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场救援的组织指挥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商业出版社《最新单位消防工作实务全书第一卷》第111页(1765字)

(一)火场的特点

火灾现场,简称“火场”,是指火灾发生、发展、蔓延波及的区域。它包括灭火作战区、火灾发展的危险区和防止波及的警戒区。由于火灾的突发性,加上风力、气流的影响和火灾现场群众的惊恐心理,使火场有三个明显特点:一是火场的不确定性。由于火灾的突发性,事先无法预测,火灾发生的时间、地点并不固定,所以,火场不能确定,这就要求各种形式的消防队(尤其是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经常要处在临战状态,随时出动;二是火情的多变性。火场上的燃烧是动态性的,可大可小、可东可西,因此,变化是绝对的,随着火场环境和燃烧物质的不同以及风力、气流的强弱而使火情变化多端,这对火情判断、确定扑救方式方法(灭火战术技术)带来困难;三是火场的异常性。伴随火场的猛烈燃烧,经常出现强烈的热传播、滚滚浓烟以及因燃烧产生有毒性、腐蚀性气体和焦臭味,建筑物倒塌、变形,生产设备、生活用品烧毁,人们的生命安全受到威胁,受灾群众可能产生异常的紧张、恐惧、悲伤、哭天呼地以至精神失常,这种景象对参加灭火救援的消防战士是严峻考验。这些特点反映出了火灾的巨大危害性。它不仅给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带来巨大威胁,而且给社会秩序和社会安定造成巨大压力。

(二)火场统一组织指挥的必要性

从火场的不确定性、火情多变性和火场异常性等特点看出,火灾现场的扑救工作,不是想怎么干就怎么干,而是要有高度集中的统一指挥,否则,会给灭火救援工作增加混乱,甚至造成互相拥挤、互相践踏而造成人身伤亡,以致消防车进不了火灾现场,或者消防战士进了现场被人流围住而发挥不了作用。所以,《消防法》明确规定,火灾现场的火火救援工作由公安消防机构统一组织和指挥。

火灾现场之所以要由公安消防机构统一组织和指挥,还有下列因素:一是公安消防机构是法定的火灾预防和灭火救援工作监督管理的实施机构,也是公安消防队的领导机关,组织和指挥火场火火救援工作是应尽的职责;二是火场的灭火救援是“多兵种”作战,既有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又有治安、交通民警和参加救援工作的医疗救护人员,需要统一组织指挥;三是火灾现场情况异常多变,为了避免重大损失,需要临战决策,采取各种非常规的紧急措施,别的机构和人员无法替代。

(三)火场总指挥员的职权

火场总指挥员由公安消防机构在火灭现场的最高负责人担任。按照《消防法》和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凡参加灭火救援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服从火场总指挥员的统一指挥。说明火场总指挥员在火灾现场所具有的绝对的权威。这种权威由两个因素构成:一是火灾现场的特殊环境,需要高度集中统一的指挥;二是国家法律赋予的职责和权力。作为火场总指挥员,客观要求具有敏锐地观察并准确地判断火情,迅速作出扑火火灾的决策和抢救受困人员、物资方案的能力,把火灾减少到最低限度,消防法规定,火场总指挥员根据扑救火灾的需要,有权决定下列事项:

1.使用各种水源。

2.截断电力、可燃气体和液体的输送,限制用火用电。

3.划定警戒区,实行局部交通管制。

4.利用临近建筑物和有关设施。

5.为防止火灾蔓延,拆除或者破损毗邻火场的建筑物、构筑物。

6.调动供水、供电、医疗救护、交通运输等有关单位协助灭火救助。

另外,法律还规定消防车、消防艇前往执行火灾扑救任务或者执行其他灾害、事故的抢险救援任务时,不受行驶速度、行驶路线、行驶方向和指挥信号的限制,其他车辆、船舶以及行人必须让行,不得穿插、超越,交通管理指挥人员应当保证消防车、消防艇迅速通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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