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平疏散路线的设计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商业出版社《最新单位消防工作实务全书第二卷》第644页(4536字)

水平疏散路线是指从房间进入走廊,继而抵达楼梯或前室的这一段疏散过程。在设计该路线时,需要解决房间(或厅堂)内容纳的人数、用于疏散的门宽及数量、疏散走廊的宽度与长度和安全出口的设置等问题。

(一)安全出口的设置

为了使人能尽快逃离着火房间,建筑设计时要对房间的面积和安全出口的数目有所规定。

1.单层和多层建筑安全出口的设置

(1)一般规定。一个房间的面积不超过60m2且人数不超过50人时,可设一个门;位于走道尽端的房间(托儿所、幼儿园除外)内由最远一点到房门口的直线距离不超过14m且人数不超过80人时,也可设一个向外开启的门,但门的净宽不应小于1.4m。

(2)单层公共建筑。单层公共建筑(托儿所、幼儿园除外)如面积不超过200m2且人数不超过50人时,可设一个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3)剧院、影院等。剧院、电影院、礼堂的观众厅安全出口的数目均不应少于两个,且每个安全出口的平均疏散人数不应超过250人。容纳人数超过2000人时,其超过2000人的部分,每个安全出口的平均疏散人数不应超过400人。

(4)体育馆。体育馆观众厅安全出口的数目不应小于两个,且每个安全出口的平均疏散人数不宜超过400~700人。

(5)地下室、半地下室。地下室、半地下室每个防火分区的安全出口数目不应少于两个。但面积不超过50m2且人数不超过10人时,可设一个安全出口。

地下室、半地下室有两个或两个以上防火分区时,每个防火分区可利用防火墙上一个通向相邻分区的防火门作为第二安全出口,但每个防火分区必须有一个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人数不超过30人且面积不超过500m2的地下室、半地下室,其垂直金属楼梯可作为第二安全出口。

2.高层建筑安全出口的设置

高层建筑每个防火分区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两个。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设一个安全出口:

(1)18层及18层以下,每层不超过8户、建筑面积不超过650m2,且设有一座防烟楼梯间和消防电梯的塔式住宅;

(2)每个单元设有一座通向屋顶的疏散楼梯,且从第10层起每层相邻单元设有连通阳台或凹廊的单元式住宅;

(3)除地下室外的相邻两个防火分区,当防火墙上有防火门连通,且两个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之和不超过规范规定一个防火分区面积1.4倍的公共建筑。

高层建筑的安全出口应分散布置,两个安全出口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5m。位于两个安全出口之间的房间,当面积不超过60m2时,可设置一个门,门的净宽不应小于0.9m。位于走道尽端的房间,当面积不超过75m2时,可设置一个门,门的净宽不应小于1.4m。

3.安全出口的基本要求

安全出口是指直通建筑物之外的门或楼层通向楼梯的门。一般地说,水平疏散到此结束,人员开始进入第二安全区——前室。而需要指出的是,人员要想较顺利地进入第二安全区,就应特别注意安全出口的设置。

总的来说,避难者的行动具有专向性和盲从性,若只在一个方向配置安全出口,便可能导致有的人员无法脱险。因此必须为避难者安排两个方向的疏散路线,通常做法是在标准层或防火分区两端各设一个安全出口。

避难设计的好坏,要以当一条通路被烟火封锁后,是否还可使用另一条路线疏散来判定。严格说来,凡经常有人停留的部位均应能进行双向疏散,但是在具体设计中因多方面的影响,有时难免出现袋形走道。而袋形走道通向楼梯间的唯一出口被烟火封住,其中的人便很难逃离险境。因此当建筑性质重要时,应在袋形走道尽端设置辅助的出口,如疏散用阳台、垂直疏散口或缓降器等,以配合楼梯形成另一方向的疏散路线。

一般要求建筑物特别是公共建筑物、地下室等应有两个出口。公共建筑内含人员数量大、成分复杂,有些场合(如电影院、剧场等)人员的密度较高,因此原则上应按内含人的数量多少来确定安全出口的个数。

在设计时,不仅要考虑安全出口的数量,还应考虑安全出口的宽度,这也是决定人员疏散快慢的一个因素。

安全出口宽度的确定,受到耐火等级、层数、允许疏散时间、人数、地面是否平坦等诸多因素的影响。

为了便于设计,一般都以“百人宽度指标”作为简捷的计算方法来确定安全出口宽度,设计时只要按使用人数乘以指标即可。

式中:N——疏散总人数;

t——允许疏散时间(min);

b——单股人流宽度(m);

A——单股人流通行能力(人/min)。

如N=100人;t=2min;A=40人/min(平地,一般人);b=0.6m(空身),则

(二)疏散走廊的设置

走廊在疏散设计中被称作第一安全区。当着火房间的人员逃出房间进入走廊后,该走廊应能较好地保障其顺利地走向前室和楼梯间。因此对作为第一安全区的走廊应有多方面的要求。

1.走廊的形状

为避免对疏散路线产生阻力和造成不安全感,与安全出口相连通的走廊应简明直通,尽量避免通道本身宽度和方向有较大的变化。

2.疏散走廊的宽度

非高层建筑疏散走道的最小宽度不应小于1.1m,不超过6层的单元式住宅中一边没有栏杆的疏散楼梯,其最小宽度可不小于1m。学校、商店、办公楼、候车室等民用建筑走廊的总宽度,应通过计算确定,疏散宽度指标不应小于表3-2-42的规定。

表3-2-42 走廊的宽度指标

高层建筑内走廊的净宽,应按通过人数每百人不小于1m计算;首层疏散外门和走廊的净宽不应小于表3-2-43的规定。

表3-2-43 首层疏散外门和走道的净宽(m)

高层建筑内设有固定座位的观众厅、会议厅等人员密集场所,厅内的疏散走廊的净宽应按通过每百人不小于0.8m计算,且不宜小于1m。边走道的最小净宽不宜小于0.81m。

3.疏散走道的长度

群集疏散者的密度决定水平行动的速度。当人的密度为1.5人/m2时,行动速度约为1m/s;当人的密度为3人/m时,行动速度约为0.5m/s左右。据实测,人在浓烟中停留超过30s则可能受害。即便按每秒行走1m计算,人在充满烟气走廊中的安全行走距离也只有30m。因此,对性质重要或人员众多的高层建筑而言,位于两个安全出口之间的房间至较近出口(楼梯间)的距离不应超过30m;一般的高层建筑可放宽到40m。而对于非高层的民用建筑,也有不同的疏散距离的要求,其基本原则是:耐火等级低的建筑,允许的疏散长度短;用于幼儿、老人和病人的建筑,允许的疏散长度也短,其具体的规定值在15~40m之间变化。

表3-2-44给出了非高层民用建筑的安全疏散距离。

表3-2-44 非高层民用建筑安全疏散距离

注:(1)敞开式外廊建筑的房间门至外部出口或楼梯间的最大距离可按本表增加5m。(2)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建筑物,其安全疏散距离可按本表规定增加25%。

表3-2-45给出了高层民用建筑的安全疏散距离。

表3-2-45 高层民用建筑安全疏散距离

4.走道的防火构造

为了避免着火房间内的烟、火不致迅速地蔓延至走道内,走道两边的隔墙应为耐火1h以上的非燃烧体,并且应砌至梁、板底部并填实全部空隙。其墙面及吊顶的装修,应采用非燃或难燃材料。

5.通道摆设物品的处理通道的最小宽度一经计算确定后,就不应因其他原因而被改变。在一些公共建筑中,为了使用功能的需要,在通道位置上加设一些布置和家具,此时可采取在通道局部加宽的设计去处理,如图3-2-43所示。

图3-2-43 疏散通道的加宽处理

6.门的开启问题

在内长廊式建筑中,一些房间的门向公共通道开启,此时如处理不当,会因门而阻碍人员在通道上的正常疏散。图3-2-44所示的情况可供设计时参考。

图3-2-44 内长廊式建筑中门的开启方向

另外需要注意的两点:一是门的开启方向应顺应人群撤离的主流向;二是门锁宜采用水平压杆式,且压杆的高度以1.2m为宜。这是为了保证人在慌乱中或即将扑倒的情况下,也能靠轻力或身体的压力去轻易地打开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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