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举和辞职、罢免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中国人大工作常用法律法规汇编》第945页(2451字)

第四十二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候选人,由主席团或者三十人以上代表联合在代表中提名;省长、副省长,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候选人,由主席团或者三十人以上代表联合提名;本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候选人,由各政党、各人民团体或者十人以上代表联合提名。

代表联合提名,既可以在本代表团联合提名,也可以跨代表团联合提名,但是联名的代表都应当在候选人推荐表上签名。

如果提名的候选人数超过法定的差额数,由主席团将全部候选人名单提交各代表团酝酿、讨论后,采用无记名投票的办法征求代表的意见,再由主席团根据较多数代表的意见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

省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人选,由主席团在代表中提名。

第四十三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秘书长,省长,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候选人一般应多一人,进行差额选举;如果提名的候选人只有一人,也可以进行等额选举。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副省长,我省选举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当依法进行差额选举。

第四十四条 候选人的提名人应当向主席团介绍候选人的基本情况,并对代表提出的问题作必要的说明。主席团应当将候选人的基本情况印发代表。

第四十五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省级国家机构领导人员和我省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得票数超过全体代表的半数的,始得当选。选出的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须报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大会全体会议进行选举的时候,设秘密写票处。

大会全体会议通过各专门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的人选,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选举和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候选人的得票数,应当公布。

第四十六条 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候选人名额超过应选人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果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票数相等的候选人重新投票选举。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秘书长,省长,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候选人如果获得的选票没有超过全体代表的半数的,应当按照本规则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重新确定候选人,进行第二次选举;如果仍不能当选,本次会议不再进行选举。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副省长,我省选举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如果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名额少于应选名额时,不足的名额由主席团在没有当选的候选人中按得票的顺序确定候选人,进行第二次选举。

第四十七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提出每届省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选举的具体办法草案和省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我省出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具体办法草案,交各代表团进行审议,提出意见。秘书处根据各代表团意见进行修改后,由主席团提交大会全体会议通过。

其他各次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补选的具体办法,按照地方组织法第二十条第四款的规定,由本次代表大会决定。

第四十八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委员,省长、副省长,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出辞职的,由主席团将其辞职请求交各代表团审议后,提交大会全体会议决定;大会闭会期间提出辞职的,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是否接受辞职。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接受辞职后,应当报请省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备案。

第四十九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十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对于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委员,省长、副省长,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和我省选出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罢免案,由主席团交各代表团审议后,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或者由主席团提出建议,经大会全体会议决定,组织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由省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审议决定。

罢免案应当写明罢免理由,并提供有关的材料,由主席团印发会议。

罢免案提交大会全体会议表决前,被提出罢免的人员有权在主席团会议和大会全体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申辩意见,由主席团印发会议。

第五十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资格被原选举单位罢免的,其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职务相应撤销,由主席团或者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予以公告。

第五十一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接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辞职,或者罢免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职务,须报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罢免我省选出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须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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