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保险核算的记账方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商业出版社《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实施手册上》第472页(2514字)

(一)涉外保险核算的记账方法

根据国家的有关账务规定和保险公司自身的管理要求,经营涉外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可采用外汇分账制的核算方法,也可采用外汇统账制的核算方法。

1、外汇分账制

外汇分账制亦称“原币记账法”,是指对不同的货币,均直接用原来的货币进行分别记账,并在中国银行或其他专业银行国际业务部开立账户直接办理收付,年终结算时将各种外币根据折合率折算成本位币(我国的本位币是人民币)进行汇总。

2.外汇统账制

外汇统账制亦称“本位币记账法”,是指对每一笔外币业务的外币金额均要按当时的汇率折合成本国货币的金额以后再记账,同时在资产、负债方面需要用外币结算的账户,也反映外币的数字,期末再按最后的汇率调整本位币账面余额并进行

(二)关于涉外核算方法的有关规定

(1)采用外汇分账制核算的保险企业,应设置“货币兑换”科目。各种货币之间的兑换及账务间的联系均通过“货币兑换”科目。“货币兑换”科目的账簿格式,应采用多栏式账簿,同时记录外币金额、汇率和折合人民币金额。

例如,按照货币间的比价,用1000美元兑换7800港元,为了准确地反映和记录这笔业务,必须通过“外币兑换”科目作“桥梁”,编写会计分录如下:

借:银行存款——HK$户 HK$7800.00

贷:货币兑换——兑换 HK$7800.00

同时

借:货币兑换——兑换 US$1000.00

贷:银行存款——US$户 US$1000.00

(2)采用外汇统账制核算的保险企业,发生外币业务时,应当将有关外币金额折合成人民币金额记账,并登记外币金额和折合率。所有外币账户增加或减少,一律按国家外汇牌价折合为人民币金额记账。会计期末,企业应将外币账户的外币余额按照期末国家外汇牌价折合为人民币,作为外币账户的期末人民币余额。调整后的各外币账户的人民币金额与原账面人民币金额的差额,作为汇兑损益。

(3)外币金额折合成人民币金额时,可采用浮动汇率(即按业务发生时国家外汇牌价的中间价作为折合率);也可采用固定汇率(即按业务发生当月月初的国家外汇牌价作为折合率)。

(4)保险企业办理外汇买卖业务发生的外汇买卖差价,计入当期损益。而对于投资者的外币投资,因汇率变动所产生的折合记账本位币金额与投入时折合记账本位币金额的差额,应计入资本公积金。

(5)各种外币项目的期末余额,按期末国家公布的外汇牌价折合为记账本位币金额。对于实行外汇分账制核算的企业,按外汇买卖多、缺余额计算,计入当期损益;对于不实行外汇分账制核算的企业,按照期末折合的记账本位币金额与原账面本位币金额产生的汇兑损益,计入当期损益。

(三)汇兑损益

汇兑损益是外汇兑换损益的简称,是指因货币兑换、汇率变动等原因造成的汇兑损失和汇兑收益。具体指已经收入的外汇存款在使用时和已经发生的外汇赔款、外汇债权、外汇债务在收回或偿还时,由于时间和汇率的不同发生的折合记账本位币的差额;以及不同货币之间的兑换,因实际兑换的汇率与记账汇率的不同而发生的折合记账本位币的差额。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我国的外汇牌价随国际市场汇率的波动而发生变化,因此,外汇兑换必然会受外汇牌价变化的影响,平时记账所使用的外汇牌价与期末决算日使用的牌价,往往会发生不相等的情况。为了计算年度的总损益,要采用决算日牌价将各种外币的“货币兑换”科目的数字折合成本位币,再将借、贷方数字轧抵后计算出差额。当余额表现在该科目的借方时,是兑换损失;当余额表现在该科目的贷方时,是兑换收益。

但是,这种兑换损益是由于汇率的不同,是通过汇率折算表现出来的,原币金额并没有发生变化,也没有真正地变成本位币金额。因此,这种兑换损益属于未实现的损益。

因外币兑换、记账汇率变化所发生汇兑损益的业务主要有如下项目:

(1)外汇买卖、外币兑换时所发生的收益或损失差额;

(2)期末使用规定汇率调整账面汇率时所产生的收益或损失差额;

(3)外币债权、债务的发生和收回(偿还)时所产生的收益或损失差额;

(4)其他原因发生的收益或损失差额等。

为了核算和监督保险企业因涉外业务而发生外币兑换、记账汇率变动等所实现的汇兑收益与汇兑损失,分别设置“汇兑收益”与“汇兑损失”等两个总账科目。“汇兑收益”科目的贷方记发生的汇兑收益;借方记期末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的数字。期末结转后该科目应无余额。“汇兑损失”科目的借方记发生的汇兑损失;贷方记期末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的数字,期末结转后该科目应无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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