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业务的种类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商业出版社《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实施手册中册》第823页(1052字)

(一)按照租赁业务的性质分,主要有融资租赁和经营性租赁

1.融资租赁。融资租赁又称金融租赁,是企业、事业单位需要某种设备而又缺少资金时,从事租赁业务的金融机构不是直接向其发放贷款,而是根据使用单位的需要,购进或租进所需设备,然后出租给承租单位使用并收取租金。融资租赁由出租人事先支付全部资金购进或租进设备,既解决了承租人对设备使用的需要,又解决了承租人缺少资金的问题,其实质是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的信贷行为,所以称为融资租赁。

融资租赁所租购的物品一般是大型设备等,使用期限长,并且是由承租人选定,租赁期与设备使用期基本相同。因设备性能不好或设备陈旧等引起的风险,出租人不负责任,租赁期未到,中途不允许终止合同,租赁期满,承租人根据租赁合同,可以留购、续租或退回租赁物品。

2.经营性租赁。经营性租赁是一种服务性租赁,其租赁的物品一般属于通用的、更新周期较短的品种。经营性租赁的出租人一般是将租赁物品反复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每次租赁期较短,租赁物品的成本经一次出租不可能收回,而需经反复多次出租才能收回。

(二)按照租赁的形式分,包括自营租赁、转租赁、回租赁、合办租赁等

1.自营租赁。自营租赁也称为直接租赁,是出租人筹集资金,购进承租方所需设备,再租给承租方使用的一种租赁方式。租赁设备的安装、维修、保养由承租人负责。

2.转租赁。转租赁亦称再租赁,是租赁公司先以承租人的身份租入用户所需设备,再以出租人的身份将设备租给用户使用。转租赁需签订两次租赁合同,一般系从国外租人迫切需要的设备,用户支付的租金高于直接租赁的租金。

3.回租赁。回租赁亦称售后回租,是承租方将自己拥有的设备卖给出租方,取得资金用于其他用途,然后再将设备租回作用。回租赁一般是企业既需要使用原有的设备,又急需资金用于周转所采取的一种租赁形式。

4.合办租赁。合办租赁是租赁机构与设备制造商或其他机构共同承办某一项设备的租赁业务。合办的各方按各自的垫资比例拥有租赁物品的所有权和租金,并共同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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