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层建筑灭火系统消防用水量的计算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商业出版社《最新单位消防工作实务全书第二卷》第914页(781字)
高层建筑消防用水量应按室内外用水量之和计算。若高层建筑内设有消火栓、自动喷水、水幕、泡沫等灭火系统时,其室内消防用水量应按须同时开启的灭火系统用水量之和计算。
1.高层建筑室内、外消火栓给水系统的用水量,不应小于表3-4-24的规定。
表3-4-24 消火栓给水系统的用水量
2.高层建筑室内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秒流量应按现行的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J84-85)的规定执行。其计算公式如下:
Qs=(1.15~1.30)QL
式中:Qs——系统设计秒流量(L/s)
QL——喷水强度与作用面积的乘积(L/s),其值见表3-4-25。
表3-4-25 三种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的基本数据
注:最不利点处喷头最低工作压力不应小于0.05MPa。
湿式喷水灭火系统,干式喷水灭火系统和预作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的基本数据不应小于表3-4-25的规定。
3.水幕系统的用水量,宜符合下列要求:
当水幕起保护作用或配合防火墙和防火卷帘进行防火分隔时,其用水量不应小于0.5L/(s·m)。
舞台口、面积超过3m2的洞口以及防火水幕带的水量不宜小于2L/(s·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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