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的民事责任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商业出版社《最新单位消防工作实务全书第三卷》第1377页(2082字)

(一)侵权民事责任

民法是调整一定范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民事责任是民事主体违反民法的规定,违反民事义务应承担的法律后果。所谓民事主体,就是依照法律规定能够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人。

公民合法的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是受国家法律保护的,任何人不得侵犯,侵犯他人财产权利或人身权利的,须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侵权行为是一种法律事实。它会产生侵权损害赔偿关系,即:受害人有权要求致害人赔偿损失,致害人有责任向受害人赔偿。在侵权损害赔偿关系中,致害人所负有的责任也就是他所承担的民事责任的内容和形式。

在安全生产上,公民、法人由于违章作业、违章指挥造成责任事故,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对承担民事责任的公民、法人,需要追究行政责任的,应当追究行政责任。

(二)国家机关和法人侵权的民事责任

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活动中,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包括人身安全健康和经济利益、财产安全等)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法人的业务活动是通过其机构、代表和工作人员的职务活动实现的。法人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活动就是法人的活动,因此,任何人以法人的名义进行职务活动,其工作人员的过错也就是法人的过错,法人应对其行为的损害后果负责。但如法人的工作人员所进行的活动与法人的职务无关,则在其致人损害时应自己负责赔偿。

法人对自己的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活动中造成损害负责赔偿,并不排除法人追究法人工作人员的个人责任。法人在向受害人赔偿后,可以根据情况按有关规定追究直接责任者的责任。

(三)违反《劳动法》造成劳动者损害的民事责任

《劳动法》第89条规定:“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四)违反《产品质量法》的民事责任

《产品质量法》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产品的销售者赔偿的,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属于产品的销售者的责任,产品的生产者赔偿的,产品的生产者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追偿。”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人身伤害的,侵害人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受害人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抚恤费、死者生前抚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赔偿损失。”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请求权,在造成损害的缺陷产品交付最初用户、消费者满10年丧失;但是,尚未超过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

“本法所称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

(五)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民事责任

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伪造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高度危险作业是指危险性大的业务,如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业务。在现代科学技术条件下,这些业务对周围环境有极大危险性,即使从事该业务活动的人十分谨慎,有时也难免给他人的人身或财产造成损害。为了促使从事这些业务活动的人更进一步改进技术、寻求和加强安全措施,以保障他人人身和财产安全,从事高度危险作业者致人损害时,不论其是否有过错,都应当负责赔偿。在这种情况下,致害人的赔偿责任属于无过错责任。只要有损害后果发生,致害人就须负责。如果致害人能够证明损害结果的发生是因不可抗力或受害人的故意引起的,则可以免除或减轻他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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