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保险概述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商业出版社《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实施手册上》第470页(1725字)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要想得到外币保险责任的保障,投保人在投保时必须用外币缴纳保险费。这对于在银行开立外币账户,并直接用外币办理收付与结算手续的保险公司来说,必然会涉及到如何记账的问题。同时,在浮动汇率的竞争条件下,由于总的账务必须用本国的货币来反映,必然会对外币账务的处理和用本国货币汇总带来技术上的问题。这种技术处理的方法,既要能准确地反映出外币的资产、负债和损益的情况,又要手续简便,工作量不宜增加过多,是外币账务方面必须解决的问题。

(一)涉外保险的概念

涉外保险是为我国对外经济贸易服务的一种保险。其服务的主要对象是:进出口贸易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外资企业以及外国驻华使馆、商社等。

涉外保险业务按业务的开展与管理,可分为水险、非水险与国际再保险等三大类。水险,通常亦称为海上保险,是海洋运输保险与内河运输保险的总称。其主要险种有货物运输保险、船舶保险、运费保险与石油开发保险等。非水险的主要险种有财产保险、责任保险、建工保险、飞机保险、汽车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出国人员保险,以及航天、核能电站等高新技术保险等。

涉外保险的主要作用是为我国对外经济贸易交往提供经济保障;促进和加强我国同世界各国间的经济技术合作,扩大同国际间的经济交往与相互了解;同时,也有利于为国家创汇和节约外汇,积累外汇资金,有利于增强国际偿付能力。

经营涉外保险业务的一般原则是用什么货币保险,就必须用这种货币交纳保险费,同时,也必须用同一种货币支付保险赔款或给付保险金。这里所说的外币是指能自由兑换的货币。自由兑换的货币主要有美元、英镑、日元、港元、法国法郎与瑞士法郎等。

(二)涉外保险账务的特点

对于涉外保险业务中的外币收付(这里是指可以在银行开立账户的保险企业),可以选定某几种外币记账,实行外币分账制或外币统账制。根据我国《企业财务通则》的规定,可以选择某几种外币记账,实行外币分账制,每期期末(一般为一年)将有关外币金额按期末外汇牌价折合成记账本位币金额来反映当期的损益。外币账务的特点如下:

(1)经外汇管理部门批准,保险公司可以使用外汇进行款项收支和往来账务结算。如涉外保险业务的保费收入、赔款支出等直接用外币办理收付和结算。

(2)在银行开立外币分账存款户的企业,必须对各种外币的存款和支付分别进行核算。

(3)对于发生未在银行开立账户的外币收付,当收入时,按外汇牌价出售给银行,增加存款户的外币;当支付时,需用存款户外币买入,以作支付。

(4)在银行开立存款户的外币发生相互兑换时,需通过“外币兑换”账户进行记账。当发生兑入的外币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当发生兑出的外币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因外币兑换发生的收入或损失,计入当期损益。

(5)外币业务在月、季度进行汇总时,按上年度决算规定的外币牌价折算;在办理年度决算时,必须按照期末的外汇牌价折合成为记账本位币金额。期末国家外汇牌价折合的记账本位币金额,按外汇买卖多或缺的余额,计入当期损益。

(6)在我国,根据国家外汇管理的规定,对保险公司的非贸易外汇收支实行集中管理,统一结汇。保险公司的各级机构(海外机构除外),只能相对独立核算,自计盈亏。即实行分级建账,统一核算盈亏。此外,国家对保险公司的外币资金实行定额管理,超定额外币资金定期汇总上交,并根据有关规定向中国银行结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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