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塞尔协议》对资产风险权数的规定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商业出版社《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实施手册中册》第843页(1397字)

《巴塞尔协议》的主要内容分为两部分:①对资本构成及各种资本定义的规定;②对资产风险权数的规定。该文件指出,银行的资本由核心资本和附属资本两部分构成,其中核心资本必须占银行总资本的50%以上,如上述核心资本比率应大于或等于4%,则资本比率(亦称资本充足率)则必须达到8%以上。

所谓风险权数是指某项资产所具有的风险(即损失)程度。

资产风险权数包括资产负债表内的资产风险权数和资产负债额外项目的风险权数以及国家风险三个方面。以下主要介绍资产负债表内的资产风险权数的主要规定:

(一)0%风险资产

这类资产实质上属无风险资产,包括现金;以本币为面值的对本国中央政府和中央银行的债权(如存放中央银行款项);对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国家的中央政府和中央银行的其他债权等。

(二)0%、10%或50%风险资产

是指对国内政府公共部门机构(不含中央政府)的债权和由这类机构提供担保的贷款。其权数由各国自定,即可定为0%,或10%或50%。、

(三)20%风险资产

包括对国际复兴开发银行、亚洲开发银行、泛美开发银行、非洲开发银行和欧洲开发银行的债权,以及由这类银行提供的担保;对发展组织国家内注册银行的债权以及由这类银行提供担保的债权;托收中的现金款项等。

(四)50%风险资产

主要指完全以居住用途的房产作抵押的贷款;

(五)100%风险资产

包括:对私人机构的债权;对发展组织以外国家的法人银行余期在一年以上的债权;对公共部门所属的商业公司的债权;厂房、设备和其他固定资产;不动产和其他投资(对其他公司的投资);所有其他的资产;其他银行发行的资本工具等。

资产风险权数是评估银行的资本是否充足的重要参数。根据上述规定,假定某银行有关资产数额如下:现金700万元,存放中央银行款项500万元,对邮电部门的债权为50万元(设风险权数为10%),托收中的现金款项30万元,房屋抵押贷款300万元,对私有企业和个体户贷款为250万元,银行的固定资产为400万元,在建工程89万。

则该行的资产风险权数如下表(表3-7-1)。

表3-7一1 某行资产风险权数

上表可见,该行帐面资产总额2319万元,按风险权数计算,其中有900万元资产可能发生风险(损失),实际上该行月末加权风险资产的余额为1413万元(2319-900),换言之无风险资产为1413万元。则该行风险权重资产比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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