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企业组织机构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商业出版社《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实施手册上》第117页(1013字)

我国金融企业是以商业银行为主体、包括信用社(或合作银行)、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租赁公司、证券公司以及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等在内的多种组织形式的行业群体。总的看,它们是我国经济运行机制的中枢,关系到经济发展的快慢和冷热,但是各类企业由于其经济活动的特点不同,又各有自己的业务范围。

(一)商业银行

商业银行是从事货币资金商业性买卖的金融法人。根据金融体制改革的要求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发展的需要,我国原有四大专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和中国建设银行)都在逐步转变为国有商业银行。我国商业银行体系除国有商业银行外,还包括股份制的交通银行、中信实业银行、光大银行、华夏银行、招商银行、广东和深圳的发展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福建兴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市合作银行等机构。

在市场经济下,我国商业银行是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的具有法人地位的金融企业,它以获取利润为经营目标,主要开展工商企业的存贷款、办理城乡居民的储蓄业务、办理工商企业的结算业务、外汇存贷款业务,外汇银行(即中国银行)还办理国际结算、国际同业间的存款和贷款、外汇买卖和黄金买卖等业务。商业银行总行是一级法人,业务上实行垂直领导,各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全行统一核算、统一调度资金,分级管理。

(二)金融性公司

我国金融性公司是非银行金融机构。这些机构主要有:信托投资公司、证券公司、租赁公司、财务公司等。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也是非银行金融机构,由于其经济活动与上述金融性公司有较大区别,故现行行业会计制度中将其从金融企业会计制度中分离出来,成为单独的一类,因此本书实务中不包括保险会计。

金融性公司的主要业务有:投资业务(股票投资、债券投资)、信托业务(信托存款、贷款及委托存款和贷款、委托投资等)、证券业务(自营证券、代理发行证券、代理买卖证券、代保管业务等)、租赁业务(融资租赁、经营性租赁、转租赁等)等。金融性公司也要贯彻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担风险、自负盈亏的经营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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