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商业出版社《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实施手册中册》第771页(873字)

质押借款是证券公司用自营证券质押,向金融机构借入的各类短期借款。质押借款一般是证券公司由于自营证券所需资金而借入的。由于证券公司不同于一般的企业,具有特殊的经营风险,因此国家规定证券公司一般要用自营证券作为质押才能向其他金融机构借入款项。证券公司的质押措款在会计核算上应设置“质押借款”科目,公司借入的各种短期借款,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归还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发生的短期借款利息,借记“利息支出”科目,贷记“预提费用”、“银行存款”等科目。本科目期未一般为贷方余额,反映公司尚未偿还的质押借款的本金。本科目应按债权人设置明细账。质押的自营证券必须在备查登记簿中记录。

例:1998年1月1日,光华证券公司用自营证券作为质押,向银行借入6个月期短期借款120000元,年利率5%,到期一次还本付息,款项存入银行。

(1)借入款项时:

借:银行存款 120000

贷:质押借款 120000

(2)每月预提利息费用时:

借:利息支出 500

贷:预提费用 500

(3)6月30日还本付息时:

借:质押借款 120000

预提费用 2500

利息支出 500

贷:银行存款 12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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