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的行政责任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商业出版社《最新单位消防工作实务全书第三卷》第1373页(5031字)

国家行政机关对于违反行政管理法规的单位或个人应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在安全生产方面,主要督促干部和职工遵守安全生产法规,遵守各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防止违章指挥和违章操作。对因违章而造成责任事故、尚未构成犯罪的,按照有关规定应追究其行政责任,并予以行政处罚。惩罚不是目的,执行法规制度是为了惩前毖后教育人。既要防止惩办主义,不分轻重,不分初犯和屡犯只讲惩罚不讲教育;又经防止当惩不惩,对违章违纪者一味姑息迁就,致使犯错误的人一犯再犯,给国家和人民造成重大损失。

(一)行政处罚

在安全生产方面的行政处罚有两种:一种是安全生产监察机构对违反安全生产法规造成重大责任事故的单位(法人)或领导者执行的处罚;另一种是企业、事业单位及主管部门的行政领导对所属工作人员违反安全生产法规、规章制度的行为面给予的处罚。我国许多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对违反法规的法律责任、惩罚规则和执行机关,都作了明确规定。《劳动法》第92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劳动安全设施和劳动卫生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或者未向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和劳动保护设施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责令停产整顿……”。《矿山安全法》第40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责令停产整顿;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一)未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分配职工上岗作业的;(二)使用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的设备、器材、防护用品、安全检测仪器的;(三)未按照规定提取或者使用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的;(四)拒绝矿山安全监督人员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隐瞒事故隐患、不如实反映的;(五)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矿山事故的。”

1.行政处罚的条件

根据国家和地方有关法规,安全生产监察机构有权在下列情况下,对有关企业、事业单位给予行政处罚:造成死亡、重伤、职业病等严重后果;发生事故后,故意隐瞒不报或谎报;忽视劳动条件的改善,削减防护设施,忽视安全教育,导致严重危害职工安全健康;强令职工冒险作业,或指派有职业禁忌症者从事所禁忌的工作,或不按规定给职工配备防护用品、用具造成伤亡事故者;职业危害严重的新建、扩建、改建工程未经安全卫生部门和工会审查设计或参加验收,擅自交付施工或投产的;其他违反劳动保护法规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2.行政处罚的形式及实施办法

(1)安全监察机构依据安全生产法规,对违反法规的单位(法人)给予下列行政处罚:①罚款;②注销或收回所发的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③停产、整顿、封闭。

(2)对违反法规的责任者和领导者,安全监察机构可提出处理意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主管部门给予纪律处分。纪律处分形式有: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降低职务(岗位)、降低工资等级、撤职、开除留用察看、开除公职。

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于1988年5月23日印发的《党员领导干部犯严重官僚主义失职错误党纪处分的暂行规定》(简称《规定》),对在安全工作中犯严重官僚主义失职错误的党员领导干部,党纪处分明确规定如下:“党员领导干部在安全工作方面,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重大损失的,对负有直接领导责任者,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留党察看处分;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或撤销党内职务处分;负有一般领导责任者,给予党内警告处分或批评教育。造成巨大损失的,加重处分。(一)不认真执行劳动保护和安全生产方面的法规,不采取措施排除事故隐患,或者批准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开工生产,致使发生爆炸、火灾、翻车、翻船、飞机失事、工程倒塌以及其他恶性事故,造成重大损失的;(二)在灾害面前,未采取必要和可能的措施,贻误时机,使本来可以避免的损失未能避免,造成重大损失的;(三)在组织群众性活动时,缺乏周密布置,对可能发生的问题未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发生恶性事故,造成重大损失的。”《规定》对于有关领导责任人员的区分如下:“(一)直接领导责任者,是指在法定职责范围内,对其直接主管的工作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造成的损失负主要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二)重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法定职责范围内,对自己应管的工作或应由其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职责,对造成的损失负次要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三)一般领导责任者,是指对下属单位存在的重大问题失察或发现后纠正不力,以致发生重大事故,对造成的损失负一定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规定》还对重大损失、巨大损失和直接经济损失划分了标准:“(一)造成下列结果之一的是重大损失: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至50万元;死亡1人至5人,或重伤5人至30人;造成严重政治影响的。(二)造成下列结果之一的,是巨大损失(本款所列数额不含本数):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死亡5人以上,或重伤30人以上;造成特别严重政治影响的。“直接经济损失,是指与直接责任者的行为有直接关系而造成财产毁损的实际价值。由直接经济损失引起和牵连的其他损失是间接经济损失。计算经济损失主要计算直接经济损失。”

中共中央于1997年2月27日发布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简称《条例》),对在安全工作中犯有失职类错误的共产党员纪律处分规定如下:“在安全工作方面,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较大损失的,给予直接责任者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造成巨大损失的,加重处分。(一)不认真执行劳动保护、安全生产和消防方面的法规,致使发生爆炸、火灾、翻车、沉船、飞机失事、工程倒塌以及其他事故的;(二)在灾害面前,未采取必要和可能的措施,贻误时机,使本来可以避免的损失未能避免的;(三)在组织群众性活动时,缺乏周密布置,对可能发生的问题未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发生恶性事故的。”

《条例》还规定:“对因工作失职,所造成的后果虽不够较大损失的标准,但是给本地区、本单位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直接责任者,以及所造成的后果虽不够重大损失的标准,但给本地区、本单位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主要领导责任者,根据损失数额及影响程度,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3.行政处分的实施原则是:

(1)对违反安全生产法规的责任者、领导者,在追究纪律责任给予行政处分的时候,必须本着严肃慎重的方针,按照所犯错误的事实、性质、情节、危害和后果,参照本人的一贯表现和对错误的认识程度,给予恰如其分的处分。对违反安全生产法规,造成一定事故损失或重大险肇事故的责任者,仍然可以继续担任现在职务的,可以分别给予记过、记大过、降低职务(岗位)工资等级处分;对严重违反安全生产法规,造成重大责任事故,使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财产遭受严重损失,尚未构成犯罪的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者,则要给予重罚。

(2)对于犯有重大责任事故罪、交通肇事罪、渎职罪的,必须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对于其中由司法机关免于刑事处罚的,应给予适当的纪律处分。职工经人民法院判处管制、徒刑或剥夺政治权利的,其职务自然撤销;对改判徒刑缓期执行的人员,其职务自然撤销,在缓刑期间,仍可留用,分配适当工作。

(3)对违反安全生产法规的单位(法人)给予行政处罚时,本着有利于保护生产力、保护劳动者的安全健康,保护国有、集体财产的安全和促进生产顺利发展的原则,把监察和服务结合起来。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的整改。行政处罚需要经过一定的审批手续方能生效。审批权限原则上同工作人员的管理权限相一致。对死亡事故责任人的处分,须经县(市)级安全生产监察部门同意。对重大伤亡事故责任人的处分,须经地、市级安全生产监察部门同意后,分别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执行,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察部门备案。对特大伤亡事故责任者的处分,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察部门同意后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及时下达执行,并在上报国务院的同时,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

4.企业对违章违纪职工的行政处分

《企业职工奖惩条例》中规定:“企业职工必须遵守国家的政策、法律、法令,遵守劳动纪律,遵守企业的各项规章制度。”还规定对违反劳动纪律,玩忽职守,违反操作规程和安全规程,或者违章指挥、造成事故,使人民生命、财产遭受损失的职工,分别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留用察看,开除的行政处分。在给予上述行政处分的同时,可以给予一次性罚款。

(二)危害安全生产的治安处罚

治安处罚属于行政处罚。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治安管理,主要是指社会上的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可能对公共安全造成危害的行为。《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是处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重要行政法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是指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损害公共财产,但情节轻微,尚不够刑事处分,而应当受到处罚的行为。这种违法行为的情节比较轻微,还不到触犯刑律的程度,不需要法院给予刑事处罚,但又超过了一般批评教育所能解决的限度。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种类共有7种:一是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二是妨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三是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行为;四是损害公有财产或者人民财产的行为;五是违反交通管理的行为;六是违反户口管理的行为;七是妨害公共卫生或者市容整洁的行为。其中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和违反交通管理的行为对安全生产会造成危害,导致伤亡事故的发生。

1.妨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主要是指对火车、汽车、船只投掷石子、泥块或者其他类似物品的;损毁路灯的;制造、储存、运输、使用爆炸物品、化学易燃物品,不符合安全规定的,违反消防规则经提出改善要求,拒绝执行的;损毁消防设备或者消防工具的;安装、使用电网,不符合安全规定的;争先抢登渡船,不听制止的;公共娱乐场所售票超过定员,可能造成事故,不听劝阻的,等等。

2.违反交通管理的行为

主要是指挪用转借车辆证明或者驾驶执照的;无驾驶执照驾驶机动车辆的;驾驶机动车超载、超速或者违反交通标志、信号的指示,不听劝阻的;行人和非机动车驾驶人员违反交通规则,不听劝阻的;在街道上摆摊、堆物、作业、阻碍交通,不听制止的等等。

3.违反治安管理的处罚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处罚有以下三种:警告;罚款;拘留。拘留是最重的一种处罚方法。拘留的幅度为半日以上,10日以下;加重处罚的不得超过15日。以上三种处罚,是由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性质和情节,以及处罚的目的决定的。公安机关有权决定对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依据情节轻重,后果大小,态度好坏,按法定程序给予何种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还对违反治安行为的处罚作了可以从轻处罚、免除处罚或加重处罚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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