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存款的核算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商业出版社《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实施手册中册》第819页(1249字)

信托存款是在特定的资金来源范围内,由金融机构办理的存款。吸收信托存款的资金来源一般是指那些游离于生产和流通环节之外的非经营性资金,并且委托人对其有自主支配权,而并非生产和流通领域的暂时闲置资金和预算内资金。例如,财政部门可以有偿使用的预算外资金,各企业主管部门可自主支配和有偿使用的资金,劳动保险机构的劳保基金,科研单位的科研基金,各种学会、基金会的基金等。

信托存款一般为定期一年以上的定期存款。

(一)存入信托存款(亦即开户)的核算

委托人要求存入信托存款,确定存款金额和期限,由信托机构审查其资金来源符合规定后,双方签订“信托存款协议书”,并由信托机构会计部门为其开立信托存款账户,将存款由委托人在银行的存款账户划转到信托机构银行账户上。其会计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

贷:信托存款 ××单位户

信托机构开出一式三联信托存款存单,第一联代转账贷方传票,第二联存单,由客户存执,凭以到期支取信托存款,第三联信托存款卡片账。

(二)信托存款计息的核算

信托存款从信托机构开出存单利息,由于其为定期存款,因此利息应在存款期满后利随本清。但在存期内要定期计算应付利息。其会计分录为:

借:利息支出 信托存款利息支出户

贷:应付利息 应付××利息户

(三)信托存款到期支取的核算

信托存款到期,客户持存单向信托机构提取存款。信托机构找出卡片账与存单核对无误后,将本息一并支付,划转到委托人在银行的存款账户上。其会计分录为:

借:信托存款 ××单位户

借:应付利息 应付××利息户

借:利息支出 信托存款利息支出户

贷:银行存款

信托存款到期,客户也可以办理续存。其处理手续是对原存单作支取存款处理,信托机构另开新存单,并从续存之日起计息。

信托存款尚未到期,客户如急需用款,也可以提前支取存款,但按活期存款利率计付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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