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财产保险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商业出版社《最新单位消防工作实务全书第四卷》第1933页(12680字)

(一)企业财产保险的承保范围

1.保险财产

(1)投保人可以直接向保险人投保的财产。各类工商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下列财产均可以直接向保险公司投保企业财产保险:

①属于投保人所有或与他人共有而由投保人负责的财产。

②由投保人经营管理或替他人保管的财产。

③具有其他法律上承认的与投保人有经济利害关系的财产。

这里强调了投保人对于投保标的所应该具备的投保利益的条件,原则上规定了保险人可以承保的财产范围,不符合上述原则的财产,保险人不应该予以承保。

(2)投保人必须与保险人特别约定才能投保的财产。凡是价值确定比较困难,但又符合保险财产的一般要求的财产必须由投保人事先与保险人特别约定,同时在保险单上特别注明,保险人才能予以承保,需要特别约定才能承保的财产有:

①金银、珠宝、玉器、首饰、古玩、古书、古画、邮票、艺术品、稀有金属和其他珍贵财物。

②牲畜、禽类和其他饲养动物。

③堤堰、水闸、铁路、道路、涵洞、桥梁、码头。

④矿井、矿坑内的设备和物质。

由于上列各项财产的保险估价具有一定难度,需要通过定值保险的方式予以承保,而足值保险中的保险金额是由保险双方当事人通过约定投保标的的价值的方式实现的。所以,这些财产必须通过保险双方当事人事先特别约定的方式才能承保,而不能像其他普通的企业财产一样采取不定值保险的承保方式。

(3)保险人不予承保的财产

凡是下列特别列明的财产,无论是否可以成为可保标的,都不能在企业财产保险业务项下予以承保:

①土地、矿藏、矿井、矿坑、森林、水产资源以及未经收割或收割后尚未入库的农作物。

②货币、票证、有价证券、文件、账册、图表、技术资料以及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

③违章建筑、危险建筑、非法占用的财产。

④在运输过程中的物资。

⑤保险人根据保险业务风险管理的需要声明不予承保的财产。如领取执照并正常运行的机动车;牲畜、禽类和其他饲养动物。

上述保险人不予承保的财产具有如下特征:

①不属于普通的生产资料和商品:如土地、矿藏、矿井、矿坑、森林、水产资源以及文件、账册、图表、技术资料。

②不是实际的物资:如货币、票证和有价证券等。

③不符合政府有关法律要求的财产:如违章建筑、非法占用的财产、政府限制使用或拥有的财产、政府命令拆除、焚毁或破坏的财产等。

④危险的发生即将成为事实的财产:如危险建筑、汛期处于警戒水位线以下的河堤附件的建筑物或财产等。

⑤不属于企业财产保险业务范围的财产:如处于运输过程中的物资应该投保货物运输保险等。

2.保险责任

(1)列明的保险责任项目。我国企业财产保险目前采取一揽子保险责任的方式,通过在保险单中予以列明的方式承保如下16项意外危险和自然危险:

①火灾(在火灾保险中详述)。

②爆炸。对于爆炸现象,必须认真分析其产生的原因,如密封容器本身的瑕疵、产品质量问题引起的爆炸,不属于保险业务中的爆炸责任;同样,轮胎破裂,密封容器承受负压(内压比外压小)所形成的爆炸,如电子管、显像管、热水瓶胆、灯泡的爆裂也不属于爆炸责任的范围,所以,保险人承保的爆炸责任限于产品质量符合行业标准、正常使用过程中的各种容器设备在非负压条件下产生的爆炸现象对于容器设备本身及其周围财产的破坏。我国的《财产保险单》不承保锅炉本身爆炸的损失。

③雷击。由于雷电是自然界产生的破坏现象,它所引起的危险基本属于纯粹危险的范畴,所以保险人通常承保雷电责任对于财产所造成的损失。

④台风。台风是指夏秋之际由于热带气旋的作用发生在北太平洋西部地区直径的200~1000km的空气漩涡所形成的风力等级超过8级的风暴对于保险标的所造成的损失。

⑤暴风。暴风是指风速在28.3m/s以上,风力级为11级的大风,正常的情况下,一般地区很难遇到11级的大风。所以,我国企业财产保险业务中,保险人承担的暴风责任扩大至8级风,即风速达到17.2m/s时,对于保险标的所造成的破坏就属于暴风责任的范围。

卷风。龙卷风是指平均最大风速为79~103m/s、极端最大风速超过100m/s以上的范围小、时间短的猛烈旋风。

⑦暴雨。暴雨是指每小时降雨量超过16mm,或者连续12小时总降雨量超过30mm,或者连续24小时总降雨量超过50mm的雨水。

⑧洪水。洪水责任是指由于江河泛滥、山洪暴发、潮水上岸及横泄对于保险标的造成的泡损、淹没、冲散、冲毁的损失。对于规律性的涨潮、自动喷淋设施漏水、常年平均地下水位线下的渗水、水管漏水所造成的保险标的的损失不属于洪水责任。同样,对于堆放在露天、简易篷布下的保险标的所遭受的洪水损失,除非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另有约定,否则不属于洪水责任的范围。

⑨地面突然塌陷。是指地壳由于自然变异,或者地层收缩而形成的突然塌陷现象。这项责任还扩展到由于海潮、河流、大雨侵蚀或因地下孔穴、矿穴所出现的地面突然塌陷对于保险标的所造成的损失。但是,对于地基基础不牢固或未按照建筑施工要求所导致的建筑物地基下沉、裂缝、倒塌等损失和由于打桩、地下作业及挖掘作业引起的地面下陷下沉对于保险标的造成的破坏均不属于该项责任。

⑩崖崩。崖崩责任是指石崖、土崖受到自然风化、雨蚀、崩裂下塌,或者山上岩石滚落,或者大雨使山上砂土透湿而崩塌所造成的保险标的的损失。

⑾突发性滑坡。是指由于山体存在自然斜度致使处于不稳定状态的岩石或土层在重力作用下突然出现的整体向下滑落对于保险标的所造成的损失。

⑿雪灾。雪灾责任是指由于每平方米的积雪超过建筑结构荷载规范规定的标准所出现的压塌建筑物及其建筑物内财产造成的保险标的的损失。

⒀雹灾。雹灾责任是指由于冰雹降落对于保险标的所造成的损失。

⒁冰凌。冰凌责任是指由于春季江河解冻过程中冰块飘浮遇阻,堆积堵塞河道,造成水位上升,致使冰凌、河水外溢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冰凌责任还可以扩展到由于严寒致使雨雪在物体上冷冻悬垂,形成垂挂的冰凌,在下垂的拉力下造成的保险标的的损失。需要注意的是,各种物资或管道由于严寒结冰所出现的冻裂均不属于冰凌责任。

⒂泥石流。泥石流责任是指山地的泥沙、石块随着暴雨或冰雪融化所形成的洪流对于保险标的的冲击造成的损失。

⒃空中运行物体坠落。这项责任是指凡是在空中飞行或运行过程中的飞机、飞机部件或飞行物体突然发生的坠落现象对于陆地上的保险标的造成的损失。如飞机堕毁、飞机部件坠落、陨石坠落、飞行物体落下、吊车、行车在运行中发生的物体坠落对于保险标的造成的破坏都属于这项保险责任的范围。

(2)保险人对于被保险人的特别损失承担的责任。在企业财产保险业务中,保险人对于被保险人的下列特别损失也承担赔偿责任:

①被保险人自有的供电、供水、供气设备因上述16项列明的保险责任遭受损害,引起停电、停水、停气以致造成保险标的的直接损失。

②在发生上述16项列明的保险责任时,为了抢救财产或防止灾害蔓延,采取合理的、必要的措施而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

③发生保险事故时,为了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被保险人对于保险标的采取施救、保护、整理措施而支出的合理费用。

保险人承担被保险人的第一项特别损失的赔偿责任时,这种损失必须同时具备下列三个条件,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第一,必须是被保险人同时拥有全部或部分所有权和使用权的供电、供水、供气设备,包括企业自有设备和与其他单位共有的设备;这些设备包括发电机、变压器、配电间、水塔、管道线路等供应设施;第二,这种损失仅限于保险单列明的16项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意外危险和自然灾害所造成的,由于规定的保险责任以外的危险、灾害或其他原因引起的“三停”事故对于保险标的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第三,这种损失的对象必须是需要通过供电、供水和供气设备的正常运转才能保证财产正常存在的保险标的。如熔炼、冷凝、发酵、烘烤、蒸发等需要通过“三供”设备进行操作的保险标的。

保险人承担被保险人的第二项特别损失的赔偿责任时,通常要求必须是在保险单列明的16项保险责任发生时,为了抢救保险标的或防止灾害的蔓延而造成的保险标的的损失,对于在抢救保险标的或防止灾害的蔓延时造成非保险标的的损失,则不予赔偿。

保险人承担被保险人的第三项特别损失的赔偿责任时,只是对保险标的的施救费用予以负责,如果施救的财产中包括了非保险标的,或者保险标的与非保险标的无法分清时,保险人可以按照被施救的保险标的占全部被施救的标的的比例承担施救费用。

(3)根据保险市场的共性需要而设计的企业财产保险的保险责任。

上述保险单列明的16项保险责任是根据企业财产保险业务采取一揽子责任的承保方式所设计的,如果根据保险市场发展的实际需要,从保险商品供需原则出发,限制保险人盲目承保巨灾责任,我国企业财产保险业务的承保的基本责任可以限定为如下风险:①火灾;②雷击;③爆炸;④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的坠落;⑤被保险人拥有财产所有权的自用的供电、供水、供气设备因约定的保险事故遭受损坏,引起停电、停水、停气以致直接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⑥在发生约定的保险事故时,为抢救财产或者防止灾害蔓延,采取合理的、必要的措施而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⑦发生保险事故时,为减少保险财产的损失,被保险人对保险财产采取施救、抢救、保护措施而支出的合理费用。

(4)保险人通过附加或扩展责任方式承保的保险责任。

①盗窃。这项责任是指由于抢劫、偷窃或使用暴力侵入保险财产的存放处所而对于保险标的造成的损失或破坏。由于盗窃是由于人为的故意因素所致,风险因素相对比较复杂。因此,这责任通常要采取特约承保的方式。同时,除了特别约定并且在保单或批单上载明的财产外,通常不包括必须由企业财产保险单项特约承保的保险财产。

(2)其他风险因素。如果保险人设计的企业财产保险的保险责任采用的是上述第3项所列明的7项责任,则保险人按照上述第2项承保的16项保险责任剔除第3项的7项责任后的其余9项责任均可以作为保险人附加或扩展承保的保险责任。

3.责任免除

(1)列明的绝对责任免除项目。所谓绝对责任免除项目就是根据我国保险市场目前的承保技术状况,保险人在开办任何险种的保险业务中都不予承保的风险责任。企业财产保险单上列明的绝对责任免除有如下三项:

①战争、军事行动或暴乱。战争是指国家之间、社会集团之间为了一定的政治或经济目的而进行的武装斗争;军事行动是指国家或政权组织之间有组织、有目的、有计划的通过命令其所控制的武装力量进行的武装斗争;暴乱是指以破坏社会秩序或颠覆政权为目的通过武力进行的骚乱行为。战争、军事行动或暴乱行为的确认以政府公开宣布为准。

②核子辐射或污染。核子辐射或污染是指核反应堆或核设施发生事故后所产生的光辐射、贯穿辐射或放射性污染。

③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是一个法律上的概念,即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对于他人或社会造成损害结果,而仍然希望、促成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形成。

(2)列明的相对责任免除项目。所谓相对责任免除项目是保险人根据企业财产保险业务的特点,为了企业财产保险业务管理的需要而特别申明不予负责的风险责任。相对责任免除项目包括如下六项:

①保险财产遭受上述列明的16项保险责任时引起的停工、停业的损失以及各种间接损失。

停工、停业的损失以及各种间接损失主要是指由于保险财产遭受规定的16种保险责任而发生损失后,可能使被保险人的生产和经营活动受到一定程度的经济影响,从而出现停工、停业、被保险人与其他客户所签订的合同不能正常的履约,由此使被保险人面临的直接损失或间接损失。随着保险事业的发展,这项责任可以通过投保人在投保企业财产保险的基础上要求保险人附加承保营业中断保险或利润损失保险业务的方式予以保障。

②保险财产本身的缺陷、保管不善导致的损坏、保险财产的变质、霉烂、受潮、虫咬、自然磨损以及损耗。

③堆放在露天或罩棚下的保险财产以及罩棚由于暴风、暴雨造成的损失。

④地震所造成的一切损失。

⑤由于行政行为或执法行为所造成的损失。

⑥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企业财产保险所承保的风险责任是保险单列明的保险责任或费用,除此以外,保险人概不承担企业财产保险单所列明的保险责任或费用之外的任何损失或费用。

如果企业财产保险业务不是采取综合保险责任的方式,而是根据保险产品的供需原则设计的保险责任,则许多属于综合保险责任承保的风险都可以作为企业财产保险的责任免除项目。由于这些责任免除都属于可保风险的范畴,如果投保人有特殊需要,可以通过另外加费,扩展附加责任的方式予以承保。

(二)企业财产保险的保险金额与赔款计算

1.固定资产的保险金额与赔款计算

2.流动资金的保险金额与赔款计算

3.账外财产和代保管财产的保险金额和赔款计算

(1)保险金额的确定。账外财产和代保管财产的保险金额可以由保险人自行估价或按重置价值确定。这部分财产是指根据企业财务管理的需要,按照财产折旧的有关规定已将财产的账面原值摊销完毕的财产;或是在某些情况下由投保人占用、使用或保管而未列入企业会计科目的财产。它们的保险价值是出险时的重置价值或账面余额。

(2)赔款的计算。由于保险金额是保险财产的实际价值,所以发生全损时,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赔偿,且以不超过保险财产损失当时的实际价值为限;发生部分损失时,保险人可以在保险金额的限度内,按照保险财产的实际损失进行赔偿。

4.保险财产损失发生后的施救、保护、整理费用的赔付。发生保险事故时,为了减少保险财产的损失,被保险人支付施救、保护、整理费用的赔付,与保险财产的损失赔偿金额,二者应分别计算,均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对施救费用的赔偿应按照不同的投保方式采取实际支出或比例计算赔偿金额。

(1)固定资产按账面原值加成数或按重置价值投保的,流动资产按最近12个月账面平均余额投保的,账外财产和代保管财产经被保险人与保险人协商按实际价值投保的,根据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费用计算赔偿金额。

(2)除此之外,固定资产按账面原值投保的,流动资产按最近账面余额投保的,根据保险金额与重置价值或出险当时的账面余额的比例计算赔偿金额。

5.保险财产损失发生后的残值的处理。保险财产遭受损失以后的残余部分,应当充分利用,协议作价折归被保险人,并且在保险人计算赔款时予以扣除。这里所说的保险财产遭受损失以后的残余部分是指财产遭受保险事故而受损后尚可利用的经济价值,即残值。所以,如果残值经协议作价折归被保险人,保险人必须在计算赔款时予以扣除。当然,受损后的保险财产也可以由保险人回收处理,在这种情况下,保险人就不应该在计算赔款时扣减残值。

另外,保险标的遭受部分损失经赔偿后,保险人应出具批单,注明保险金额减去赔偿金额后尚余的有效保险金额。如果被保险人需要恢复保险金额,应补交保险费,由保险人出具批单注明。

最后,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索赔时,应当提供保险单、财产损失清单、技术鉴定证明、事故报告书、救护费用发票以及必要的账簿、单据和有关部门的证明。

(三)被保险人在企业财产保险过程中应尽的义务

企业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应该履行如下的义务:

1.交付保险费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13条规定:“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因此,保险人必须按照保险合同所约定的期限和方法交付保险费。例如中国人民银行1993年4月9日颁发的《企业财产保险条款》规定:投保人应当在签订保险合同之日起15天内按照保险费率规章的规定一次交清保险费。

2.安全防灾的义务

被保险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保护财产安全的各项规定,对安全检查过程中发现的各种灾害事故隐患,在接到防灾主管部门或保险人提出的整改通告书后,必须认真付诸实施;否则,由此引起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

3.变更保险条件时的申请批改义务

保险合同订立以后,如果被保险人名称、保险财产占用性质、保险财产坐落地点或保险财产危险程度发生变化,被保险人应该及时申请保险人批改保险单或者签发批单;如果需要增加保险费,被保险人应该按照规定补交保险费。

4.保险事故发生时的施救、通知义务

保险财产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应当采取必要的施救措施,以减少损失和防止灾害的扩大;同时,被保险人要对未受损或损余的财产进行必要的保护和妥善处理。保险人有权对于因被保险人不积极抢救而加重损失的财产不承担赔偿责任;在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还要尽快通知保险人,以便保险人及时进行现场勘查和进行必要的处理。

(四)利润损失保险

利润损失保险又称营业中断保险,本节介绍的是作为我国涉外财产保险附加险的利润损失保险。

1.保险责任

利润损失保险是依附于财产保险或机器损坏保险上的一种扩大责任的保险。它承保企业的营业设备(建筑物、机器等)由于遭受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企业生产停顿或营业中断而带来的间接损失,即预期毛利润的损失和营业中断期仍需支付的必要费用。必要时还可增加因第三者受灾带来的营业中断损失,如供应商、销售商、电厂、水厂等受灾造成保险企业营业中断。由此可见,我国的利润损失保险是一种综合的间接损失保险。

利润损失保险的保险责任范围与基本保单是一致的,即只有当基本保单所承保的物质财产遭受了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保险公司才负责赔偿营业中断损失。对经营不善、违反法令、市场竞争等引起的利润损失,保险公司不予负责,利润损失保险只赔偿企业合法的和合理的间接损失。

2.赔偿期限

利润损失保险是赔偿企业如果不遭受灾害事故在正常生产或营业条件下本来能够实现的收益。为了确定赔偿金额,被保险人必须与保险公司事先商定一个赔偿期限,即估计企业财产受损后为恢复生产或营业达到原有水平所需要的时间,这可能发生的营业中断期限可以月为计算单位表示,如3个月、6个月、12个月等,从财产受灾之日起算。保险公司负责赔偿该赔偿期限内因营业中断造成的毛利润损失及必需支付的费用。该毛利润损失及必需支付的费用是根据企业上年度实现的毛利润加上对本年度的业务发展趋势的估计经公证会计师核查后确定。赔偿期限与保险期限是两个不同概念,保险期限乃是财产保险的期限。

3.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是根据企业上年度账册中的销售额或营业额加上对本年度业务发展的趋势和通货膨胀因素的估计所得出的本年度预期毛利润金额来确定。如果赔偿期限少于12个月,一般以本年度预期毛利润来确定。如果赔偿期限超过12个月,保险金额应按比例增加。工资部分怎样投保,主要根据三资企业的合同而定。如果合同规定企业受灾停产后可以解雇部分工人,由中方主管部门另行安排工作,那么,工资部分可作为单独项目另行投保。至于扩展责任的保险金额,如果企业完全依靠一个供应商或一个销售商,那么,保险金额应与利润损失保险的相同。如果有数个供应商或销售商,那么,保险金额可以相应减少,因为一个供应商或销售商出险不会使被保险人全部停产,只会减产或减少部分营业额。

4.赔偿计算

计算毛利润损失的公式是:

毛利润损失=(标准营业额-实际赔偿期内的营业额)×毛利润率

“标准营业额”是指与财产发生损失后赔偿期内的营业额相对应的上年度该时期内的营业额,即上年度可比营业额。“实际赔偿期”是从损失发生之日起到营业全部恢复为止,如果实际赔偿期超过保险赔偿期限,则以保险赔偿期限为实际赔偿期。标准营业额减去实际赔偿期内的营业额得出营业额的减少金额。“毛利润率”是指上年度企业的毛利润与营业额之比。

除了赔偿毛利润损失外,保险公司还负责为减少营业中断损失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如商场发生火灾后为了继续营业而租用他人地方的租金,但增加的费用不能超过不支出该项费用而造成的毛利润损失数额。为了缩短实际赔偿期而支付的额外费用,也按同样原则处理。此外,由于企业在索赔时提供的财产报告和账册须经会计师审查公证后才有效,所以会计师费用也可在保险金额范围内赔偿。最后,如果保险金额不足,保险公司可以实行按比例赔偿。

5.费率

利润损失保险的费率是以财产保险的费率为基础费率,再根据赔偿期限长短等因素进行调整。

(五)机器损坏险

1.保险责任

机器损坏险对被保险机器及其附属设备因下列原因引起或构成突然的、不可预料的意外事故造成的物质损坏或灭失时,进行赔偿。

(1)设计、制造或安装错误、铸造和原材料缺陷。

(2)工人、技术人员操作错误、缺乏经验、技术不善、疏忽、过失、恶意行为。

(3)离心力引起的断裂。

(4)超负荷、超电压、碰线、电弧、漏电、短路、大气放电、感应电及其他电气原因。

(5)除了除外责任规定以外的其他原因。

2.除外责任

机器损坏险对由于下列原因直接或间接引起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不负责赔偿。

(1)机器设备运行必然引起的后果,如自然磨损、氧化、腐蚀、锈蚀、孔蚀、锅垢等物理性变化或化学反应。

(2)各种传送带、缆绳、金属线、链条、轮胎、可调换或替代的钻头、钻杆、刀具、印刷滚筒、套筒、活动管道、玻璃、磁陶及钢筛、网筛、毛毡制品、一切操作中媒介物(如润滑油、燃料、催化剂等)及其他易损、易耗品。

(3)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已经知道或应该知道的被保险机器及其附属设备在本保险开始前已经存在的缺点或缺陷。

(4)根据法律或契约应由供货方、制造人、安装人或修理人负责的损失或费用。

(5)因公共设施部门的限制性供应及故意行为或非意外事故引起的停电、停水、停气。

(6)火灾、爆炸。

(7)地震、海啸、雷电、飓风、台风、龙卷风、风暴、暴雨、洪水、冰雹、地崩、山崩、雪崩、火山爆发、地面下陷下沉及其他自然灾害。

(8)飞机坠毁、飞机部件或飞行物体坠毁。

(9)机动车碰撞。

(10)水管、水箱爆裂。

(11)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

(12)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恐怖活动、谋反、政变、罢工、暴动、民众骚乱。

(13)政府命令或任何公共当局没收、征用、销毁或破坏。

(14)核裂变、核聚变、核武器、核材料、核辐射及放射性污染。

(15)保险事故发生后引起的各种间接损失或责任。

(16)保单中规定的免赔额。

3.保险金额

机器损坏险承保机器金额,为该机器的重置价格,即重新换置同一厂牌或相类似的形式、规格、性能的新机器设备的价格,包括出厂价格、运费、税款、可能支付的关税及安装费用。

如保险金额低于上述重置价值,差额视为被保险人自保,发生损失时,保险人负比例赔偿责任。

4.停机退费

机器损坏险保单一般规定,如任何被保险锅炉、汽轮机、蒸汽机、发电机或柴油机连续停工超过三个月时(包括修理,但不包括由于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损失后的修理),停工期间保险费按停工时间长度不同给予被保险人不同比例的退还。

5.赔偿

对被保险机器设备遭受的损失,保险公司可以选择以支付赔款或以修复、重置受损项目的方式予以赔偿,但对被保险机器设备在修复或重置过程中发生的任何变更、性能增加或改进所产生的额外费用不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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