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灾预防的具体措施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商业出版社《最新单位消防工作实务全书第一卷》第71页(9816字)

(一)完善消防布局和公共消防设施

消防布局是否合理、公共消防设施是否齐备和完善,是任何一个城市在消防安全上要解决的根本性问题,也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一项基础设施建设。因此,法律规定必须将消防安全布局与消防站、消防给水、消防通道、消防通讯等公共消防设施纳入城市规划和总体规划,城市人民政府组织有关主管部门具体实施。具体要求如下:

1.在城市总体规划中关于消防安全布局的要求

(1)应将易燃易爆等化学物品生产工厂、储存仓库和专运车站、码头设在城市边缘的独立安全地段,与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保持在法定防火安全的距离上;位于旧城区严重影响城市消防安全的工厂、仓库,纳入改造规划,采取限期迁移或者改变生产使用性质,消除不安全因素。

(2)合理选择城市输送可燃液体和可燃气体管道的位置,严禁在其干管上修建任何建筑物、构筑物或堆放物资;在城市规划中应合理选择液化石油气瓶库、汽车加油站、煤气和天然气调压站的位置,并采取有效消防措施,确保安全。

(3)城区内新建的建筑,应当建造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控制三级建筑,严格限制四级建筑;原有耐火等级低,相互毗连的建筑密集区或大面积棚户区,应当纳入城市改造规划,改造前应积极采取防火分隔、开辟防火间距和消防车通道等措施,改善消防条件。

(4)贸易市场、营业摊点的设置,不得堵塞消防车通道和影响消火栓的使用。

2.消防站的布局与建设的要求

(1)消防站的布局,应当以接到报警5分钟内消防队乘消防车可以到达责任区边缘为原则,每个消防站责任区面积为4至7平方公里。在总体规划中应确定消防站的位置和用地,由城市规划部门加以控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已确定的消防站用地。

(2)高层建筑、地下工程、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企业、古建筑较多的城市,应设特种消防站;物资集中、运输量大、火灾危险性大的沿海、内河城市,应设水上消防站。

(3)基本抗震烈度在6度(含)以上城市的消防站,其建筑应按该市基本抗震烈度提高一度设防。

(4)合理利用高层建筑或者电视发射塔等高大建筑物、构筑物,建设消防了望台,配备必要的监视、通讯、报警设备。

3.消防给水的要求

(1)依照总体规划和城市的具体条件,供水部门应建设合用的或者专用的消防给水管道、消防水池、水井或者水柱;同时充分利用江河、湖泊、水塘等天然水源,修建通向天然水源的消防车通道和取水设施。

(2)消防给水管道的管径、消火栓的规格和间距,应当符合国家防火设计规范的标准,不符合标准的,应当逐步更换。

(3)消防给水管道陈旧或者水量、水压不足的,供水部门应结合管道的扩建、改建和更新,满足消防供水要求。

(4)大面积棚户区或者建筑耐火等级低的建筑密集区,消防供水和消火栓不足、无消防车通道的,应由城市建设部门建设200立方米左右的消防蓄水池,并开辟出消防通道。

4.消防车通道的要求

(1)城市总体规划中,应当合理规划建设和改造消防车通道,由主管部门具体实施。消防车通道的宽度、间距和转弯半径等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2)有河流、铁路通过的城市,应增设桥梁,保证消防车道畅通。

(3)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挖掘或者占用消防车通道。

5.火灾报警与消防通讯的要求

(1)城市总体规划中,应计划逐步建设比较先进的有线、无线火灾报警和消防通讯指挥系统;100万人口以上的城市和有条件的其他城市,应规划逐步建成电子计算机控制的火灾报警、消防通讯、调度指挥的自动化系统。

(2)小城市电话局和大中城市的电话分局至市内火警总调度台,应设置不少于两对火警专线,建制镇、独立工矿区的电话分局至公安消防队(消防站),也不得少于两对火警专线。

(3)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至城市火警总调度台和本责任区公安消防队之间,应设有线或者无线的火警报告专线;火警总调度台与本市供水、供电、供气、急救、交通、环保等部门之间,应设专线通讯。保证信息灵通。

(二)严格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

1.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概说

(1)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的含义。这里所说的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是指公安消防机构对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内部装修和用途变更的建筑工程项目,从设计、施工到竣工验收所实施的消防设计审核、施工安装监督检查和消防验收。

(2)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的性质和特点。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是法定国家专门机构按照国家标准对建筑工程项目进行的消防专业技术性监督审核的性质。它与一般的建筑工程项目的设计审核、施工监督检查、竣工验收不同,有下列特点:

①法定性。凡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内部装修以及变更工程项目的消防设计图纸和资料,都必须按照规定,报请管辖的公安消防机构进行监督审核,审查合格的设计,方可交付施工,竣工以后,经验收符合国家消防技术标准的,方可投入使用,没有商量的余地。凡不经消防监督审核的设计、施工以至竣工的建筑工程,都属非法,一旦查出,公安消防机构有权依法宣布撤销设计、或者责令停止施工和停止使用,并依违法情节轻重给予必要的处罚。由此可见,“法定性”可以说是“强制性”。

②专门性。按照规定,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必须由法定的公安消防机构及其具备相应工程技术专业知识并取得公安部规定资格的消防监督人员进行。并且根据建筑工程的大小和消防要求的高低,分别由(地)市以上或者由(县)市两级公安消防机构审核,跨省、跨地区的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则由公安部或者省级的公安消防机构进行审核,这种法定的专门机构,既不能由别的机构替代,又不能越权越级审核。

③技术性。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不同于公安机关对国籍加入、出境入境、户口登记、居民身份证申领、车辆登记领证、特种行业开业等审核,而是对建筑工程项目设计是否符合国家建筑工程消防技术标准的监督审核,涉及到总平面布局、建筑耐火等级、建筑防火防烟构造、疏散出口、消防电源、灭火系统等消防技术规范,要求非常严格,在设计、施工中不得擅自改变消防技术标准,否则就造成隐患,贻害无穷。

(3)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的作用:

①保证国家建筑工程消防技术标准的贯彻落实。国家制定的建筑工程消防技术标准,是火灾预防的战略性措施,从建筑设计阶段就必须按国家规定的消防技术标准设计,不致在建筑工程竣工后再提出消防技术标准要求,那时“木已成舟”,悔之晚也。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就是要把国家规定的建筑工程消防技术标准落到实处,使火灾预防得到切实保证。

②提高建筑工程防火抗灾能力。按照城市规划的规定,今后城市新建、改建的建筑工程,其耐火等级应在二等以上,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是经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特许的个别工程,四级耐火等级的建筑不允许在城市中兴建。通过公安消防机构对建筑工程消防安全技术标准的审核,不仅可以卡住不符合耐火等级的建筑在城市中兴建,而且可以卡住虽符合耐火等级建筑,但其结构、设施上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设计投入施工,从而保证城市建筑的质量,并提高了城市的防火抗灾能力。

③保障人民生命和公私财产的安全。通过公安消防机构进行的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使一些不符合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的建筑设计、竣工建筑,不准投入施工或者投入使用,在监督审核阶段和竣工验收阶段就消除隐患,使人民生命和公私财产的安全得到切实保障。

2.建筑工程设计的消防监督审核程序

(1)建设、设计单位的责任与送审程序

受建设单位委托的设计单位,应当建立消防设计责任制,法定代表人负责组织、检查消防设计,要求设计人员按国家消防技术标准设计,技术负责人对不符消防技术标准的工作设计应当不予签发,保证消防设计质量;建设单位收到设计单位的设计图纸、资料后,应将填写的《建筑消防设计防火审核申报表》、《自动消防设施设计审核申报表》或者《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审核申报表》,连同规定的工程项目消防设计图纸和资料,送公安消防机构审核。

(2)公安消防机构审核分工和审核程序

公安消防机构内部实行设计审核权与竣工验收权分离;对送审的建筑工程项目按建筑防火设计、建筑消防设施设计分专业实行分工审核和技术总复核制度进行;审核的重点:一是危险物品生产、储存的建筑;二是高层工业、民用建筑;三是电厂(站)、广播电视中心、邮政、通讯枢纽工程;四是宾馆、商场、体育馆、影剧院、医院、旅客车站、码头、机场等公共建筑;五是地下工程;六是科研基地、学校和图书馆、档案馆等建筑;七是其他重要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的主要内容:A.总平面分布及其中涉及的防火间距、消防车道、消防水源等。B.建筑的火灾危险性类别和耐火等级。C.建筑防火防烟分区和建筑构造。D.安全疏散和消防电梯。E.消防给水和自动灭火系统。F.防烟、排烟和通风、空调系统的防火设计。G.消防电源及其配电。H.火灾应急照明、应急广播和疏散指示标志。I.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消防控制室。J.建筑内部装修的防火设计。K.建筑灭火器配置。L.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的防爆设计。M.国家工程建设标准中有关消防设计的其他内容。

(3)建筑工程设计消防监督审核的时限

按照1996年公安部发布的《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规定》第十八条规定,公安消防机构对送审的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应当及时审核,从登记收到设计图纸、资料之日起,一般工程应当在10日内审核完毕,签发《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国家、省级重点建筑工程或者设置建筑自动消防设施的建筑工程,应当在20日内审核完毕;需要组织专家论证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设计,可以延长至30日审核完毕,在规定时限内不签发《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也不予答复,即视为同意送审设计。

3.建筑工程施工的消防监督检查程序

施工安装单位必须按照公安消防机构审核同意的消防设计图纸施工安装,不得擅自改动;建筑消防设施、防火材料必须选用经国家产品质量认证和检测合格的产品;建筑工程设计的消防设施和安装调试、检测等,必须选用和聘请已经取得省级以上公安消防机构许可的产品和单位。公安消防机构对施工中的建筑工程进行监督,应以建设单位送审批准的设计图纸作依据和对建筑消防设施、防火材料及其安装、调试、检测等,进行抽样性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不按图纸施工的责令返工,消防设施、防火材料不合格的责令调换。必须符合国家建筑工程消防技术标准。

4.建筑工程竣工消防监督验收的程序

(1)凡有消防给水和自动灭火系统、防烟排烟和通风空调防火设计、消防电源及其配电、火灾应急照明广播和疏散指示标志、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消防控制室的建筑工程,施工安装单位在工程竣工后,必须委托具备资格的建筑消防设施检测单位进行技术测试,取得建筑消防设施技术测试报告;建设单位应填写《建筑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连同建筑消防设施技术测试报告,送交公安消防机构,申请验收。

(2)建筑工程消防验收,由收到建设单位申请消防验收的公安消防机构,按照设计审核权与消防验收权分离的原则,组织防火监督检查、消防产品质量监督、灭火战训和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等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参加,首先查验消防验收申请材料和技术测试报告,认为申请材料齐备、手续符合要求时,应在10日之内按照国家消防技术标准进行消防验收。

(3)消防验收结果。消防验收认为不合格的,施工单位不得交工,建筑物的所有者不得接收使用;消防验收认为合格的,在消防验收后的7日内签发《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经验收合格的建筑物,其所有者或者管理者,应当落实建筑消防设施的维修保养等各项管理措施,保证消防设施正常。

附: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法律文书(表2-2-1至2-2-6)。

表2-2-1

表2-2-2

表2-2-3

表2-2-4

表2-2-5 (当地公安机关)

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

表2-2-6 (当地公安机关)

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三)对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监督管理

1.对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监督管理的范围和原则。根据1994年公安部发布的《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使用、储存、经营、运输、销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单位和个人,都要接受消防监督管理。这里所说的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系指国家标准中以燃烧爆炸为主要特性的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气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毒害品、腐蚀品中部分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上为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监督管理的范围。

为了保障人民生命和公私财产的安全,对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监督管理的原则是:生产、储存、经营和运输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填报《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审核申报表》或《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准运证审核申报表》,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核合格的,分别签发《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审核意见书》、《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许可证》或《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准运证》。无《审核意见书》、《安全许可证》或《准运证》的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储存、经营、运输易燃易爆化学物品。

2.对生产、使用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消防监督管理。

(1)生产、使用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是建筑和场所必须符合建筑设计消防技术标准和有关专业防火规范;二是必须在生产、使用场所按照有关规定安装防雷保护设施;三是电气设备必须符合国家电气防爆标准;四是在易产生静电的生产设备处应有静电导除设施;五是生产设备、装置应有消防安全设施;六是从事危险物品生产的人员必须经主管部门进行消防安全培训并考试合格,才能上岗。

(2)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出厂时,必须有测定该产品闪点、燃点、自燃点、爆炸极限等数据和防火、灭火、安全储运的注意事项说明书。

(3)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灌装容器、包装及其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4)大量销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应经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同意,必要时应由当地公安机关选址并主持销毁。

3.对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消防监督管理。

(1)危险物品储存应符合下列条件:一是仓库、货场或者其他储存设施必须由经消防培训合格人员管理;二是危险物品必须分类、分项储存,不得将化学性质相抵触或者灭火方法不同的物品同储在一个库房内;三是不得超量储存。

(2)危险物品储存单位必须建立入库验收、发货检查、出入库登记制度,发现包装不合格或者破损、渗漏、变形、变质等因素的物品,禁止出入库。

(3)仓库管理人员检查发现提货单位无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准运证的,不准发货。

(4)经营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例:一是有符合防火、防爆要求的储存、经营设施;二是有经过消防培训合格的经营人员;三是有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4.对运输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消防监督管理。

(1)领有《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准运证》的单位或个人,运输危险物品时应遵守下列规定:一是对装运物品必须进行严格检查,对包装、标志、罐体、钢瓶不合格的,不得装运;二是装卸时必须轻拿轻放,防止碰撞、拖拉和倾倒;三是运输危险物品的车辆、船舶,必须彻底清扫洗净后,才能继续装运;四是化学性质、安全防护、灭火方法互相抵触的危险物品,不得混合装运;五是遇热容易引起燃烧、爆炸或产生毒气的物品,宜在夜间运输,必要时采取隔热降温措施;六是遇潮容易引起燃烧、爆炸或产生毒气的危险物品,不宜在阴雨天运输,若必须运输时,除有良好的装卸条件外,还应有防潮遮雨措施。

(2)运输车辆,必须符合国家制定的《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无关人员不得搭乘装有危险物品的车辆。

(3)运输压缩、液化气体和易燃液体的槽、罐车的颜色,必须符合国家的色标要求,并有静电接地装置和阻火设备。

附: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审核法律文书(表2-2-7)

表2-2-7

省 市公安局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审核意见书(存根)

省 市公安局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审核意见书

(四)对消防产品、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消防监督管理

1.对消防产品的消防监督管理

(1)消防产品生产、维修实行申请许可制度。凡生产、维修消防产品的单位,应当填写《生产消防产品申报表》、《维修消防产品申报表》,连同生产、维修的有关技术资料,向省级消防机构申请;省级消防机构接到申请以后,对申请单位的生产技术条件(包括检测手段)、质量保障体系以及产品质量进行检查,符合规定的,签发《生产消防产品审核意见书》、《维修消防产品审核意见书》。未经法定申请许可手续的单位,不得生产消防产品或者维修消防产品。

(2)公安消防机构定期对本地区生产、维修消防产品的单位进行检查,对不符合生产技术条件和质量保障体系的,可以责令停止生产或者维修,经整改以后仍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可以吊销生产或者维修许可证。

(3)公安消防机构发现消防产品质量不符合标准时,按照监督管理权限,签发《消防产品质量整改通知书》,责令并监督这些单位停止生产、销售不合格的产品。

2.对电器产品的消防监督管理

建筑工程设计特别是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生产、储存、经营、运输企业、运输工具和高层建筑设计电器产品,必须拥有主管部门颁发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生产,电器产品是经检测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产品。公安消防机构对建筑工程设计进行消防监督审核时,对电器产品、电气防火设计进行消防监督审核,对不符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技术标准的电器产品不准采用,电器安装、电气线路设计、敷设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技术规定。

3.对燃气用具的消防监督管理

这里所称燃气用具,是指供城市生活,生产等使用的天然气、液化石油气、人工煤气等燃气用具。凡燃气用具,必须是由获得主管部门颁发的燃气用具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生产、并经主管部门指定的检测中心检测合格的产品,并有燃气用具产品合格证和安全使用说明书,重点部位注有明显的警告标志。公安消防机构对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和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进行消防监督审核,不符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技术规定的必须纠正,确保消防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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