厂址选择和总平面布置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商业出版社《最新单位消防工作实务全书第三卷》第1579页(5483字)

(一)厂址选择

正确选择厂址是保障石油化工企业生产安全的重要前提。在进行区域规划、选择厂址时,经常涉及的内容有工程地质条件的优劣,厂区范围能否适应和满足总平面和安全距离的要求、自然灾害的威胁程度和抵御能力,可能出现的次生灾害,“三废”的处理,与外部的联系及协作等。为此,在选择石油化工厂厂址时,必须统筹兼顾,正确处理局部与整体、生产与安全、重点与一般、近期与远期、原则性与灵活性的关系,尽量满足下列条件:

1.良好的地质条件

石油化工厂厂址应选在没有滑坡、断层、泥石流、严重流砂、淤泥、溶洞的区域。另外,对地震多发区、台风袭击区等也应作特别考虑。

2.适宜的气象条件

石油化工厂的生产区宜位于邻近城镇或居住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在山区或丘陵地区,还要避免将厂址选在窝风地带。同时,也应避免将厂址选在雷击多发区。

3.充裕的水源条件

石油化工厂的生产区宣布置在江河、湖泊、海岸附近。并应使其位于邻近江河水域的城镇、重要桥梁、大型锚地、船厂等重要建(构)筑物的下游,以避免排放的有害物质对这些设施的污染和损害。

石油化工企业的液化烃或可燃液体的罐区邻近江河、海岸布置时,应采取防止泄漏物流入水域的措施。

4.足够的安全间距

为了防止火势蔓延和爆炸波扩散的危害,石油化工企业与相邻的居住区、工厂或设施,应保持不小于表5-4-1所规定的防火间距。

表5-4-1 石油化工企业与相邻工厂或设施的防火间距

注:①括号内指防火间距起止点。

②当相邻设施为港区陆域、重要物品仓库和堆场、军事设施、机场等,对石油化工企业的安全距离有特殊要求时,应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工厂总平面布置

厂址确定后,应根据生产、安全、消防、卫生、环保、美化的需要,在已划定的占地范围内合理地进行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工程设施的平面布置。

1.按功能实行分区集中布置

工厂总平面布置,应根据工厂的生产流程及各组成部分的生产特点和火灾危险性,把性质相同、功能相近、联系密切、对安全环境要求一致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工程设施,分成若干组,结合用地的地形、风向等条件,进行功能分区。

(1)从总体上说,石油化工厂的功能分区通常有五大部分,即生产车间及工艺装置区、原料和成品储存区、辅助设施区、行政管理区、生活区。前两个区是火灾、爆炸危险潜在区,是实行分区布置中考虑的重点。

(2)可能散发可燃气体的工艺装置、罐组、装卸区或全厂性污水处理场等设施,宜布置在人员集中场所及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在丘陵地区还应避免布置在窝风地带。

(3)液化烃罐组或可燃液体罐组不应布置在高于工艺装置、全厂性重要设施或人员集中场所的阶梯上。如受条件限制或有工艺需求时,可燃液体原料储罐可毗邻布置在高于工艺装置的阶梯上,但阶梯间应有防止可燃液体泄漏漫流的措施。

(4)空气分离装置应布置在空气清洁地段并位于散发乙炔、其他烃类气体、粉尘等场所的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

(5)汽车装卸站、液化烃灌装站、甲类物品仓库等机动车辆频繁进出的设施应布置在厂区边缘或厂区外,并宜设围墙独立成区。

(6)采用架空电力线路进出厂区的总变配电所,应布置在厂区边缘。

(7)全厂性的高架火炬宜位于生产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2.正确安排防火间距、朝向和方位

(1)工厂总平面布置应留出足够的防火间距,对防止火灾的发生、蔓延及减少火灾损失具有重要意义。石油化工厂总平面布置的防火间距一般不应小于表5-4-2所示的数值。至于高架火炬的防火距离,应经辐射热计算确定;对可能携带可燃液体的高架火炬的防火距离,不应小于表5-4-1所示的数值。

表5-4-2 石油化工企业总平面布置的防火间距

注:①罐组与其他设施的防火间距按相邻最大罐容积确定。

②分子适用于石油化工装置,其防火间距按相邻面单元的火灾危险性类别确定;分母适用于炼油装置。

③当一个装置的成品直接进入另一个装置时,两个装置的防火间距可减小,但不应小于15m,丙类之间不应小于10m,联合装置视同一个装置,其设备、建筑物的防火间距应符合表中的要求。

④工艺装置或可能散发可燃气体的设施与工艺装置的明火加热炉相邻布量时,其防火间距应按与明火的防火间距确定。

⑤独立的分变配电所、车间办公室等,可减少25%(火炬除外)。

⑥单罐容积等于或小于1000m3,可减少25%;大于50000m3,应增加25%(火炬除外)。

⑦两类液体,可减少25%(火炬除外)。

⑧本项包括可燃气体、助燃气体的实瓶库,乙、丙类物品库(挪)和堆场可减少25%;丙类可燃固体堆场可减少50%(火炬除外)。

⑨罐组的专用泵房与其罐组的防火间距:甲A类不应小于15m;甲B、乙类不应小于12m;浮顶、丙类不应小于10m(对小于或等于500m3的储罐不应小于8m),

⑩事故存液池的防火距离,可按污水处理场的规定执行。

⑾表中间距只适用于内燃机车,对蒸气机车,应增加25%(火炬除外)。

(2)为了防止有害气体在厂区内弥漫和滞留,应使工厂纵轴线与主导风向平行或不大于45°交角。对于需要加速空气对流以便迅速排除所产生或泄漏的有害气体的部分厂房或设施,可使其长轴与主导风向垂直或接近垂直(交角不小于40。)。

(3)建筑物的方位布置是否得当,直接影响室内的采光和通风。最适宜的朝向方位应根据所在地区的纬度确定,但石油化工厂房应防止过度的日晒,个别的场所还需要避光。为了保证正常的采光,各建筑物之间的距离通常不小于相对两座建筑物中较高一座的檐高。

3.合理规划厂区交通线路

合理规划厂内出入口、道路、铁路等交通线路,是石油化工厂总平面布置应考虑的一项重要内容。

(1)对石油化工厂的交通线路,应根据生产作业线和工艺流程的要求,合理地分配和组织流线、流量、车行系统和人行系统。尤其应注意水平运输和垂直运输的衔接以及不同的交通车辆、不同的交通线路和不同的交通流量的衔接。例如:两条或两条以上的工厂主要出入口的道路应避免与同一条铁路平交;主干道及其厂外延伸部分应避免与调车频繁的厂内铁路或邻近厂外铁路平交;生产区道路宜采用双车道或能满足错车要求的单车道。

(2)工厂主要出入口不得少于两个,并宜位于不同的方位。在设置出入口时,应使主要人流和货流分开;主要人行道和货运道应尽可能避免交叉。

(3)工艺装置区、罐区、可燃物料装卸区及其仓库区应设环形消防车道,当受地形限制时,可设有回车场的尽头式消防车道。液化烃、可燃液体罐区内的任何储罐的中心至不同方向的两条消防车道的距离均不应大于120m;当仅一侧有消防车道时,车道至任何储罐的中心不应大于80m。

在液化烃、可燃液体的铁路装卸区应设与铁路股道平行的消防车道。若一侧设消防车道,车道至最远的铁路股道的距离不应大于80m;若两侧设消防车道,车道之间的距离不应大于200m,超过200m时,其间应增设消防车道。

(4)厂内铁路宜集中布置在厂区边缘。工艺装置的固体产品装卸线可布置在该装置的仓库或贮存场的边缘。当液化烃装卸栈台与可燃液体装卸栈台布置在同一装卸区时,液化烃装卸栈台应布置在装卸区的一侧。在铁路装卸区内,内燃机车至另一栈台的甲、乙类液体鹤管不应小于12m;丙类液体鹤管不应小于8m。

在甲、乙、丙类液体的铁路装卸区内,两相邻栈台鹤管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10m;但只装丙类液体的两相邻栈台鹤管之间的距离可小于7m。

4.合理布置工业下水道

(1)含可燃液体的污水及被可燃液体严重污染的雨水,应排入生产污水管道。但可燃液体的凝结液,与排水点管道中的污水混合后温度超过40℃的水和混合时产生化学反应能引起火灾或爆炸的污水不得直接排入生产污水管道。

(2)生产污水管道应采用暗管或覆土厚度不小于200mm的暗沟。设施内部若必须采用明沟排水时,应设水封将明沟隔为数段,每段长度不宜超过20m。

(3)全厂性生产污水管道不得沿道路敷设在路面或路肩上下,也不得穿越工艺装置、罐组和其他设施或居民区。

(4)生产污水管道应在适当位置设水封井,井内水封高度不得小于250mm。

(5)甲、乙类工艺装置内生产污水管道的于管水封井、出装置处的水封井及最高处检查井,宜设管径不小于100mm的排气管,其出口应高出地面2.5m以上,并应高出距排气管3m范围内的操作平台、空气冷却器2.5m以上。

(6)含有油污的生产污水管道,应设保护高度不小于400mm的隔油池及相应的污水处理回收设施。隔油池的进、出水管道,应设水封。

(7)生产污水管道的下水井井盖,距隔油池池壁5m以内的水封井、检查井的井盖与盖座接缝处,应密封,且井盖不得有孔洞。

(8)污水处理场内的设备、建筑物、构筑物平面布置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5-4-3的要求。

表5-4-3 污水处理场内设备、建筑物、构筑物平面布置防火间距(m)

注:可燃液体较多的其他水池的防火距离与隔油池相同。

5.按规定进行厂区绿化

厂区的绿化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生产区不应种植含油脂较多的树木,宜选择含水分较多的树种;

(2)工艺装置或可燃气体、液化烃、可燃液体的罐组与周围消防车道之间,不宜种植绿篱或茂密的灌木丛;

(3)在可燃液体罐组防火堤内,可种植生长高度不超过15cm、含水分多的四季常青的草皮;

(4)液化烃罐组防火堤内严禁绿化;

(5)厂区的绿化不应妨碍消防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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