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消防规划和消防组织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商业出版社《最新单位消防工作实务全书第一卷》第52页(2436字)

城市是一个地区政治、经济、文化的中心,在国民经济建设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和作用。由于城市企事业单位多,机关团体多,商业网点多,建筑密集,物质、人员集中,往往发生火灾的危险性大,发生火灾后损失大、伤亡大、影响大。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经济建设的发展,消防保卫任务越来越繁重,因而,城市必须具有较强的防灾抗灾能力,才能有效预防和抵御火灾事故对城市经济建设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危害。消防安全,是文明、美丽城市的重要保障,因此,城市消防规划和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的状况如何,是衡量一个城市现代化文明程度的标志之一。

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目前大多数城市存在总体布局不合理,消防站、消防给水、消防通讯、消防通道等公共消防基础设施严重不足,消防装备数量少和陈旧落后,防灾抗灾能力弱的问题。究其原因,主要是没有制定城市消防规划;少数城市虽已制定,但没有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并付诸实施;再就是没有逐年投入必要的消防经费用于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以致城市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和消防装备建设严重滞后于城市建设的发展,欠债太多,极不适应城市消防保卫工作的需要。以致发生火灾后,不能及时有效扑救,造成不必要的重大经济损失和人员伤亡。为此,必须严格消防规划管理,不折不扣地执行消防规划。

(一)制定消防规划的原则、内容

消防规划是一个城市或大型厂矿预防火灾、扑灭火灾的纲领性文件,它是消防法规的具体体现和落实,是消防工作基本方针“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实质。

编制消防规划要从指导思想上树立防火和扑救相结合的长期战略思想,增强城市居民的灾害意识,消除侥幸心理;从步骤上,消防规划要与城市规划同步,要与城市规划的不同步骤阶段相适应;落实具体方法,在具体编制前要进行深入的调查研究,详细收集历史资料和进行细致的环境调查研究,并进行科学的预测和推算;树立整体观念,消防规划要与其他防灾规划互相配合,避免条块分割、各自为政,甚至互相冲突或重复建设的工程方案;增强忧患意识,不仅要制定完善的防火规划,还应有火灾扑救规划。

消防规划首先要拟定城市防治火灾的标准,并成为建筑管理的重要内容;其次需规划消防站的位置及覆盖的范围,规划消防给水、消防通道、消防通讯等公共消防设施;第三要对易燃易爆的工厂、仓库的位置进行布局,并制定火灾防范措施;第四要明确消防工作组织,消防人员的配备和训练教育,消防经费的渠道;第五要规定火灾扑救的组织、调度、火场的指挥管理等。总之,消防规划要做到组织思想上落实,措施手段上落实,技术方案上落实。

(二)消防规划的基本要求

1.城市和经济技术开发区均应编制消防规划。消防规划由公安消防监督部门会同城市规划部门编制。有关方面对城市总体规划缺少消防规划或消防规划不合理的,不得予以批准。大型厂矿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本单位消防规划,报当地公安消防监督部门审批。

2.在城市总体规划中,要对生产、储存、大量使用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布局。液化石油气供应站、加油站、加油船和煤气、天然气调压站必须设在安全地点,符合防火防爆要求。

3.城市规划建设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新建、扩建、改建市区和技术经济开发区时,必须同时规划和建设消防站、消防给水、消防通道、消防通讯等公共消防设施。

4.公共消防设施分别由城建、邮电、供电部门负责建设,公安消防监督部门负责验收。

5.消防工程必须由取得国家或省消防监督部门签发的相应资格证书的单位和个人设计、施工、安装、调试和维修。

(三)消防组织

1.各级人民政府应成立由政府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消防安全领导机构,各单位应设立消防安全组织,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本地区、本单位的消防工作。

2.下列单位和地方应当建立专职消防队(站):

(1)火灾危险性大、距离当地公安消防队(站)较远的大中型企业、事业单位;

(2)企业集中、集市贸易规模较大的乡镇;

(3)重要港口、码头、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的生产单位;

(4)专用仓库、储油或储气基地;

(5)国家列入重点文物保护的古建筑群的管理和使用单位;

(6)公安消防监督部门认为应当建立专职消防队(站)的其他单位和场所。

3.企业事业单位可以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设立义务消防队和义务消防员。

4.各种形式的消防队在业务上均应接受公安消防监督部门指导,灭火作战时接受公安消防监督部门统一调度指挥。

5.公安消防监督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教育、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视、司法行政等部门应当做好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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