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算业务概述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商业出版社《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实施手册上》第188页(3897字)

(一)结算业务的意义

结算亦称货币结算,是在商品经济条件下,各经济单位间由于商品交易、劳务供应和资金调拨等经济活动而引起的贷币收付行为。

结算按支付方式的不同分为现金结算、票据转让和转账结算三种。现金结算是收、付款双方直接以现金进行清算;票据转让是以票据的给付表明债权债务关系,而票据的转让又会形成多层次的债权债务关系或链环式的债权债务关系,这种债权债务关系的最终清算,还要通过银行转账结算;转账结算是通过银行将款项从付款单位账户划转到收款单位账户的货币收付行为,表现为各存款账户之间的资金转移,由于转账结算是在存款的基础上进行的,因而,结算的过程也就体现为存款货币的流通过程。票据转让和转账结算统称支付结算。可见支付结算就是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票据及规定的结算方式进行货币给付及资金清算的行为。

随着市场经济和货币信用关系的不断发展,票据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票据的使用方便了商品交易和债权债务的清偿,票据的可流通转让在一定范围内代替了现金流通,避免了大量携带现金的风险,又可节约流通费用。便票据所反映的债权债务的最终清偿还是要通过银行转账结算,为此银行转账结算就成为货币收付与清算的主要形式。这是因为除了最终清算票据所反映的债权债务关系外,各单位之间经济往来的即期货币收付,除符合现金管理办法规定可以使用现金结算,其余一律要通过银行办理转账结算,转账结算已成为商品交换的媒介和清算债权债务的主要手段,是连结资金和经济活动的纽带。票据转让和转账结算既可以简化结算手续,又可以缩短结算过程,从而有利于加速资金和物资周转,促进商品交易、劳务供应、资金调拨等经济活动的开展。因而有效地组织转账结算,不仅有利于各企业单位间债权、债务的清偿和资金调拨,而且可以集中社会闲置资金,稳定和扩大信贷资金来源。

(二)结算的性质和任务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各个独立的经济单位都应当对自己的经营行为负责,对于在经济活动中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也应该由双方直接处理,即使发生纠纷,也应由交易双方依据有关的法律、法规予以解决。而作为银行来说,只负责为交易双方提供资金清算服务,当然为保证服务的质量,尚须对资金清算的内容进行合法性、合规性审查,但不对双方的债权债务负责。这样有利于强化经济单位的债权债务观念和履约的责任感。因此,银行结算的性质就是社会经济活动中各项资金清算的中介,这是实现社会经济活动中的货币给付、资金清算的重要手段。

银行办理结算业务所承担的任务主要是根据经济往来,合理组织和准确、及时办理结算,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结算办法的规定管理支付结算,保障结算活动的正常进行,为经济发展和商品流通服务。

结算的任务是由结算的性质所决定的。脱离“清算中介”这一性质,使结算承揽过多的行政监督等任务,既不利于发挥结算的作用,也不利于社会经济活动的正常进行。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和市场经济的确立,社会经济活动引起的货币结算将不断增加,并对金融机构办理结算提出更高的要求。银行在办理结算时,就是要根据经济活动的内容和特点合理地组织结算,并按规定为收付款人清偿债权债务关系,以确保结算的快捷、安全、准确、及时。

(三)结算的原则

结算原则是参与结算的收付款双方以及银行在组织结算时应遵循的准则。为促进商品经济的发展,强化各单位的信用观念和承担资金清算责任,单位和个人办理结算以及银行会计部门在组织结算业务核算时,必须全面贯彻执行结算原则,以保证资金清算的顺利进行。

1.恪守信用,履约付款

这条原则要求结算的当事人必须依法承担义务和行使权利,要严格恪守信用,认真履行义务。销货方应按协议提供商品,购贷方应按规定的时间、方式支付货款,双方都必须守信用,如有失信违约行为,开户银行应给予制裁。同时,银行处于结算的中介地位,受购销双方委托为其办理资金清算。为此,在组织和办理结算业务时,也应帮助企业单位选择使用恰当的结算方法,准确及时地传递凭证,并按规定对结算中的问题及时处理等等,从而促使结算原则得以贯彻执行,维护正常的结算秩序。

2.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

银行作为资金清算的中介,在办理结算时必须按照委托人的要求收款和付款,只有这样,才能保护客户对存款的所有权和自主支配存款的合法权益。为此,在办理结算业务时,必须按照收款人的账号及户名,准确、及时地为其收账;而对各单位支取的款项,则必须根据付款人的委托办理。同时,银行会计还必须依法为单位、个人的存款保密,除国家法律规定和国务院授权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督项目以外,其他部门委托监督的事项,均不予受理,亦不代任何单位扣款,不得停止单位、个人对存款的正常支付。

3.银行不垫款

银行办理结算业务是在信用和存款的基础上,受单位的委托进行资金划拨的。因此,各单位只能在存款余额内支用款项,而银行必须在将款项从付款单位账户付出后,再为收款单位收账。收款单位必须在款项收妥进账后才能支用。会计部门在办理结算业务时必须严格执行这一规定,从而划清银行与客户的资金界限。

(四)结算纪律

结算纪律是国家财经纪律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结算纪律,维护正常的结算秩序,是促进结算业务正常进行的重要保证。为此,参与结算的购销双方以及银行都必须严格遵守结算纪律。

办理结算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重合同、守信用,并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以下简称《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和账户管理的规定,不准为逃避还贷、还债和套取现金而多头开立账户转移资金;不准出租出借账户;各单位的存款账户必须保持足以支付的存款余额,不准签发没有资金保证的票据套取银行信用,如空头支票、远期支票和空头汇票等;不准签发、取得和转让没有真实商品交易和债权债务的票据,套取银行和他人资金;不准无理拒付,任意占用他人资金。

银行要履行“清算中介”的职责,也必须严格执行《票据法》和《支付结算办法》,严格遵守各项结算纪律。不准以任何理由压票、任意退票、截留挪用客户和他行资金;不准无理拒绝支付应由银行支付的票据款项;不准受理无理拒付、自行拒付退票、不扣少扣滞纳金,影响社会资金的正常周转;不准违章签发、承兑、贴现票据,套取银行资金;不准在支付结算制度之外规定附加条件,影响汇路畅通;不准违反规定开立和使用账户;不准拒绝受理、代理他行正常结算业务,不准为拉客户而放弃对企业单位违反结算纪律的制裁;不准超额占用联行资金,转嫁资金矛盾,不准逃避向人民银行转汇大额款项。

(五)结算方式与信用支付工具

结算是商品交换的媒介,是连结各单位资金和经济活动的纽带,结算方式和信用支付工具的制订和运用,就是要适应不断发展的商品交易的需要。为此,现行的结算方式和信用支付工具是按照方便、通用、安全的要求,本着简化结算种类、发展信用支付工具,促使结算与银行信用、融通资金相结合的原则而制定的。

结算方式和信用支付工具的确定还要考虑商品交易的各种条件。如合同交易和非合同交易;商品交易和劳务供应;先货后款和先款后货;发货制、提货制或送货制交易;即期付款和约期付款;同城结算和异地结算以及多种经济成分交易等。

现行的结算方式和信用支付工具就是根据上述要求、原则和条件制定的,包括银行汇票、商业汇票、银行本票、支票、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信用卡等,形成了以票据为主体,多种结算方式合理配置、互为补充的结算制度,能较好地适应多种形式的商品交易和经济活动款项结算的需要。

(六)扣款顺序

转账结算是在银行信用基础上,以开户单位的存款为前提,由银行主动收款和付款,但由于种种原因的影响,在银行主动办理付款时,有时会出现单位存款不足的情况,尤其是当某一单位需同时支付各种款项,如到期贷款、应交纳的税金和利润、应支付货款等,而其账户存款不足,这时就需要按规定的顺序扣款。

国务院规定的企业销售收入扣款顺序是从企业销货收入中预留工资后,按照应缴纳税款、到期贷款、应偿付货款、应上缴利润的顺序,同类性质的款项按照应付时间的先后顺序扣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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