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委员会活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中国律师执业手册》第339页(644字)

第二十六条 专业委员会可以通过研讨会、座谈会、听证会、业务观摩、业务培训、提出工作建议和意见书、公众义务咨询、法律宣传宣讲、对外交流、信息服务等多种形式开展工作。

第二十七条 各专业委员会活动的开展按照主任会议制定的工作计划实施,由全国律协专业委员会工作部督促、监督。

第二十八条 各专业委员会应根据业务发展需要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全体委员活动,并根据需要吸收和鼓励非委员参加。

第二十九条 各专业委员会开展活动应注意与地方律协相应的专业委员会协调。

第三十条 各专业委员会应在每年第一季度将本年度活动计划报至全国律协专业委员会工作部,由专业委员会工作部统一协调、批准。批准后及时通知本专业委员会委员。

第三十一条 专业委员会根据工作规划可以在内部分为若干小组,由主任指定一名副主任或委员负责该小组的协调,以便顺利完成特定工作任务。

第三十二条 专业委员会的活动应及时转化为研究成果公开发布。

第三十三条 凡以研讨会、培训班、业务观摩等形式开展专业委员会活动的,其活动按实际学习时间折抵律师业务培训课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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