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贷款的核算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商业出版社《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实施手册中册》第820页(1004字)

信托贷款是信托机构运用其自有资金、吸收的信托存款及筹集的其他资金来源,而自主发放的贷款。信托贷款的发放必须符合信贷原则、条件,并对贷款的发放按程序进行审查。

信托贷款具有方便、灵活的特点,且不受行业、地区的限制,既可以对企业临时资金周转的需要发放贷款,也可以对以技术改造为主的固定资产项目贷款。

(一)贷款发放的核算

信托贷款的发放,首先要由借款单位提出申请,信托机构对借款理由、项目及还款能力等进行审查,对符合贷款原则、条件的,与借款单位签订借款合同,并由借款人填写借款借据提交信托机构办理贷款发放手续。贷款发放后,应将资金转入借款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存款账户中。其会计分录为:

借:信托贷款 ××借款单位户

贷:银行存款

借据的处理与委托贷款相同。

(二)计息

信托贷款的利息按季计收,采用计息余额表计算积数后计算利息。其利息从借款人在银行存款账户上收取,借款人无款支付或不足支付的,其不足支付部分作为应收利息处理。其会计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

借:应收利息 应收××利息户

贷:利息收入 ××利息收入户

(三)贷款收回的核算

信托贷款到期,应及时收回。采取由借款人签发支票、还款凭证等方式办理贷款收回手续。收回贷款的会计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

贷:信托贷款 ××单位借款户

贷款到期如借款人无力归还贷款,应转作逾期贷款并按规定比例加以罚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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