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灾及其分类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商业出版社《最新单位消防工作实务全书第一卷》第179页(2513字)

(一)火灾的概念

广义地说,凡是超出有效范围的燃烧称为火灾。火灾是工伤事故类别中的一类事故。在消防工作中有火灾和火警之分,两者都是超出有效范围的燃烧,当人员和财产损失较小时登记为火警。我国的GB8907-1986《消防基本术语》中认为,火是“以释放热量并伴有烟或火焰或两者兼有为特征的燃烧现象”,火灾就是“在时间或空间上失去控制的燃烧所造成的灾害”;由公安部、劳动部、国家统计局制定颁布的《火灾统计管理规定》(1990年1月起施行)中,火灾的定义是“凡失去控制并对财产和人身造成损害的燃烧现象都为火灾”。

以下情况也列入火灾的统计范围:

1.民用爆炸物品爆炸引起的火灾;

2.易燃可燃液体、可燃气体、蒸气、粉尘以及其他化学易燃易爆物品爆炸和爆炸引起的火灾(其中地下矿井部分发生的爆炸,不列入火灾统计范围);

3.破坏性试验中引起非实验体燃烧的事故;

4.机电设备因内部故障导致外部明火燃烧需要组织扑灭的事故,或者引起其他物件燃烧的事故;

5.车辆、船舶、飞机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发生的燃烧事故,或者由此引起的其他物件燃烧的事故(飞机因飞行事故而导致本身燃烧的除外)。

(二)火灾的分类

1.根据GB4968-1985《火灾分类》按照物质燃烧的特征,可把火灾分为四类。

A类火灾:指固体物质火灾。这种物质往往具有有机物的性质,一般在燃烧时能产生灼热的余烬,如木材、棉、毛、麻、纸张火灾等。

B类火灾:指液体火灾和可熔化的固体物质火灾。如汽油、煤油、柴油、原油、甲醇、乙醇、沥青、石蜡火灾等。

C类火灾:指气体火灾,如煤气、天然气、甲烷、乙烷、丙烷、氢气火灾等。

D类火灾:指金属火灾,如钾、钠、镁、钛、锆、锂、铝镁合金火灾等。

上述分类方法对防火和灭火,特别是对选用灭火剂有指导意义。

2.按照一次火灾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受灾户数和财产直接损失金额,火灾划分为三类。

(1)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大火灾:死亡10人以上(含本数,下同);重伤20人以上;死亡、重伤20人以上;受灾户50户以上;烧毁财物损失50万元以上。

(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火灾:死亡3人以上;重伤10人以上;死亡、重伤10人以上;受灾户30户以上;烧毁财产损失5万元以上。

(3)不具有前两项情形的燃烧事故,为一般火灾。

(三)火灾原因分类

1.放火。有敌对分子放火、刑事放火、精神病和呆傻人放火、自焚等。

2.违反电气安装安全规定。导线选用、安装不当,变电设备安装不符合规定,用电设备安装不符合规定,滥用不合格的熔断器,未安装避雷设备或安装不当,未安装排除静电设备或安装不当等。

3.违反电气使用安全规定。有短路(如导线绝缘老化,导线裸露相碰,导线与导电体搭接,导线受潮或被雨水浸湿,对地短路、电气设备绝缘击穿、插座短路等)、过负荷(如乱用熔断器,电气设备过负荷,熔丝熔断冒火等)、接触不良(如连接松动,导线连接处有杂质,铜铝接头接触点处理不当等)及其他(如电热器接触可燃物,电路接通或短路时冒火,电气设备摩擦发热打火,灯泡破碎,静电放电,导线断裂,忘记切断电源等)。

4.违反安全操作规程。有焊割(如焊割处有易燃物,焊割设备发生故障,焊割含有易燃物品的设备,违反动火规定等)、烘烤(如超温,烘烤可燃设备,烘烤设备不严密,烘烤物距火源近,无人看管等)、熬炼(如超温,沸溢,熬炼物不合规定,投料有差错等)、化工生产(如原料差错,超温、超压爆燃,冷却中断,混入杂质反应激烈,受压容器缺乏防护设施,操作失误等)、储存运输(如易燃、易爆液体的挥发、外溢,运输、储存货物遇火,化学物品混存,摩擦撞击,车辆故障起火等)及其他(如设备缺乏维修保养,仪器仪表失灵,设备故障,违反用火规定,易燃物接触火源,混入杂质打火,车辆排气管喷出火星,烧荒等)。

5.吸烟。如乱扔未熄灭的烟头、火柴杆,违章吸烟等。

6.生活用火不慎。如炉具、炉灶设置使用不当,燃气炉具设备故障及使用不当,煤油炉使用不当,火炕、烟道、烟筒过热、窜火,死灰复燃,烘烤不慎,照明使用不当,扫墓烧香烧纸等。

7.玩火。小孩玩火,燃放烟花爆竹等。

8.自燃。物品受热自燃,植物垛受潮自燃,化学活性物质遇空气自燃及遇水自燃,植物油浸物品摩擦发热自燃,氧化性物质与还原性物质混合接触自燃等。

9.自然原因。如雷击、风灾、地震及其他原因。

10.其他原因及原因不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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