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业务概述及核算要求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商业出版社《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实施手册上》第391页(1450字)

(一)财产保险业务概述

财产保险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财产保险是指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保险,它是与人身保险相对应的概念。这里指的保险标的,包括以物质形态存在的和以非物质形态存在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以物质形态存在的财产的保险,通常称为财产损失保险。例如:汽车、船舶、厂房、设备以及家庭财产保险以非物质形态存在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作为保险标的的保险,通常是指责任保险、信用保险、保证保险等。而狭义的财产保险是指广义财产保险中的财产损失保险,它是以某一特定地点的一般的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为保险标的,对因火灾及保单中列明的各种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引起的保险标的的直接损失(包括直接物质损失和合理费用支出)给予经济补偿的一种保险。由于此类保险最早以火灾为主要保险事故,只是在以后发展过程中,逐渐扩大和增添保险风险形成目前的保险风险内容,因此世界上许多国家仍沿用火灾保险的名称,而在我国则称为财产保险。本书所指的财产保险一般指广义的财产保险。

(二)财产保险业务核算的要求

按照我国《保险法》的规定,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有财产保险业务和人身保险业务,同一保险人不能兼营两种业务。因此,从业务核算总体要求看,我国保险会计核算应分为财产保险业务核算和人身保险业务核算。

目前,财产保险在我国保险业中依然占有重要地位,其保费收入约占全国保费收入总额的三分之一以上,在有些地区则超过一半。更重要的是,财产保险与社会生产和社会生活有着极为紧密的联系,充分发挥财产保险保障机制的作用,有利于保证国民经济平衡和持续发展。因此,搞好财产保险业务核算,加强财产保险的管理,是非常必要且有重要意义的。财产保险会计核算的内容有:名险种的保费收入、赔款支出和手续费支出、应收保费、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未决赔款准备金,以及费用核算等。

财产保险业务核算的基本要求有:

(1)按照权责发生制进行会计处理,以保证保险公司的财务稳定性。

(2)由于出口信用保险业务的特殊性,出口信用保险业务应单独核算,即单独建账、单独核算损益。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业务按业务年度结算损益。按业务年度结算损益,即实行多年期结算损益,结算年限一般为3年、5年等,根据业务性质确定。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业务一般按3年结算损益的核算办法,即每一会计年度所发生的保险业务,其前两个会计年度的营业收支余额,以提存长期责任准备金并于次年转回的方式滚存到第三个会计年度终了时结算利润(关于出口信用保险业务核算的具体内容见本书第六章)。

(3)对于工程期限3年以上的建筑及安装工程保险业务可按业务年度结算损益,以保证业务核算的准确性。

(4)对于储金性两全保险业务,应按业务性质和特点以保户储金所生利息作为保费收入进行核算。保户储金和保费收入应分别核算。保户储金的收益是利息收入、投资收益等。每期按保户储金及预定利率计算出返还性两全保险的保费收入后,应从利息收入或投资收益账户中转入保费收入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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