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保险合同概说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商业出版社《最新单位消防工作实务全书第四卷》第1976页(5909字)

(一)人身保险合同的概念

人身保险合同是以人的身体和寿命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人身保险的投保人按照保单约定向保险人交纳保险费,当被保险人在合同期限内发生死亡、伤残、疾病等保险事故或达到人身保险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保险人依照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

(二)人身保险合同的特征

1.人身保险合同的一般特征

(1)人身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经济合同双方当事人都必须遵守“重合同、守信用”的原则,人身保险合同是保障性合同,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是以约定事件发生为前提。由于保险信息的分布具有典型的不对称性,对双方当事人的诚信要求远远高于其他合同,因此,最大诚信原则成为订立人身保险合同必须遵守的基本原则。《保险法》中对此也有明确规定。

(2)人身保险合同是要式合同。人身保险合同必须采用特定的形式订立。尽管随着承保技术的进步,国外允许电话投保和电子邮件投保,但最终还是要以出具保单作为保险关系成立和有效的证明。我国《保险法》第十二条规定:保险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这种书面形式可详细记载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对保险合同的成立起证明作用。

(3)人身保险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人身保险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相互都有义务,他们的义务与他们所享有的权利是相互关联的,当事人一方承担按期交付保险费的义务,另一方承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保险合同是一种双务合同。有偿合同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权利的转移是有偿的。投保人与保险人的对价是相互的,投保人的对价是支付保费,保险人的对价是承担特定条件下的给付义务,但这种对价并不意味着保险人对投保人付出对等的代价,只有当承保的危险发生时,才对投保人的实际损失承担补偿义务,因此,人身保险合同是一种有条件的双务有偿合同。

(4)人身保险合同是附和性合同(特殊保险合同除外)。人身保险合同是附和性合同,事先由保险人拟订好合同条款,投保方不参与保险合同的拟定,投保时只是附和保险合同的内容。当合同双方对保险合同条款的理解存在分歧时,法院通常会作出有利于投保人的解释。但随着保险市场竞争的激烈化,投保人也部分地获得了与保险人平等协商保险条款的权力,格式保险合同的有关内容在某种条件下也存在着修改的可能,个别保险业务甚至可通过临时协商,订立无既定格式的保险合同。

(5)人身保险合同是射幸性合同。人身保险合同具有射幸性的特点,所谓射幸性特点是指保险合同履行的结果建立在事件可能发生、也可能不发生的基础之上。假如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因保险责任事故发生损失,被保险人从保险人那里得到的赔偿金额可能远远超出其支付的保费,反之,则被保险人只付出了保费而得不到任何补偿。保险人一方的情况则正好与之相反。人身保险合同的射幸性特点源于保险事故发生的偶然性,在意外伤害保险中、疾病保险等人身保险中表现得最为充分。在人寿保险中,由于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的义务在许多情况下是确定的,只存在给付时间不确定性的问题,因此,人寿保险合同射幸性特点相对较弱。

2.人身保险合同特有的特征

人身保险标的特殊性,使得人身保险合同与其他保险合同,尤其是与财产保险合同相比,具有不同的特点。主要表现为:

(1)保险金额的定额给付性。首先,人身保险的保险金额不是以保险标的的价值来确定的。人身保险中,人的生命和身体是保险标的,其价值难以衡量,因此,保险金额不以保险标的的价值来确定,而是依据被保险人对保险的需求程度、投保人的交费能力和保险人的可承受能力来确定的。另外,在一些保险中还存在不确定的最高给付限额,只规定有保险人在一定时期内定期给付保险金的情况,如养老金保险。其次,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金给付属约定给付。作为定额保险的人身保险,当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承担保险给付责任,而不能有所增减。人身保险的给付不实行比例分摊,不实行代位追偿原则(健康保险中的医疗费用保险除外)等损失补偿原则,都表明了人身保险的保险金给付为约定给付。

(2)保险利益是以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即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关系来确定。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与财产保险不同,是以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来确定,而不是以人与物或责任的关系来确定。具体而言,投保人对自己的生命或身体具有保险利益,投保人对有亲属血缘关系的人一般具有保险利益,投保人对与其有经济利益关系且同意作为被保险人的人具有保险利益。

(3)长期性和稳定性。人身保险合同,特别是人寿保险合同往往是长期合同,保险期限从数年、数十年到一个人的一生不等。而且,人身保险的交费期和领取期也可长达几十年,具体与保险险种和被保险人的年龄及投保人的选择有关。保险期限的长期性使人身保险的经营受到利率、通货膨胀、预测因素偏差等外界因素的影响,相应增加了保险合同拟订和履行的难度。但从另一方面看,人寿保险合同又具有稳定性的特点。首先,人寿保险以生命作为保险事件,其主要风险因素是死亡率,对死亡保险而言,死亡率越高,则费用率越高。死亡率受多种因素影响,而且处于不断变化之中,但根据许多专业机构对死亡率经验的研究结论,死亡率因素较其他非寿险风险发生概率的波动则是相对稳定的,所以这又为寿险合同的拟订提供了有利条件。其次,人身保险合同的调整难度较大。人身保险合同,特别是人寿保险合同大多为长期性合同,在保单签订之初确立保费率和保险金额,可能会不再适应新形势的需要,但此时若对原保单进行调整,将会对投保人和保险人产生重大影响。如通货膨胀会加重投保人的经济负担,投保人可能会选择退保,从而将影响保险业务的稳定发展。如投保人的经济状况在投保后有所提高,对投保的需求会随之增加,投保人若按原有保单确定的保费率增加保额,则对保险人不公平。因此人身保险合同的调整难度较大,这从客观上也增加了保险合同的稳定性。

(4)储蓄性。人身保险在为被保险人提供经济保障的同时,兼有储蓄性的特点。人的死亡率随年龄的增加而增长,而人身保险的保费大多采用均衡保费,使得投保人早期交纳的保费高于其当年的死亡成本,多余的部分保险公司则以预定的利率进行积累。一般而言,人身保险的保费可分为风险保费和储蓄保费两部分。某些险种的储蓄性很强,如终身死亡保险和两全保险,储蓄保费的投资收益使得投保人不仅可获得保障,同时可享受投资带来的收益。由于保单具有储蓄性,投保人可以用保单作抵押贷款,中途退保时可获得退保金。

(三)人身保险合同的分类

人身保险合同按照不同的分类标准,可以分为不同的类别。

1.按照人身保险合同保障范围分类

按照保障范围的不同分类,人身保险合同可以分为人寿保险合同、健康保险合同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三大类。

(1)人寿保险合同。人寿保险合同是以人的生命为保险标的,以人的生存和死亡为保险事件,当发生保险事件时,保险人履行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一种保险合同。人寿保险给付条件可以是人的生存,也可以是人的死亡,还可以有生存和死亡。寿险产品的类型及其为客户所提供的各项保障,与经济发展水平以及人们的寿险需求有密切联系。从历史上看,寿险合同的典型种类是定期寿险、生存保险、两全寿险和终身寿险。另外还有年金保险,年金保险是人寿保险的特殊形式。目前国际寿险市场倍受欢迎的变额寿险、万能寿险、变额万能寿险等新型寿险产品,都是寿险产品创新的结果。

(2)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是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造成死亡或残疾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合同。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障项目主要包括死亡给付和残疾给付。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的保费较低,保障性大,投保简便,无须体检,投保人次多,但此类保单不具有现金价值。

(3)健康保险合同。健康保险合同又称疾病保险合同,它包括收入损失保险合同、疾病保险合同、医疗保险合同等。健康保险保证被保险人在疾病或意外事故所致伤害时的费用或损失获得保障,但是,并非每一健康保险合同的承保内容都包含所有费用和损失,否则其成本太大。一般而言,该保险合同承保的主要责任有以下两类:一类是由于疾病或意外事故所致的医疗费用,习惯上称为医疗保险或医疗费用保险;另一类是由于疾病或意外伤害事故所导致的收入损失。

由于健康保险合同是以人的身体为保险标的,因此将其纳入人身保险的范畴,但健康保险合同在许多方面又不同于一般的人身保险合同。首先,健康保险合同中,保险人支付的医疗费用和由此而引起的其他费用,属于损失补偿性质,不同于一般人身保险合同的给付性;其次,健康保险中,保险人可以行使代位追偿权,而保险人在一般人身保险合同中不能行使代位追偿权;最后,健康保险合同的危险具有变动性和不易预测性,因”此健康保险合同大都采用短期保险合同,通常不超过1年。而其他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限通常超过1年。

2.按照保险期限分类

按照保险期限分类,人身保险合同可以划分为长期保险合同、1年期保险合同和短期保险合同。

长期人身保险合同是指保险期限1年以上的人身保险合同,如终身人寿保险合同,保险期限持续到被保险人死亡。

1年期人身保险合同是保险期限为1年的人身保险合同。许多普通意外伤害保险、疾病保险采用1年期合同。

短期人身保险合同是保险期限在1年以下的人身保险合同。如航空人身意外保险合同,保险期限只持续几个小时甚至更短。

3.按照投保方式分类

按照投保方式分类,可以分为个人人身保险合同和团体人身保险合同。

在个人人身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只能是单一的,一张保单只为一个人提供保障,如航空人身意外保险合同等。团体人身保险是指一张总保险单承保某一单位的全体或大多数成员。

此外,按照保险的性质,人身保险合同可划分为给付性合同和补偿性合同,人寿保险合同多属于给付性合同,而健康保险中的医疗费用保险合同等属于补偿性合同;按照保单是否参与分红,可划分为分红保单和不分红保单;按照被保险人的风险程度,可划分为标准体保险合同和次标准体保险合同;按照承保技术不同,可划分为普通人身保险合同和简易人身保险合同等。

(四)人身保险合同的形式

根据各国保险法的规定,人身保险合同必须以书面形式订立。人身保险合同书面形式有以下几种:

1.投保单

投保单又叫要保申请书或投保书,是投保人向保险人申请订立合同的书面要约。其内容主要包括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有关事项、投保事项和告知事项及日期。

2.保险单

保险单简称保单,是人身保险合同最重要的书面文件。保险单完整地体现了保险合同的内容,因此保单往往又被作为保险合同的同义语。保险单由承保表和保险条款构成。承保表由保险人根据保单填写,其内容与投保单上的有关内容要一致。保险条款事先就印在保单上,完整地阐明了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保险单的法律作用在于:它明确记载了保险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因而它是当事人之间明确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是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索赔的法律依据和确定合同当事人是否违约、过错大小、违约责任的主要证据材料。在个别人身保险合同中,保险单还是投保人向保险人借款的主要凭证。

3.暂保单

暂保单又称临时保单。是正式保单签发之前,由保险公司的外勤人员或代理人签发的暂时代替保单的凭证,其法律效力与正式保单相同,正式保单签发后,暂保单失去效力。

4.保险凭证

保险凭证又称小保单,实际是一种简化了的保险单,在法律上具有与一般保险单同样的效力。保险凭证的内容比较简单,凡是保险凭证未记载的事项都以保险单的条款为准,二者有抵触时以保险凭证的内容为有效。与暂保单不同,保险人出具和交付保险单的行为不导致保险凭证失效。

在人身保险实践中,有两种保险凭证最具代表性:一是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凭证。在一般公众服务行业,如旅客运输、旅游观光等服务行业中,消费者来往频繁,保险人不可能以订立保险单的形式与消费者订立保险合同,一般是将保险的简要内容印在飞机票、车船票及门票上,在消费者购票时,一并交纳保险费。此时的飞机票、车船票或门票即具有保险凭证的作用。另一种是团体人身保险凭证。团体人身保险合同中,保险单(主单)一般由该团体的代表保管,而团体的成员则可由保险人另行出具保险凭证作为保险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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