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中国人大工作常用法律法规汇编》第943页(1423字)

第二十四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省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列入会议议程。

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再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

第二十五条 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省人民代表大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的工作部门,应当提供有关的资料。

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提案人应当向会议提出关于议案的说明。

第二十六条 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大会全体会议听取关于该议案的说明后,由各代表团进行审议,或者并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议,提出报告,由主席团审议决定提交大会全体会议表决。

第二十七条 列入会议议案的地方性法规案,大会全体会议听取关于该地方性法规案的说明后,由各代表团审议。

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对地方性法规案进行审议,向主席团提出审议结果报告和修正草案,对重要的不同意见,应当在审议结果报告中予以说明,经主席团会议审议通过后印发各代表团,并将修改后的地方性法规草案提交大会全体会议表决。

第二十八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将准备提请会议审议的地方法规草案印发代表和有关地区、机关、团体;对重要的地方性法规案,可以将草案公布,广泛征求意见,并将意见汇总印发会议。

第二十九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根据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要求,主席团可以安排省长、副省长和省人民政府其他组成人员,省高级人民法院和省人民检察院负责人到会向代表说明情况,听取意见,回答问题。

第三十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议案的时候,可以邀请有关方面的代表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第三十一条 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经主席团提出,由大会全体会议决定,可以交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继续审议,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向下次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提出报告,或者授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大会闭会期间予以审议和批准。

第三十二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交付省人民代表大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的议案,对于没有列入本次大会会议议程的,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必须于下次省人民代表大会召开前审议完毕,答复提案人,并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报告。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报告审议通过后,应当向下次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作出书面报告。

第三十三条 经主席团决定不作为议案处理的代表提出的议案,作为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