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中国人大工作常用法律法规汇编》第1113页(365字)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行政处分:

(一)不如实编报预算及预算草案、决算草案的;

(二)未经法定程序,擅自变更预算的;

(三)不在规定期限内报送部门预算、审计工作报告、预算草案、决算草案、预算调整方案及相关资料的;

(四)虚列收入、虚列支出造成恶劣影响的;

(五)提供虚假文件和资料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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