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商业出版社《最新单位消防工作实务全书第一卷》第150页(3002字)

(一)火灾调查的组织

调查火灾原因、过程和结果,一般由公安消防机构进行组织,重大、特大的火灾调查,往往由本级人民政府与上级公安消防机构组织调查组,吸收失火单位负责人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的代表和必要的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确定调查的目的、内容、步骤和方法。

(二)火灾现场勘查

这是火灾调查的第一步,其目的是查明火灾首先起火的地点、时间和蔓延成灾的过程至火灾被扑灭,收集火灾起因、火灾性质和火灾责任相关证据或者线索,以便确定火灾的原因、性质、责任。因此,火灾现场勘查对完成火灾调查任务至关重要,法律要求失火单位或者火灾所在地的基层组织有保护好火灾现场的义务。然而,火灾现场与其他灾害事故的现场、违法犯罪的现场不同,火灾扑灭之后,现场往往是遍地灰烬或者一片狼藉,非专业人员不易找出失火点或者查明火灾原因、性质的线索或证据。这就要求火灾现场勘查应当有计划、有步骤地按照法定程序进行。

1.勘查人员应按照失火单位、火灾所在地基层组织的目睹者、知情人的陈述或者指引,对火场状况和火灾发生、蔓延、扑灭过程有概括的了解,做到心中有数。

2.根据火灾单位、火灾所在地基层组织的目睹者、知情人的陈述,针对不同的火灾现场,由外到内、由下到上、由燃烧区到起火点深入细致地勘查,取得有力的线索、证据和有关数据,同时进行现场拍照并提取作化验分析或作物理鉴定的实物、样品,为火灾原因作出科学结论。

3.进行现场访问。在现场勘查中,对火场周围知情群众,有选择地进行深入采访,请他们谈谈有关火灾起因、发展过程的详细情况,以及失火前建筑结构、居住人员、存放财物或生产设备等情况,以佐证火灾原因、成灾过程和财产损失。

4.写出火场勘查笔录,将上述勘查过程和现场采访经过以及收集的线索、证据、实物、数据和目睹者、知情人所述火灾起因、蔓延、损失等情况,写进笔录。笔录由有关单位、调查人员署名。

(三)讯问当事人

由公安消防机构会同失火单位上级主管部门代表或者火灾所在地基层政府的代表,找失火单位主管负责人、值班人员或者失火的公民进行讯问。主要由当事人对失火的原因、燃烧过程、就地扑救情况、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等作详细陈述。参加讯问的人对不清楚的情节可进行必要的提问。遇到推诿责任而隐瞒某些情况的当事人,讯问人应当有针对性而又有分寸地提问,务必查清火灾真实情况。因此,讯问当事人既可以是一次,也可以是数次。讯问当事人,是公安消防机构和有关单位的一项法定职责,而如实回答或者陈述火灾各项情况则是当事人的法定义务。公安消防机构第一次讯问当事人之前,应当出示证件或者介绍信,表示执行公务的合法性,以取得当事人的信任与合作。

讯问当事人可以制作讯问笔录,讯问结束后应将讯问笔录交当事人核对,如有出入,允许当事人更正,核对无误,当事人与讯问人均应在讯问笔录上签名。

(四)询问证人

在火灾调查中,与火灾责任没有关系的目睹者、知情人,包括失火单位的职工或者与火场相邻的公民,都可以作为火灾调查中的证人,有义务向公安消防机构对火灾情况作证。公安消防机构为了查明火灾的起因或者与火灾有关的某些问题,均可以询问证人。公安消防机构的民警在询问证人时,应当出示证件或者介绍信,说明调查询问的意思和要求,以取得被询问证人的信任与合作。

公安消防机构在火灾调查中,对所要询问的证人应当心中有数,应根据需查明的问题和证人能证明的问题进行询问,不能千篇一律,切忌“官腔”、“老套”,应当有针对性,询问要和气、有礼貌,平等相待,取得被询问证人的好感和信任,乐意配合、掏“心窝子”。询问证人的地点,既可以在证人所在单位或者证人的寓所,也可以在公安消防机构,因人而异,灵活掌握。

询问证人可以制作询问证人笔录,也可以同意证人自己写证人证言。无论询问证人笔录或者证人自己写证人证言,必须出自证人之口,务求真实可靠,符合火灾起因及其发展过程的事实,能证明多少是多少,不求其全,而求其实。当发现证人怕得罪人或者讲哥们义气而避重就轻时,应当耐心开导、晓以利害,促使证人履行法定义务。询问证人笔录,经证人核对无误后,由证人在上面签名或者盖章。

(五)调取证据

公安消防机构为了查明火灾原因、成灾条件和火灾责任,往往需要原始建筑设计图纸、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电线和管线安装、敷设等资料,以及某些物资、商品易燃、可燃性或者引起爆炸的极限等等,需要旁证说明。为此,公安消防机构可依法向原设计、施工、房管、城建、供电部门和电器产品、燃气用具、某些物资、商品生产、经营厂家、商店等单位调取相应的证据资料,上述有关部门和单位接到公安消防机构的征调函件或者消防民警持函上门征调,有义务满足公安消防机构的要求,不得拒绝;如原始资料已消失、产品资料已无保存等原因,应予说明。

公安消防机构在借(征)调证据资料时,应按规定程序履行申请批准手续,借(征)调的证据资料或者实物,用后归还的在借(征)调中加以说明,火灾事故处理结束后,应如期归还;可以用拍照、复印代替原件的,应征得所在单位或者个人同意,加以拍照、复印;由于实物试验中损耗的,应按价补偿。

(六)技术鉴定

在火灾调查中,为了弄清火灾原因需要提供科学结论时,公安消防机构可会同失火单位主管部门,聘请符合法定条件的专家进行技术鉴定。在技术鉴定过程中,需要进行化学实验或者物理检测时,应提供相应的条件,使技术鉴定顺利进行。专家们根据科学技术手段得到的实验、检测的数据或者结果,经过讨论得出结论。然后,按照规定,制作技术鉴定,由参加鉴定的专家签名,并由相应的单位盖章。

(七)调查报告

通过一系列的调查,查明了火灾的起因、成灾过程、灭火救援、火灾损失等情况,解决调查之前的某些疑问,并取得了说明火灾事故的主要证据、资料,至此,调查任务完成。组织该项火灾调查的公安消防机构,应主持写出调查报告,呈报参加调查的有关单位的负责人。

(八)公安消防机构根据现场勘查、调查询问、技术鉴定等调查情况,作出火灾原因认定,制作《火灾原因认定书》,并自作出之日起7日内送达有关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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