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贷款的核算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商业出版社《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实施手册中册》第817页(1712字)

委托贷款是信托机构按照委托人指定的对象、项目、用途、期限、金额利率而发放的贷款。委托贷款的发放必须有与之对应的委托存款作为资金来源,并且贷款额不能超过存款额。

(一)委托贷款的发放

委托人要委托信托机构发放委托贷款,必须将贷款的主要内容书面通知信托机构,通知中写明借款单位、贷款项目、贷款金额、贷款期限、利率等。委托贷款的发放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如果委托人要求信托机构对贷款承担经济责任,在贷款到期时负责收回,则信托机构应按信贷程序审查,经批准后方能贷出。

发放委托贷款时,信托机构应与借款人签订委托贷款合同,并由借款人填写借款借据一并提交信托机构。借款借据一式五联,第一联回单,由借款单位留存;第二联借据,信托机构留存,贷款归还后,退还借款单位;第三联借据副本,代委托贷款户借方传票;第四联贷方传票,交借款单位开户行作借款单位存款账户的贷方传票;第五联收账通知,由借款单位开户行交借款单位。

信托机构将发放的贷款通过开户银行转入借款人存款账户。其会计分录为

借:委托贷款 ××单位委托贷款户

贷:银行存款

如果委托贷款用于固定资产项目,借款单位还须提供固定资产投资计划书。

(二)收取手续费与结息的核算

信托机构按委托人的要求发放贷款应收取手续费作为收入。手续费率要根据银行承担责任大小,按贷款额的一定比例确定。一般说,如果信托机构不负责到期收回贷款,手续费率低些,并且系在发放贷款时向委托人收取;如果信托机构负责到期收回贷款,则手续费率要高些,一般系按一定比例的存贷利差向借款人的收取。

委托贷款的利率一般由委托单位确定,或者由委托单位和用款单位协商确定,由信托机构负责按季收取,在委托贷款到期时付给委托单位。

如为在发放贷款时间委托人收取手续费,则应通过委托人在银行的存款账户收取。其会计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

贷:手续费收入

如为按存贷利差收取手续费,则是在按季计算贷款利息时一并收取。向借款人收取的贷款利息应付给委托人,因此转入应付账款科目,手续费部分转入手续费收入科目。其会计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

贷:应付账款 应付委托贷款利息户

贷:手续费收入

(三)贷款到期收回的核算

贷款到期,由信托机构负责收回贷款的,应通过借款人开户银行,从其存款账户收取。其会计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

贷:委托贷款 ××单位委托贷款户

如果协议规定在贷款收回后终止委托行为,则应将委托存款及利息划转到委托人在银行开立的存款账户中。其会计分录为:

借:委托存款 ××委托人户

借:应付账款 应付委托贷款利息户

贷:银行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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