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灾预防的重点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商业出版社《最新单位消防工作实务全书第一卷》第69页(2276字)

(一)确定火灾预防重点的指导思想

根据江泽民同志关于“隐患险于明火,防范胜于救灾,责任重于泰山”的精辟论断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消防工作应从全局出发,着眼于战略性的火灾预防,不同地区、不同部门应根据保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客观要求和消防工作的特点,将那些在国民经济中占有重要地位或者容易发生火灾的部门、单位,确定为消防重点。有关的地方人民政府切实负责,从经费、人员、设施、装备上,保证消防重点的安全;公安机关应重点掌握。

(二)火灾预防的重点单位

根据《消防法》和有关规定以及消防工作长期实践经验,火灾预防的重点是轻工、纺织、化工、能源、商业、粮食系统,新建、扩建工程,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生产、使用、储存、销售、运输企业,车站、码头、机场,文化娱乐场所,古建筑群和其他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以及对当地国民经济、社会生活有影响的单位。这些系统、部门、单位、场所之所以确定为火灾预防重点,主要因素有四点:

1.在国民经济和社会生活中占有重要地位,一旦发生火灾,对国家、对公众有重大影响;

2.属于容易发生火灾、爆炸事故的部门或者单位,必须重点防范;

3.由于人员集中,一旦发生火灾,不仅财产造成损失,而且会造成大批人员伤亡,所以,必须重点防范;

4.古建筑和重点保护的文物是国家和民族的珍贵遗产,一旦失火烧毁,就从人类社会消失,因此,必须重点保护。由此可见,火灾预防重点,非同一般,应该做到万无一失。这是“重点”的要求。

(三)重点的火灾预防措施

根据确定火灾预防重点的指导思想和重点火灾预防的要求,依照《消防法》和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参照国内外重点消防工作的经验,确定为“重点”的火灾预防措施主要是:

1.符合法定的消防安全布局

已建的重点部门、场所和单位,凡不符合法定消防安全布局的,除无法搬迁的古建筑和文物保护单位另采取措施外,应按安全规定,调整到符合法定消防安全的地方,这对重点单位和当地的消防安全都是必要的;新建、改建、扩建的重点部门、场所和单位,选址必须符合法定的消防安全布局,这是关系到重点单位和当地社会长治久安的大事,不得。

2.符合法定的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

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是火灾预防的基础性措施,不可等闲视之。已建的重点部门、场所和单位,凡建筑的防火间距、耐火等级、消防设施等不符合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的,应按照与本部门、场所、单位性质相同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国家标准,加以改造、调整或者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尽量符合防火安全标准,决不凑合;新建、改建、扩建的重点部门、场所和单位,应当按照有关的国家建筑消防技术标准进行设计、施工、验收,不得擅自减低防火等级,造成隐患。

3.消防重点单位应将消防工作纳入建设总体规划

消防单位应实行同步发展、检查、总结,形成良性循环;并确定一名负责人,全面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工作;建立重点单位的防火安全责任制,根据不同部门、不同岗位的具体情况,把有针对性的防火安全的措施与责任,落实到各部门、各个岗位的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身上,作为考核的内容之一,定期检查、评比,互相促进。

4.根据《消防法》和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和义务消防队

按重点单位的环境和规模,确定编制人数,购置相应的设施、装备,制定训练计划,明确职责,接受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的指导,成为重点单位消防工作的有生力量。

5.建立防火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志

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定期向职工进行消防宣传教育和消防知识培训,提高职工的消防意识和必要的消防技能。

6.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组织消防演练

应当指出,这里强调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火灾预防,并不是在消防全局和战略思想指导上忽视或者放弃面上的消防安全与火灾预防,却正好相反,突出抓好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火灾预防,目的是带动面上的一般单位的火灾预防。从消防全局来说,把那些容易发生火灾的重点单位火灾预防加强了,从而消除了全社会的火灾隐患,减轻了面上的火灾预防的压力,使面上有条件做好一般单位的火灾预防工作。由此可见,“突出重点,带动一般”这一工作方法,在把握消防全局、进行消防工作宏观指导上同样适用的,否则,将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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