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灾原因调查概说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商业出版社《最新单位消防工作实务全书第一卷》第117页(2989字)

(一)火灾原因调查的目的

火灾调查工作目的是:查明火灾原因,划清责任,处理责任者,吸取经验教训,提出预防对策,避免和减少同类火灾的再次发生。

(二)火灾原因调查工作的特点

调查火灾原因是消防工作的一项基础性的重要工作。国内外火灾原因调查工作实践和统计资料表明,单纯由于物质的原因引发的火灾占火灾比例很小,绝大多数火灾是由人和物的因素相结合发生的。所以调查火灾原因不仅要查清起火原因中物的因素,而且还要查清人的(思想、行为、组织、管理、制度等)因素,不仅要查清起火原因,而且要总结经验教训,研究预防措施,以便收到“前车之覆,后车之鉴”的效果。对火灾责任者,还要根据其性质不同和情节轻重及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给予相应的处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如果火灾调查人员稍有不慎,则可引起行政复议和诉讼的消防行政行为。所以,火灾原因调查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

火灾现场与其它刑事案件的现场不同,它具有破坏性和复杂性的特点。火本身具有很大的破坏作用(爆炸、燃烧),往往使现场能反映出起火部位、起火点、起火物、起火源的痕迹物证遭受破坏,在原来的痕迹物证上又留下新的附加痕迹物证,使火灾现场更加复杂化。火灾现场是一个破坏式现场,要“再现”火灾的发生过程是一个逆推理过程。在推理过程中,由于痕迹物证被破坏或烧毁,推理往往会受阻而中断。这种现象与本质之间、现象与因果之间、本质与因果之间的复杂性,反映了因果关系的隐蔽性。给火灾原因调查工作带来了不少困难,甚至在有些火灾现场很难找到足以说明火灾原因的人证和物证。因此,有些火灾原因一时难以认定。

另外,随着我国经济建设的不断发展,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科学技术的迅速更新,新设备、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不断问世,用电、油、化学物品日趋多样化,又给调查火灾起火物带来新课题。因此,调查火灾原因工作又是一项技术性很强的工作。

火灾事故发生后,要调查火灾原因,有时因事故发生会停止起火单位全部或部分生产,为尽快恢复生产,恢复正常工作秩序,尽量减少因停产所造成的损失,要求调查人员尽早查清原因。另一方面要求火灾原因查清后,划分责任,并进行处理,否则会影响火灾案件结案的时间。而作为调查人员也更希望快速、及时、准确查明起火原因,否则时间愈久,干扰会愈大,愈不利于火灾调查工作的顺利进行。因此,火灾原因调查工作又是一项时效性很强的工作。

总之,火灾原因调查工作具有时效性强、技术性强、政策性强的特点。

(三)火灾原因调查的组织和职责

参加事故调查的组成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某一方的专长;

2.与所发生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3.具有认真负责、实事求是的品德。

事故调查组的职责:

1.查明事故发生原因、过程和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情况;

2.确定事故责任者;

3.提出事故处理意见、防范措施和建议;

4.写出事故调查报告,报告内容应清晰、准确、明了。

根据国家消防法规的规定,火灾调查由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组织实施:

1.一般火灾和重大火灾,由火灾发生地的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组织调查,上一级公安消防监督机构予以指导;

2.特大火灾,由火灾发生地的公安消防监督机构或者上一级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组织调查,并邀请当地人民检察院和监察、劳动、工会、保险等部门以及安全生产委员会参加;

3.重大放火嫌疑案件,由刑事侦查部门立案侦查,消防监督机构积极配合。这里所说的特大火灾,是指一次火灾事故造成死亡10人以上(含本数,下同),或重伤20人以上,或死亡加重伤2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重大火灾,是指一次火灾事故造成死亡3人以上,或重伤10人以上,或死亡加重伤1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一般火灾,是指不具有前列两项情形的燃烧事故。

由于工业企业火灾一般都具有很强的技术性,通常由发生火灾的企业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组织专门人员参加火因调查,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予以监督。只有发生特大火灾和重大放火嫌疑案件时,才由公安机关会同发生火灾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组成联合调查组,负责查明事故原因、确定事故责任人、提出事故处理意见。

(四)调查火灾原因的基本原则和程序

火灾原因调查工作的特点,要求遵守实事求是的基本原则,并有一套工作程序相适应。

1.调查火灾原因的基本原则

实践证明,为实现对火灾原因认定有据,否定有理,正面能认定,反面推不倒,调查工作必须尊重客观事实,尊重科学,必须依靠党的领导,坚持群众路线,执行党的政策,遵纪守法,服务于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的基本原则。只有这样,才能顺利、有序、合法,客观地反映火灾事故发生和发展的真实情况,得出正确的结论。

2.调查火灾原因的基本程序

目前,我国调查火灾原因,基本上是按“4431”程序进行的。

“4431”程序,是指4项调查准备,4项勘查项目,3项综合整理工作和1份火灾原因认定(鉴定)书。其内容简括如图2-2-1所示。

图2-2-1 火灾调查的基本程序示意图

此外,在火灾原因调查中,还要进行火灾统计,核定火灾损失,按照有关规定逐级上报。

除了特别规定外,有关火灾统计范围、火灾报告制度、火灾直接经济损失计算,均应按照公安部、劳动部、国家统计局1989年11月29日颁发的《火灾统计管理规定》执行。火灾间接经济损失计算,可参照公安部1992年12月4日制发的《火灾间接损失额计算方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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