身保险给付的保险金,又可以领取旅游保险给付的保险金。如果意外事故发生在路途上,他还可以领取旅客意外强制保险给付的保险金。

由于人身保险的这一特点,人身保险被认为是收益保险,人身保险合同被称作受益合同或给付性合同。

人身保险在保险金额的含义与保险金给付的作用上与财产保险不同,这是人身保险的主要特征。针对这一特征,保险理论界在阐述保险的本质时,出现了不同的观点。在这里,我们介绍几种。

1.统一不能说。这一学说的代表人物是德国的爱伦堡。这一学说的主要观点是:人身保险是根据一定的计算,有偿地负担约定金额以及给付年金的独立契约,是无损害的保险,应与损害保险相并列,两者各有其特殊性,故不能做统一解释。这种观点,在各国保险法中采用较多。

2.否认人身保险说。这一学说的代表人物是德国的杜尔·科恩·吉保安。这一学说的主要观点有两个。一个观点是:保险本是以损害赔偿为目的的,而人的身体的价值不能以金钱来估算。即使发生一定的事故,也不能称为损害。无损害,即无赔偿可言,故不是真正的保险,仅是特殊性质的契约而已。另一个观点是:保险事故的发生,是不确定的。人的死亡的事实,虽早晚不同,但自古无不死之人,是确定的。因此人身保险不是真正的保险。

3.人身保险和财产保险性质相同说。即认为人身保险和财产保险的性质是相同的,只是形式不同,所以不应分为两大类。这个观点的代表人物是美国宾夕法尼亚大学的荣誉教授休布纳。休布纳早年着有《人身保险经济学》等有关人身保险的书。他认为:一个人的财产可以分为现实财产和潜在财产两种。现实财产是指房屋、汽车、财物、银行存款、有价证券等。潜在财产是指工资、酬金、奖金、红利、专利等。财产保险保障的是现实财产,人身保险保障的是潜在财产。潜在财产是靠人的工作创造的,所以是从人的生命的持续中得来的。人的生命存在一天,就可以创造一天的潜在财产。根据这种观点,体布纳还设计了一种根据每个人的潜在财产来推算人的生命价值的方法。

计算方法是,首先计算“每月收入净额”。

每月收入净额=每月工资收入-每月本人生活费用

然后根据“每月收入净额”计算“资本化金额”。

资本化金额=每月收入净额÷月息

后一个公式就是对已知利息额、利率,求本金的计算公式的运用(本金=利息额÷利率)。

在休布纳看来,人的生命就好比资本。资本能生息,人的生命也能生息,即人能创造收入,创造除了维持本人生活费用以外的收入。既然可以根据利息、利率来计算资本本金的数额,那么也就可以根据人所创造的净收入来计算人这个资本的价值,在他看来这就是人的生命价值。

例如:某人月收入净额500元,月息4厘,此人的资本化金额是:

500÷0.004=125000(元)

这个人的价值为125000元。换句话说,这个人去世以后,如果他的家属可以获得125000元的保险金,存入银行后,便可以每月得到500元的利息作为生活费,相当于此人在世时一样。

在这个计算公式中,净收入越大,资本化金额也就越大,在体布纳看来人的价值也就越大。这种完全以一个人创造收入的大小来衡量一个人的生命价值的观点是有待斟酌的。不过,如果把它作为一种方法,即根据投保人的经济需要和支付可能,来确定保险金额的方法是可以借鉴的。

4.“人身保险设计”说。即依据死亡丧葬费、遗属生活费等方面的需要,来设计人身保险方案,主要是设计保险金额。

例如,某人为一家之主,是家庭主要经济来源的提供者。现在该君欲购买一份人身保险,那么,代理人或保险公司为了解其现在的家庭财务状况和未来的打算,可以向其了解以下信息:

(1)一旦死亡发生而需要的丧葬费用;

(2)若现在发生重病,希望花费的医疗费用;

(3)抵押贷款的数目;

(4)其他必须偿还的债务;

(5)孩子上大学需要的费用、他们将进入大学的时间;

(6)一旦死亡,遗属需要的生活费用;

(7)孩子结束学业以后,其妻子需要的生活费用;

(8)除了生活费用以外,是否还想为妻子留下一笔应付突发事件的费用及其数量。

了解了以上这些信息,保险代理人或保险公司就可确定该投保人需要投保多大保额的人身保险。当然,保险人愿意承保多大保额的人身保险,还要视投保人的缴费能力和健康状况而定。

(二)人身保险事故的特点

由于人身保险的标的与财产保险的标的具有本质区别,因此它所发生的保险事故也与财产保险不同,有它自己的特点。这里我们所说的保险事故是指引起保险给付的原因。

1.人的寿命是有限的

在人身保险中,常见的保险事故主要有:(1)被保险人在一定时期内死亡;(2)被保险人在一定时期内生存;(3)被保险人在任何时间死亡;(4)在某个时间之后继续生存或者之前死亡;(5)前几种的组合;等等。

不同的保险事故构成了具有不同保障目的的人身保险险种。

如前所述,人身保险的事故,从个体上看,其发生的时间具有不确定性。比如人的寿命多长不能确定,未来生存时间也不能确定。但是从被保险人整体上看,人身保险事故的发生具有必然性。人的寿命直接与生存和死亡相关。生存和死亡又是对立的,生存和死亡不能同时存在于一个人身上。对于某一个人来说,非生即死,非死即生。

这种必然性对人身保险中是否发生给付有很大影响。如果人身保险只是将生存或者死亡的某一个方面作为保险事故,保险人是否给付保险金就具有两种可能性,可能给付也可能不给付。比如我们考虑一个五年期的生存保险——若被保险人生存至五年期满,保险人给付保险金。这个给付就存在两种可能性,如果被保险人在五年内死亡,保险人就不给付保险金。又比如考虑五年期的死亡保险——若被保险人在五年内死亡,保险人给付保险金。这个给付也存在两种可能性,如果被保险人生存至五年期满,保险人就不给付保险金。但是,如果在人身保险中,同时将生存和死亡作为保险事故,即:在某一时期内(或者不定期内),被保险人如果生存,保险人给付保险金;被保险人如果死亡,保险人也给付保险金,那么保险人给付保险金就只具有一种可能性,即必然给付。

根据这一特点,我们看到,在人身保险事故中,只有(1)和(2)具有两种给付可能,其他的保险事故都是必然要发生给付的。在人身保险的实际业务中,以(1)和(2)作为保险事故的险种很少,大部分是以(3)至(5)作为保险事故的险种,这样的险种受到人们的欢迎。因此,人身保险的一个重要特点,即保险人对大部分保单都要给付保险金。

财产保险的标的物何时、由于何种原因、遭受多大程度的损失,具有很大的偶然性。有的标的物在几十年、几百年间也未必发生损失事故,因此不是每张保单都产生赔付,绝大部分保单期满失效,并无赔偿(这是对总体而言,个别情况例外,如年久失修、没有消防设备而又堆放易燃物品的建筑,其发生火灾就有很大的必然性)。

所以人身保险单的给付率大大超过财产保险单的赔付率,人身险的费率也不同于财产险的费率。

2.人身保险的保险事故具有分散性

人身保险除极少数特殊情况外,一般不可能出现大量被保险人同时出险的情况(不包括年金保险),相对来说,保险事故是小额的,而且比较分散。因此人身保险业务经营上具有相对稳定性。年金保险的业务经营更稳定。

3.死亡危险随投保人年龄的增长而增加

在财产保险中,在社会环境、建筑水平、消防设备、管理方法等没有很大变化的情况下,每年发生保险事故的概率不会有很大变化,不存在危险性逐年增加的问题。

人身保险则不同,人的死亡危险随着被保险人年龄的增长而逐年增加,不同年龄的人死亡率是不相同的。如果用数学方法表示,则死亡危险是年龄的函数。年龄是自变量,死亡率是因变量。有一个年龄,就存在一个与之对应的死亡率。以英国ELT第12号生命表中的死亡率为例,不同年龄有不同的死亡率,见表7-2-1。

表7-2-1

从表中可以看到,人的死亡率在刚刚出生时有一个高峰,以后,随着年龄的增长而逐年增加。60岁以前死亡率虽然也在逐年增加,但增加的幅度不大,60岁以后死亡率逐年增加的幅度非常大。从表中我们看到60岁以后的死亡率是年轻时的死亡率的十多倍以至几十倍。不同的死亡表所显示的人的死亡率是不同的,但死亡率都是随着人的年龄的增长而逐年上升的。

(三)人身保险业务经营的特点

1.人身保险一般不需要分保

财产保险出险的偶然性很大,加上有出现高峰危险的可能性,因此财务稳定性比较小。为了分散风险,保证财务的稳定性,需要分保业务。

人身保险保险事故具有小额分散的特点,大部分保单的给付具有必然性,而且给付率的计算可以做到比较精确,财务稳定性比较强,多数情况下不需要分保。

2.人身保险采取长期性业务和均衡费率

由于人的死亡危险随着人的年龄逐年增加,在人身保险中如果以当年死亡率为依据计收保费,就会出现年轻的投保人交费负担较轻,年老的投保人交费负担过重的情况。根据表7-2-2可以看出,60岁以后的人交费数量是年轻人的10多倍。老年时期是最需要保险保障的时期,但由于费用负担过重,投保人可能会放弃投保,这将不利于保险业务的开展。

表7-2-2

为了克服短期保险中的不平衡性,人身保险一般采取长期性业务。保险期限少则五年、十年,多则十几年或几十年以至终身,同时采取了按年度均衡费率计收保费的做法。

按年度均衡费率计收保费就是保险人每年收取的保费的数量不随投保人的死亡率逐年变化,而是每年收取相同数量的保费,费率在整个保险期内保持不变。这样使得投保人每年交费负担比较均衡,不致因费用负担过重而使晚年得不到保险保障。均衡费率不反映投保人当年的死亡率,因此它与反映投保人当年死亡率的自然费率是不一致的。保险前期的均衡费率高于自然费率,保险后期的均衡费率低于自然费率。我们通过表7-2-2来具体比较一下均衡费率和自然费率:假设一个35岁的人投保终身寿险,保险金额为5000元。表中的数据是按前面引用的英国ELT第12号生命表、在年息为40%的条件下计算的。从表7-2-2中我们看到,55岁以前的均衡保费高于自然保费,56岁以后的均衡保费低于自然保费。保险人用保险前期多收的保费弥补保险后期不足的保费,这样既可以使投保人经济负担均衡,又能保证被保险人晚年也能享受到保险保障。

3.人身保险保险人对每张保险单逐年提存责任准备金

我们知道,保险人每年收取的保费与当年发生的给付在数额上是不一致的。在人身保险中也是如此。前面已经提到,人身保险的保险人在保险前期收的保费大大超过他当年应付的保险金。而在保险后期,所收保费则不足以支付当年应付的保险金。保险人在保险前期多收的超额保费不能被视作保险人当年的财务收入。它是投保人预先支付给保险人,用于履行未来年度保险义务的保险费,所以应被看作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负债,作为责任准备金提留。

在人身保险中,由于每张保单的具体情况不同,比如被保险人的年龄不同、保险责任不同、保险期限不同、交费方式不同等等,因而保单每年的责任准备金是不同的。即使是同一张保单,在保险期间各年的责任准备金也是不同的。所以,在人身保险中,有必要对每张保单各年的责任准备金进行精确计算,以便提取出来弥补保险后期保险费的不足。

在财产保险中不需要单独对每张保单进行责任准备金的计算和提取。

4.业务的长期性所产生的特点

(1)保险人可以从长期稳定的保险收入中获得一笔长期稳定的资金。特别是保险前期多收的保费,需要经过相当长时间才被用于支付。这是一笔相当可观的资金,保险人可用它投资为公司和社会产生经济效益。目前,投资已成为国外寿险公司一项重要而且专门的业务。鉴于这一点,人寿保险在资金融通方面的作用大于财产保险。国外保险业的投资比例中,寿险公司大于非寿险公司。在美、日两国常常会发现,一个城市中最漂亮的大楼都有寿险公司参加投资。

(2)人身保险契约大多是长期性契约。这种长期性契约对于各种客观情况的变化缺乏灵活性、适应性。

人身保险保险单上所载明的保险费率、应交保费以及保险金额等都是在订立契约时所规定的。在长达几十年的保险期内,客观情况会发生很大变化。如何适应客观情况的变化,是人身保险中比较难解决的问题。

另外,在实际业务中各国寿险公司普遍面临的难题是如何对付通货膨胀,也就是长期性的人身保险单如何保值的问题。人身保险单的保值就是指保险金的保值,具体说,“保险金保值”就是被保险人所领取的保险金要与投保时同样数量的货币保持基本相同的购买力。比如20年期的人身保险,保险金额1万元,由于通货膨胀,保险期满时拿到的1万元保险金已买不到投保时1万元所能买到的东西,货币贬值,购买力下降了,这就是保险金没能保值。要想使保险金保值,保险公司就必须搞好投资,将投资的收益以不同方式分给被保险人。因为一般物价上涨,投资利润率也随之上涨。通过投资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抵消物价上涨对被保险人利益的影响。但是投资投在哪儿,投资收益怎么与被保险人利益挂钩,各国寿险公司各自采取了不同的办法。

我国目前的人身保险业务也遇到了这一问题。投保一份20年期的简易人身保险,20年后拿到的保险金已远远无法实现今天的购买力。

财产保险对于各种情况的变化具有一定的适应性。比如物价上涨时,由于财产保险期限较短,保额和保费都比较容易及时进行调整。

(3)长期性业务要求人身保险部门的业务管理要有连续性。在比较长的保险期内,被保险人可能发生各种变化(如被保险人迁移、退保等),这要求保险部门能够及时记录、反映这些变化,以便准确核算、随时查阅,因此人身保险要有一套与之相适应的内部管理制度。比如:简易人身保险是每月收取保费,为了便于记录每个人的流动变化情况,为每个被保险人都设立一套证卡。即使这样,如果记录不及时,管理不严格,发生问题也查找不出来。为此,许多保险公司雇用年轻人,一干几十年,具有连续性。

财产保险的期限一般较短,大多为一年;保险费率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当年的)损失率;内部管理也比较简单。

(四)保险收益的特点

1.人身保险具有储蓄性质

前面讲过,在人身保险中,保险人每年收取的保费要超过它当时需要支付的保险金。这个超过的部分是投保人提前交给保险人,用于履行未来义务的资金。在它还没有履行保险义务期间,它相当于投保人存在保险人处的长期性的储蓄存款。这笔存款由保险人投资或存储于银行并产生利息。这部分利息是由投保人交纳的保费所产生的,因此利息连同本金(即还未使用的保费)一起都为被保险人所有,属于被保险人的权益,被保险人可以享受这部分收益。对于这部分储蓄收益,保险公司可以设计各种业务来吸引客户。比如:被保险人可以以保单作抵押,在保单的责任准备金的额度内向保险公司贷款(这时保单相当于有价证券)。被保险人如果中途退保,还可以领取退保金。因为对长期性的人寿保险保单,只要保单没到期,就会有一部分责任准备金属于被保险人的权益,把这部分钱退还给被保险人是理所当然的,符合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如果被保险人感到缴纳保费有困难,还可以用这部分钱作为一次缴清的保费。当然这部分钱本来是准备履行未来保险责任的,如果要使用这部分钱,就没有足够的钱来履行未来的保险责任了。这时保险责任就要进行一些调整,或者是降低保险金额,或者是缩短保险期间。比如:投保人投保的是保额1000元的终身寿险,如果在保期中途将责任准备金作为一次付清的保费,那么保险责任就要减少,或者将终身寿险改为定期寿险,或者将1000元保额改为几百元,具体改法要根据计算而定。

这里的“现金价值”一词,就是指这部分可以为被保险人使用的责任准备金。许多寿险公司将每张保单上每年具有多少现金价值事先算好列于一表,有的在保单上列明,这样使被保险人可以一目了然地看到他自己保单上每一年有多少权益可以享用。

人身保险具有储蓄性,还表现在人身保险中的生存保险收益与储蓄利息有相似之处。

生存保险就是被保险人如果生存到期满,由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的保险。在生存保险中,保险期满后只要被保险人仍然生存,被保险人就可以领到全部保险金。这与定期储蓄十分相似。定期储蓄就是存款后经过一定时期可以取出所存的本金和生成的利息,而生存保险在一定时期之后领出的保险金也包括了本金和利息。当然,生存保险和储蓄还是有区别的。

财产保险由于期限短,计算保费时对利息因素考虑的较少,因此不具有储蓄性。

2.人身保险享有纳税方面的优惠

世界上许多国家都对人身保险金免征所得税。原因是认为保险金是对损失的补偿,只有在有所失之后才能得到保险金。因此保险金不能被看作是所得。不是所得,自然就不应征收所得税。

许多国家对人身保险金还免征遗产税。有的国家的遗产税率高达百分之几十。为了避税,较富裕的人将打算留给后代的钱买人身保险,而不是作为遗产,这样可以节省一大笔遗产税。

(五)人身保险核算的科学性

在人身保险中,不同年龄的被保险人的死亡率是不同的,保险人收取保费不是根据每个被保险人当年的死亡率,而是根据均衡费率,由此产生了每张保单上各个年份的不同的现金价值。所有这些构成了保险人与不同被保险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这就向保险人提出一个课题:必须准确地对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进行定量分析。

人身保险中的这种定量分析就是精算。人身保险业务的长期性和稳定性,为人身保险的精算提供了必要性和可能性。

人身保险精算的必要性,是由其业务的长期性决定的。对于长达几十年的人身保险业务,如果不对保险费率以及责任准备金进行精确分析和计算,就不能保证保险双方权利义务的一致性。比如某投保人在保期中某一年退保,这时需要知道在这一年保险人应付给投保人多少退保金。在这个问题中需要考虑的因素有:投保人已交纳多少保险费,保险资金投资后产生多少利息,已经支付给被保险人多少保险金,营业性支出费用的大小等等。

人身保险精算的可能性是由其业务的相对稳定性决定的。在一定的条件下,人的生存率和死亡率有一定的规律性。当人们通过长期的观察逐步发现了这一规律之后,面对以生存和死亡作为给付条件的人身保险所具有的相对稳定性,人们开始根据亿万人的人口统计或保险公司多年积累的大量保险资料,计算比较准确的生命概率,编制生命表,并以此为依据计算保险费率。

为了保证费率的准确,世界上很多国家的寿险公司每隔几年就调整一次生命表。这样在人身保险的实际业务中,只要保持一定的业务量(排除物价上涨的因素),保险人收取的保费,在履行各种给付义务之后,收付数量可以达到平衡。这在财产保险中是难以实现的。财产保险中有的灾害数十年不发生一次,一旦发生,损失将超过保险公司多年赔款之和。财产危险的发生在时间分布上很不平衡。尽管各国保险公司都有非寿险精算工作者负责理赔统计,但从积累了若干年的资料中也难于准确地找到损失发生的规律。

人身保险的精算是人身保险非常重要的特征。目前人身保险精算已发展成为一个专门的学科——寿险精算学。专门从事这门学科研究的人称为寿险精算师。由于精算师的工作对寿险公司的业务具有极为重要的影响,所以,寿险公司内精算师的多少已成为世界上衡量寿险公司实力雄厚与否的重要标志。

(六)人身保险业务受到经济、文化、人的心理等因素的影响

一般说来,保险购买者的购买动机和购买行为都是受一系列相关因素影响的复杂心理和行为,它们很难用定量的方法确定;甚至有的人其购买动机只是一种潜在要求,连他本人都难以确定。例如,有的人之所以产生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动机,可能因为他目睹了交通事故的发生,也可能由于他自己比较爱惜生命和注意人身安全,还有可能因为受到其亲友的影响等等。

影响保险购买动机和行为的因素有许多,主要包括经济因素、社会文化因素、个人因素和心理因素等等。

(七)人身保险与储蓄的比较

前面已经讲过,在人身保险中,被保险人可以享受到一般财产保险所不具有的储蓄性质所带来的好处。因此人们经常把人身保险比作储蓄,这是很自然的。人身保险与储蓄之间确实有相同之处。它们都是将现时的盈余货币存储起来,以备将来生活之用。经过较长时间的存储,人们可以享受到这笔货币的利息,这是它们的共同之处。但是它们两者之间还存在很大的区别。

1.这种区别表现在两者的收益具有本质的不同。储户享受到的收益只有储蓄收益,即将一定数量的货币存储于银行,一定时间后储户可以从银行领取一笔钱,这笔钱相当于他所存的货币的本金加上利息。

投保人身保险的保户享受到的收益是保险收益。人身保险的保险收益是指被保险人或其受益人在发生保险事故后(如期内死亡、期满生存、意外伤害等)可以领到的保险金。这就是说,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享受的保险保障以在保险期内发生约定的保险事故为前提。在保险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发生了约定的保险事故,或者死亡,或者意外伤残,那么他或者他的受益人就可以立即从保险人处获得一笔保险金,不论投保人交纳了几次保费。有时可能投保人刚交纳一次保费就发生了保险事故。但因为保险事故发生了,被保险人可以获得保险金,如果保险期内没有发生保险事故,即使投保人年年交纳保费并一直交纳了许多年,被保险人仍得不到保险金。由此可见,被保险人获得的保险金与他所交纳的保险费并不相等。

在人身保险中,被保险人有时可以得到二倍或三倍于保险金额的保险金。在我国简易人身保险中就曾规定: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如果遭到意外伤害事故,造成永久失明或者残疾,保险人给付保险金全数,并从次日起全部免交保险费。如果这个被保险人在永久失明或者残疾180天后死亡或者生存到保险期满,保险人仍全额给付保险金。这就是说被保险人获得两份保险金,还免交保费。而储蓄并不能给储户以保险保障。它给予储户的是储蓄收益,储户取款的时间、数量主要依据储户的态度及他依自己意愿所定的期限而定,与是否发生不幸与意外没有关系。

2.储蓄不具有互助合作因素,全部储蓄存款归储户本人所有。储户存多少,就可以相应地取多少,这与其他储户没有关系,是个人的事情。储户遭遇不幸不能从其他储户处得到经济援助。

人身保险体现了互助精神,是由全体被保险人共同承担保险事故的一种互助活动。发生保险事故的被保险人领到的保险金当中包括未发生事故的被保险人缴纳的保费,没发生保险事故的被保险人所交的保险费就被支付给发生事故的被保险人了。人身保险使遭遇生老病死的客户可以通过保险得到比储蓄多几十倍甚至几百倍的经济帮助,而没有遇到事故的人在期满时领取的保险金额要低于储蓄的本息。前者多拿的来自后者,后者少拿的补贴了前者,这就体现了互助精神。至于多拿多少、少拿多少则是根据精算结果得来的。

3.储蓄存取自由。储户可以随时变更原定的储蓄计划,中断储蓄或随时提回全部存款。人身保险契约是双方当事人订立的具有法律性质的契约,投保人一旦投保,就必须按期交纳保费。停交保费时间超过一定期限,保单就会失效。在人身保险中虽然允许投保人中途退保,但退保对投保人十分不利,一般情况下投保人不愿轻易退保,因此人身保险是带有强制性的储蓄。

正是由于这一点,在1929年经济危机席卷全球时,美国很多企业包括银行纷纷倒闭,惟有人寿保险公司岿然不动,而且资产还往上升。因为保户必须不顾经济萧条的影响,坚持信守合同,按时交纳保险费。这样就保证了保险公司的收入来源。人身保险的这一特点体现了保险的法律性。

(八)人身保险和社会保障的比较

社会保障是指国家和社会依据一定的法律和规定,在劳动者和社会成员因年老、疾病、失业、‘伤残等原因而丧失劳动能力及经济能力时,提供经济帮助和社会服务以保证其基本生活需求的一种制度。社会保障是每一个社会成员应享有的基本权利,也是政府对每一个社会成员应承担的义务和责任。

广义的社会保障主要包括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和社会优抚。狭义的社会保障就是指社会保险。

社会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对工资劳动者因遭受生、老、病、死、伤、残、失业等而发生生活困难时提供一定的物质帮助和服务以保障其基本生活需求的社会保障制度。它是一项社会政策,是通过提供经常发生或长期支付物质帮助的方式体现的。包括生育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养老(含残疾及遗属)保险。

社会保险是按法律的规定将某些社会风险转移于政府或某一社会组织的一种风险管理措施。商业保险是社会保险的必要的补充。国家鼓励和支持商业保险公司的发展。

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都是通过建立保险基金的方式应付风险,以保证社会经济生活的稳定,但二者在性质、对象、实施方式、保障水平、保费来源等方面均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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