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器材生产行业技术引进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商业出版社《最新单位消防工作实务全书第四卷》第2140页(10922字)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颁发的《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工作暂行条例》和国家经委《关于技术改造和技术引进项目管理程序的若干规定》的精神,结合消防器材生产企业的具体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技术引进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技术引进以行业中长期规划和近期滚动计划为依据,有重点地结合我国消防生产行业的需要,优先发展灭火战斗装备和固定灭火装置,尽快改变消防器材生产落后面貌,以适应保卫四化建设的需要。

二、引进技术的目的是为了增强企业自主开发和出口创汇能力,提高我国消防器材生产行业技术水平,要以引进软件技术为主,硬件只引进国内没有的关键设备,限制进口成套设备,防止重复引进,搞好引进项目的消化吸收创新及国产化工作。

三、引进工作必须讲究经济效益,量力而行,要充分利用企业现有条件挖潜、革新,节省投资,不要超越我国目前的消化掌握能力。

第三条 技术引进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从国外企业获得生产工艺技术、设备制造技术和经营管理技术,包括购买设计、流程、配方、设备制造图纸和工艺、检验方法等技术资料,进口样机,聘请专家指导,委托培训人员等。

二、与外国企业合作设计、合作制造产品。

三、委托外国咨询公司或外国企业提供技术服务。

四、关键设备或成套设备的进口。

第二章 技术引进规划

第四条 在国民经济发展和科技发展宏观规划指导下,根据国家计委、国家经委技术引进资金总规模,在调查研究基础上,结合消防器材生产行业的特点,编制消防器材生产技术引进规划。规划的目的,在于明确引进方向和重点,合理布局,协调发展,防止盲目引进和重复引进。

第五条 技术引进规划采取自下而上、上下结合办法进行。

一、各企业负责编报本企业的中长期(五年)规划和近期(三年)项目滚动计划,在上报地方消防器材行业归口或企业主管部门同时抄报地方计委、经委征求意见。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城市消防器材行业归口或企业主管部门负责编报本地区中长期(五年)规划和近期(三年)项目滚动计划,并征求当地计委、经委意见后报公安部消防器材生产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部管理办),由部管理办负责汇总、审查。

三、部管理办根据各地区、各企业上报规划,兼顾行业、地区需要和特点,综合平衡,形成消防器材生产行业技术引进中长期规划和近期滚动计划,分别报送国家计委、国家经委审批。

四、近期计划形成后,每年在编制下年度技术引进计划时予以修订。列入近期引进计划的项目,企业可进行项目前期准备工作。

第三章 技术引进项目的管理和审批

第六条 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工作实行统一计划、分级管理。

第七条 技术引进项目根据国家规定按投资总额分为限额以上项目和限额以下项目。

一、限额以上项目(以下简称限上项目),指外汇总额在五百万美元以上(含五百万美元)的技术引进项目。

二、限额以下项目(以下简称限下项目),指外汇总额在五百万美元以下的技术引进项目。

第八条 技术引进项目的管理分三个阶段:

一、前期准备阶段。包括编制和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

二、项目实施阶段。从项目批准后列入年度计划,组织实施,到竣工验收交付使用;

三、效益考核阶段。从项目投产使用,到效益达到设计和合同的规定,包括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和国产化的程度。

第九条 技术引进项目的管理,应按照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限下项目由企业上级主管部门根据项目复杂程度决定是否编制),列入年度计划,施工图设计,施工、安装、试运转、竣工验收报告,经济效益考核报告的顺序依次进行。

第十条 任何项目,只有在项目建议书批准后,才能列入技术引进工作计划,然后进行以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调查研究、出国考察、同外国厂商进行技术交流和非正式询价、初步洽谈等。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经过审查、批准后才能同外商正式签约。

第十一条 项目的审批程序是:

一、限上项目的审批:

(一)项目建议书(主要内容见附件),由企业或其委托设计科研单位负责编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城市消防器材行业归口或企业主管部门负责审查,并征得当地计委、经委、经贸委、工商银行审查同意后报部管理办,由部管理办提出审查意见报国家计委、经委审批。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主要内容见附件),由企业或其委托设计、科研单位负责编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城市消防器材行业归口或企业主管部门征求当地计委、经委、经贸委、工商银行同意(涉及环境保护的项目,要有当地环保部门的审查意见)后报部管理办,由部管理办审查意见报国家计委、经委审批。

(三)初步设计,由各地方消防器材行业归口或企业主管部门审查后将意见报部管理办,由部管理办审批后报国家计委、经委备案。

(四)施工图设计,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城市消防器材行业归口或企业主管部门组织有关单位会审。

(五)项目竣工后,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城市消防器材行业归口或企业主管部门按照批准的设计及合同要求进行验收,并将验收报告报部管理办,由部管理办上报国家计委、经委。

(六)项目投产后,企业每年年底要报送一次经济效益考核报告,经行业归口或企业主管部门审核报部管理办,由部管理办上报国家计委、经委。

二、列入部技术引进计划的限下项目的审批:

(一)项目建议书,由企业或其委托设计科研单位负责编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城市消防器材行业归口或企业主管部门负责审查,并征得当地计委、经委、经贸委、工商银行同意后,上报部管理办,经部管理办审查,择优选定后,下达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通知。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由企业或其委托设计、科研单位负责编制,经行业归口或主管部门审查上报部管理办审批。

(三)施工图设计,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城市消防器材行业归口或企业主管部门组织有关单位会审。

(四)项目竣工后,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城市消防器材行业归口或企业主管部门按批准的设计及合同要求进行验收,并将验收报告报部管理办。

(五)项目经济效益考核报告,自项目投产后达到设计规定要求之前,企业每年年终将经济效益实现情况报行业归口或企业主管部门,同时需报部管理办备案。

三、引进项目设备分交方案的审批权限与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权限相同。

四、技贸结合项目由技术引进主管部门提出对技贸结合方案的审核意见,报技贸结合领导小组进行审批。

第四章 技术引进年度计划

第十二条 列入年度计划的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列入年度计划的项目,主要以纳入技术引进规划或三年滚动计划的项目为主,并有批准的项目建议书。

二、列入年度计划的技术引进项目,要做到资金落实包括外汇和相应配套的人民币,并需有外汇主管部门的证明。

三、技术引进计划项目的投资,由国拨外汇、地方外汇、国家贷款、地方财政拨款、企业自筹资金等构成。自筹资金比例按国家经委和中国银行的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贷款的申请、审批,偿还与结算以及贷款和还款的审查监督等均按《中国工商银行技术改造贷款暂行办法》(〔84〕银工设字第206号)的通知办理。

第十四条 技术引进项目年度计划的编制,采取自下而上,上下结合的办法进行。企业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城市消防器材行业归口或企业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本企业或本地区的技术引进项目申请计划表(见附表一、附表二),于计划年度的前一年八月十五日前报部管理办。并抄报地方计委、经委、经贸委、工商银行。经部管理办择优选定、综合平衡后编制全国消防器材行业技术引进项目年度计划表报国家计委、经委审批后下达。

第十五条 项目年度计划执行过程中,如有个别项目要调整用款额度和项目内容时,行业归口或企业主管部门要征得地方经委、工商银行同意。限上项目,报国家计委、经委、中国工商银行审批;限下项目,报部管理办审批。

第十六条 企业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城市行业归口或企业主管部门,对列入年度计划项目的工作进度和存在问题,于每年七月十五日前和下一年度一月底前,分别进行半年小结和全年总结,并将情况书面报部管理办。

第五章 技术引进项目的实施与考核

第十七条 技术引进项目实行项目专人负责制。企业、行业归口或企业主管部门必须在立项的同时确定项目负责人,并组成由科研、设计、生产等方面力量参加该项目的工作班子。从项目的提出、技术经济评价、技术引进、项目实施、投产达产,直到消化吸收和国产化的实现、还清贷款等工作一抓到底。

第十八条 项目竣工验收。所有技术引进项目按批准的文件和合同建成后,要及时组织验收。由行业归口或企业主管部门提出竣工验收报告(竣工验收报告主要内容见附件),并组织验收。限上项目的竣工报告部管理办、国家计委、经委。限下项目报部管理办,并抄送国家计委、经委。

第十九条 引进技术改造现有企业的对外工作按经贸部、国家经委、国家计委《国家计划安排的技术引进项目对外实行委托代理制试行办法》(外贸计进字〔1985〕第111号)及《关于修改补充国家计划安排的技术引进项目对外工作实行委托代理制试行办法的通知》(〔87〕外经贸计字第919号)规定办理。

出国团组的派出应严格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制止滥派团组和人员出国的通知》(中办发〔1986〕3号文件)和国家经委根据上述精神发出的《关于技术改造出国事项备案的通知》(经外〔1986〕182号)中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 技术引进项目的标准化工作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经济效益考核。所有技术引进项目在投产后,企业要逐年向行业归口部门或企业主管部门报送经济效益考核报告(考核报告的主要内容见附件)。

第二十二条 技术引进项目应根据项目完成情况及经济效益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奖惩制度。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暂行办法由公安部消防器材生产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暂行办法自一九八八年一月一日起实施。

附件:项目管理需编报主要文件的内容要求

一.项目建议书

一、项目名称、项目的主办单位及负责人。

二、项目的内容与申请理由。

说明拟引进的技术名称、内容及国内外技术差距和概要情况;进口设备要说明拟进口的理由,概要的生产工艺流程和生产条件,主要设备名称、简要规格、数量,以及国内外技术差距和概要情况;

三、进口国别与厂商。

要把拟探询的国别厂商名称写全,包括外文全称。

四、承办企业的基本情况。

说明工厂是新建、改建或扩建,工厂地点及其他基本情况。

五、产品名称、简要规格与生产能力及其销售方向(国内销售,出口外销)。

六、主要原材料、电力、燃料、交通运输及协作配套等方面的近期和今后要求与已具备的条件。

七、项目资金的估计与来源。

项目的外汇总用汇额,其中:准备工作阶段的用汇额及用途(均折算为美元万元计算,使用非美元外汇的要注明折算率)。

外资贷款、补偿贸易、自筹外汇等与偿还方式(国家统一偿还、企业自行偿还)。

国内费用的估计与来源。

其中:基本建设投资。

八、项目的进度安排。

九、初步的技术、经济分析。

附件:

一、邀请外国厂商来华技术交流计划。

二、出国考察计划。

三、可行性研究工作计划,包括负责可行性研究的人员安排。如须聘请外国专家指导或委托咨询的,要附计划。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

一、总说明:

项目名称。

项目的主办单位及负责人。

可行性研究工作的主要技术负责人和经济负责人的名单。

项目建议书的审批文件。

可行性研究的总概况、结论与建议。

二、承办企业的基本情况与条件。

三、生产规划:

产品的名称、规格、技术性能与用途。

国内需要情况的调查、研究与预测;如历年有大量进口的,附最近十年来的进口统计。

国外市场情况的调查研究与预测;进入国际市场的设想与措施。(无外销出口可能的产品,本项可省略)

国内(外)产品销售价格的调查、研究与分析。

分年的国内(外)需要估算。

产品生产能力的选定;说明几个可供选择方案的比较与论证,选定的理由。

分年的产品产量与国内(外)销售量规划。

四、物料供应规划:

包括原材料、半成品、配套、辅助材料、维修材料、电力、燃料以及其他公用设施等的使用、来源、价格。

物料选用的几个可供选择方案的比较与论证,选择的理由。

分年的物料供应量规划;其中进口部分。

五、厂址选择:

包括厂址的自然、经济、社会、交通运输等条件的概述,几个可供选择方案的比较与论证,选定的理由。

总平面布置的几个可供选择方案的比较与论证,选定的理由。

六、技术与设备:

技术选定的几个可供选择方案的比较与论证,选定的理由。

技术的来源国别与厂商(写明外文全称)。

技术转让费用的估算。

设备的选定;主要生产设备与辅助设备的名称、型号、规格、数量;几个可供选择方案的比较与论证,选定的理由。

设备的国内外分交方案和与外国厂商合作制造方案。

进口设备的来源国别与厂商(写明外文全称)。

设备费用的估算。

七、生产组织、劳动定员和人员培训计划。

八、环境污染的防治。

九、项目实施的综合计划:

包括询价、谈判、签订合同、工程设计、技术与设备的交付、工程施工、调试与试生产进度以及正式投产年月;建筑安装工程内容和工作量;施工力量的安排与施工组织规划。

十、资金的概算和来源:

项目的总用汇额,包括准备工作阶段的实际发生的费用(均折算为美元计算,使用非美元外汇的要注明折算率)。

外汇资金的来源(申请国家拨付、利用外资贷款、延期付款、补偿贸易、自筹外汇等)与偿还方式(国家统一偿还、企业自行偿还)。

国内资金的概算(均按人民币万元计算)。

项目的全部资金需用额及来源。

其中:基本建设投资。

十一、经济分析:

生产成本与销售收益的估算。

分年的现金流量。

分年的损益计算和资金平衡表。

根据分年的现金流量,计算投资回收年限(包括外汇回收年限)与投资回收率。

根据分年的现金流量,按“现值”法计算的“净现值”与内部回收率;折现率的依据。

项目的敏感度分析和盈亏分析。

其他技术经济指标的分析。

附件:

一、聘请外国专家计划。

二、出国培训计划。

三、外汇资金的分年、分用途用汇计划。

四、国内资金的分年、分用途用款计划。

五、国家外汇管理总局对于外汇资金来源和安排的审核意见书。

六、财政部或省、市、自治区财政厅、局对国内资金来源和安排的审核意见书。

七、利用外资贷款或补偿贸易项目的本息偿还或补偿计划。

八、厂址选择报告。

九、矿山、油田等项目的资源储量报告。

十、有关主管部对主要原材料、电力、燃料、配套件等供应来源落实情况与供应可能的意见书。

十一、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对拟引进的技术的审核意见书。

十二、由国家机械工业委员会组织有关机构制造部门提出对进口设备和设备分交、合作制造方案的审定的意见书。

十三、有关外国厂商的基本情况资料。

十四、与外国厂商技术交流及非正式探询价格的有关资料。

十五、预审报告。

十六、工程项目一览表。

三、竣工验收报告

一、技术改造内容及主要经验和问题

二、资金实际支出情况。

三、设备自制、购置和改造情况。

四、主要材料用量。

五、土建工程情况。

六、经济效益情况,包括总投资完成率,技术改造工期,预计达到设计能力的期限,预计回收全部投资的年限,投入与产出比。

七、验收单位意见。

四、经济效益考核报告

一、本企业经济效益。

(一)技术改造后提高的生产能力,年总产值和年利润税金的增长额。

(二)技术改造投资效果系数,即投入产出比。

(三)技术改造后,新产品的种数和国产化程度、年产量及增长率,出口换汇总额和增长率。

二、本企业技术效益。

(一)新产品各项技术指标达到国际标准或国际水平情况。

(二)填补行业的产品缺口情况。

(三)改造后对本企业和本行业装备水平的提高情况。

(四)改造后优质品率,优良品率,原材料利用率的提高,燃料和动力消耗的降低情况。

三、社会经济效益。

新产品投产或老产品性能质量改进后,经用户使用产生的直接经济效益。

(一)节约能源(水、煤、油、电气,折合成标准煤)、节约原材料的情况。

(二)节约人民币及外汇的情况。

(三)提高使用寿命和节约维修费用的情况。

四、劳动保护与环境效益。

(一)技术改造前后,“三废”排放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情况。

(二)“三废”的综合利用,化害为利情况。

五、综合效益分析总结。

企业在技术改造项目建成投产后,每年除按上述各项要求进行填报外,还要将投资效益发挥得好或差的原因,做出效益分析总结。总结中要包括用户对改造后产品的反映评价,要将技术改造前期工作和改造期间实施工作对投资效益的影响加以分析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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