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工作原则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商业出版社《最新单位消防工作实务全书第一卷》第4页(3742字)
消防工作原则,是各级人民政府及公安机关在对火灾进行预防、管理、扑救的活动中观察问题、处理问题所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根据《消防法》的规定,消防工作原则可归纳为以下几项:
(一)坚持专门机关和群众相结合的原则,实行防火责任制
坚持专门机关和群众相结合的原则,是我国公安工作的基本方针,也是我国党和政府的群众路线在公安工作中的具体运用。《消防法》将这一原则确定为消防工作的基本原则。
1.专门机关和群众相结合在消防工作中的含义及要求
这里所说的“专门机关”主要是指公安机关的消防监督部门、公安消防队和一些企业、事业单位的专职消防队。
在消防工作中,专门机关和群众相结合就是既要充分发挥专门消防机关在消防工作中的主导作用,即在火灾预防、业务培训和灭火战斗中由公安消防机构统一领导和指挥,又要在火灾预防和扑救中充分发动群众、组织群众和依靠群众,把专门机关的职能作用与人民群众的积极主动性结合起来。专门机关和群众相结合的原则,对消防工作提出了具体的要求:
(1)火灾预防方面,将公安机关的消防机构及其他专门机关的宣传教育、监督检查、业务指导等专门职能,同以防火责任制为核心的人民群众的积极主动预防结合起来,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工作,实现消防工作社会化。如《消防法》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经常进行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消防意识”;“教育、劳动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消防知识纳入教学培训内容”;“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等有关主管部门,有进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的义务”。
(2)消防组织建设方面,除应加强我国消防力量的主力军——公安消防队的建设外,还必须根据实际情况在社会各单位和人民群众中发展多种形式的消防队伍。
(3)灭火救援方面,公安消防机构有迅速组织、指挥灭火的责任,同时任何单位、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任何单位、成年公民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
2.防火安全责任制
防火安全责任制,是指在消防工作中,在国务院的领导下,各地区、各部门、各行业、各单位以及每个社会成员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社会或单位内的防火安全工作承担责任,并在明确责任范围的基础上由专人负责的制度。
根据防火安全责任制的要求,社会各单位和个人都应承担消防安全的责任。首先是国务院对全国的消防工作负有领导责任,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各自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负有领导责任,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的消防机构对各自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这是对消防工作领导和实施主体防火安全责任的要求。除此以外,更重要的是对居于消防监督对象地位的社会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有关个人所应承担的消防安全责任。
对单位来说,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并在单位内部实行和落实逐级防火责任制、岗位防火责任制。每位分管领导应当对自己分管工作范围内的防火安全工作负责;各部门、各班组负责人以及每个岗位的人员应当对自己管辖范围内的消防安全负责,切实做到“谁主管,谁负责;谁在岗,谁负责”,以保证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贯彻执行,保证消防安全措施的落实。
(二)消防工作由国务院领导,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的原则
这一原则明确了消防工作的领导主体是各级人民政府,从而将消防工作从一般的公安行政管理上升为一项重要的政府工作,愈发体现出其重要意义。
国务院作为中央人民政府,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加强对全国消防工作的领导,对于更快地发展我国消防事业,使消防工作更好地保障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使消防法能够更好地贯彻实施,具有重要作用。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各自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具体地说,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对以下消防工作负责:
1.进行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消防意识。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防宣传教育列入政府工作重要的议事日程,围绕以下内容,进行有针对性的宣传教育、培训。一是消防法规、消防技术标准如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和消防产品技术标准等。二是普及消防知识,了解、掌握基本的消防技能。如物质燃烧知识、电气防火知识、建筑防火知识、家庭防火知识、易燃易爆物品防火防爆知识、灭火基本知识以及消防器材的使用知识和技能、发生火灾的逃生自救互救知识等。
2.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防规划和建设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并负责组织有关主管部门实施。消防规划,是指在城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公安消防监督机构会同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共同编制的有关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等内容的设计和规定。由于消防规划涉及到城市规划、土地管理、市政、供水、电信、交通、电力、燃气、消防等诸多部门,城市人民政府有责任组织有关主管部门组织规划。城市人民政府在新建、改建、扩建城市时,应当组织规划、消防等有关部门对城市消防安全布局和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装备的建设进行合理规划,将消防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与城市其他基础设施同步规划、同步建设。
3.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防火灭火需要,组织领导消防科学技术研究,推广、使用先进消防技术、消防装备。加强消防科学技术研究,不断提高消防设施和装备的科技含量,研制并采用先进的消防技术、消防装备,对于有效地预防和扑救火灾,提高全社会抗御火灾的能力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4.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建立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加强消防组织建设,增强扑救火灾的能力。建立健全消防组织是抗御火灾、保卫经济建设和人民安居乐业的重要保证,是“预防为主,防消结合”方针的重要体现。因此,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按照国家规定的消防站建设标准,规划建设相应的消防组织,承担扑救火灾的任务。
5.扑救特大火灾时,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人员、调集所需物资支援灭火。火灾以经济损失和人员伤亡等危害情况为依据来划分,可分为一般火灾、重大火灾、特大火灾,其中特大火灾是指一次火灾事故具有死亡10人以上;重伤20人以上;死亡、重伤20人以上;受灾50户以上或者直接财产损失一百万元以上情形之一的火灾。扑救特大火灾,往往涉及范围广泛,甚至需要跨省、跨地区调集人员、物资进行灭火,这时,有关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迅速的组织有关人员调集物资,以保证灭火工作的顺利进行。
6.对于特大火灾事故,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认为必要时可以组织调查。特大火灾事故如果影响大,伤亡重,导致火灾发生的原因复杂,涉及的部门和责任人较多时,则应由国务院或者省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来组织调查,以保证特大火灾事故调查工作及事故处理工作的顺利进行,依法追究火灾事故责任。
7.依法决定对经济和社会生活影响较大的责令停产停业的处罚。对经济和社会生活影响较大,包括对供水、供气、供电等重要厂矿企业,重要的基建工程,交通、邮电通信枢纽,以及其他重要单位场所由于实施违反消防法律规定而应当给予责令停产停业的处罚时,考虑到其停产停业后的影响,公安消防机构必须报请当地人民政府,由人民政府依法决定后,公安消防机构具体执行。
(三)消防工作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监督管理的原则
消防监督管理的实施主体是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部对全国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消防机构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根据这一原则要求,公安消防机构应当在自己的职责范围内,严格依法管理,履行监督管理职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