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中国人大工作常用法律法规汇编》第707页(429字)

第二十九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会议的人员在全体会议上的发言,不超过十分钟;在联组会议上,第一次发言不超过十五分钟,第二次对同一问题的发言不超过十分钟。事先提出要求,经会议主持人同意的,可以延长发言时间。

第三十条 表决议案由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第三十一条 交付表决的议案,有修正案的,先表决修正案。

第三十二条 任免案逐人表决,根据情况也可以合并表决。

第三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表决议案,采用无记名方式、举手方式或者其他方式。

第三十四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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