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实务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企业管理出版社《现代企业理财手册上》第236页(19873字)

1.汇票

(1)汇票的基本内容

汇票能否成立并有效,取决于汇票的形式要项(Requisites in form)是否齐全且符合票据发放现定。汇票的必要项目包括①写明“汇票”字样

②无条件付款命令

③付款人姓名或商号

④出票日期和地点

⑤付款地点

⑥付款时间

⑦汇票金额

⑧收款人名称

⑨出票人名称及签字。

结合汇票式样分述如下:

①汇票上注明“汇票”字样

如“Exchange for $10000”或“Draft for2000”,以同其他票据区别开。英国票据法中无此项要求,但在《日内瓦统一汇票、本票条约》中明确规定必须写明“汇票”字样,否则无效。

②无条件支付命令。

必须使用英文“祈使句”,以动词作为开头的命令句式。如:“付给XX公司或其指定人XX美元”(Pay to XXCo.or order the sum of XX US dollars)。

支付命令必须是无条件的,附带任何附加条件的汇票是无效的。如“如果XX公司可以提交质量保证书,则支付其或其指定人XX美元”(Pay to XX Co.or order providing they submits certificate of quaiity)。

使用特殊资金的支付命令,视为有条件命令,汇票无效。如:“从某帐户中支付给某公司若干美元。”

但是下列情况仍视为无条件支付命令:

写明出票依据的一些出票条款。如在汇票上加注根据某号信用证将货物装某船的出票条款,这种支付命令可视为无缘无故无条件支付命令。在国际贸易中使用的汇票,常注有这类字样。如“根据XX银行×年X月X日开出的指示,将货物由XX港装上XX船运往XX地的XX号信用证签发此汇票。”

出票人指示付款人借记某一特定帐户,仍属无条件支付命令。如:“支付给XX或其指定人XXX美元,并将此金额借记申请人在你行开设的帐户”。

③付款人姓名或商号

付款人(Drawee)的名称地址必须写清楚以便持票人向它提示要求承兑或付款。如果付款人是银行,它在某地有两个以上分支机构时,如不写明具体街道号码,会增添不必要的麻烦。有时付款人和出票人是同一个人,或指定的付款人不存在或无付款能力,则持票人可自行选择它作为汇票或本票处理。

④出票日期和地点

汇票上必须写明出票日期,以此确认出票人在签发汇票是有无支付能力,如果出票人出票时已宣告破产或清理,已丧失行为能力,则此汇票不能成立。另外写明出票日期还可以确认付款、承兑和提示的期限,如果付款时间规定为出票后若干天后付款,付款的到期日就要从出票日期推算。

出票地点一般应与出票人的地址相同。注明出票地点可以确认在发生有关出票的法律冲突时,以哪国的法律为依据。国际惯例中采用行为地法律的原则,出票行为发生在某地,就以该国的法律为依据。只要出票地的法律认为汇票的必要项目齐全,汇票即成立并有效,而且在付款地和其它行为发生地同样被认为有效。

⑤付款地点

付款人的地址就是付款地点。“日内瓦统一规则”中规定汇票必须注明付款地址,以便在发生有关付款的法律冲突时,应以付款地的法律为依据。

⑥付款时间(Time of payment)

又称为付款期限(Tenor)、付款到期日(Maturity),是付款人履行付款义务的最后日期。付款人如无正当理由超过期限不付款时,将受到起诉。按付款时间的不同,汇票可分为以下几种:

即期付款汇票(Bills payable at sight/on demand/on presentation),也称即期汇票(Sight/Demand bill)。持票人提示汇票的当天就是到期日,立即可以得到付款人的付款。即期汇票上一般有“见票或提示时立即付款”等字样。如:On demand pay to the order of XX(立即付款给XX的指定人),At sight pay XX or order(立即付款给XX或其指定人)。如果汇票上明确表示付款时间,可视为即期汇票。

定期付款汇票又称远期汇票(Time/term/Usance bill)指经过一段时间后付款的汇票,这一时间段的长短,按惯例一般为30、60、90天等。又可分为:

见票后若干天付款汇票(Bills payable at a fixed period after sight)此种汇票上一般注有下列字样:At 60 days after sight pay to XX,At three months after sight pay to the order of XX。持票人应及时向付款人提示要求承兑,以确定从承兑日起算的付款到期日,明确承兑人的付款责任。

出票后若干天付款汇票(Bills payable at a fixed period after date)此种汇票一般注有下列字样:At XX days(months)after date pay to XX“出票后XX天(月)付款”。持票人也应及时向付款人提示要求承兑,以明确承兑人的责任。

远期付款汇票到期日的计算:

如果到期日是节日,实际付款日就可顺延到下一工作日。

对于见票或出票日若干天付款的汇票,到期日的计算中,包括付款日,不包括出票日或见票日。也就是“算尾不算头”。如:“3月10日开出的出票后60天付款的汇票,到期日的计算方法如下:

3月10日不算,3月11-3月31日为21天,4月1-4月30日为30天,5月1-5月9日为9天,3月11-5月9日共计60天,到期日就是5月9日。如果5月9日恰好是假日,则顺延至5月10日,如5月10日正逢银行休息日,则依次顺延。

对于汇票中规定“见票/出票后X个月后付款”的汇票,到期日的算法应“为付款日的相应日期,如果没有相应日期,则以该月的最后1天为到期日。”通俗地说就是“月”的概念为日历月来确定,而不管这个月到底有多少天。如:3月10日以后两个月到期汇票的到期日是5月1o日;3月31日以后3个月的到期日是6月30日,1月31日以后1个月为2月28日。

确定将来日期付款汇票(Bills payable on a fixed future date)有时也称作板期付款汇票此种汇票在票面上明确注明付款日期,如:Payable on 15th April,1993。持票人仍要向付款人提示要求承兑,以明确承兑人的付款责任。

延期付款汇票(Deferred payment Bill)又成为确定日期以后的定期付款汇票(payable at a fixed period after a stated date)。延期付款汇票在“日内瓦统一规则”及英国“票据法”中都未提及,但在实际业务中则经常见到这样规定的付款期限。在汇票上多注有下面字样:“at 60 days after Bill of lading payable to XX”(提单日后60天付款给XX)或“at 60 days 15th May,1993, payable to XX”(1993年5月15后60天付款给XX)。

⑦汇票金额

汇票的金额必须是以货币表示的,不能用货物数量代替,而且要注明货币单位,如:$1,000£200,000等。

汇票的金额必须是确定的(Certain,determinable),无论出票人、持票人或付款人都可以计算出来,且无论各自对票面文义作何理解,都应得出一个相同金额。

汇票中如果要求付款人支付利息,则汇票中应确定适用的利率,如果没有注明利率,汇票不能成立。如:“Pay to XX Co.the sum of two thousand US dollars plus interest”(支付给XX公司2000美元加上利息),由于汇票中没写明适用利率,无法算出利息是多少,汇票被认为无效。但在“日内瓦统一规则”中认为汇票本身可以成立有效,但加上利息被当做无记载。汇票中还应确定利息计算的起算日期,避免纠纷。如无此项记载,一般认为是从出票日起到付款日止。如:“Pay to XX Co.the sum of two thousand US dollars plus interest calculated at the rate of 5% per annum from the date hereof to the date of payment”(支付给XX公司2000美元加上利息,按年利率5%,从出票日起算至付款日止,计算利息金额)。

汇票中规定的票面金额如果是以某种货币折换成另一种货币计算,应在汇票中注明汇率,或指定以付款日现时汇率计算。如:“Pay to XX the sum of one thousand US dollars converted into Sterling equivalent at current rate of exchange”(支付给XX1000美元,按现时汇率折换成英镑支付)。

汇票的金额可以采用分期付款的方式支付,这一点在英国票据法中有规定,如:“At 60 days after date pay to the XX the sum of one thousand US dollars by five equal consecutive monthly instalments”(出票日后60天付给XX3000美元,分为5个相等的连续月份付款)。但在“日内瓦统一规则”中禁止汇票采用分期付款方式。

汇票金额必须用文字大写(Amount in words)和数字小写(Amount in figures)分别表明,如果两者不符,应以文字大写为准。金额不一致时,持票人可以退票要求出票人更改后,在提示要求付款或承兑。

⑧收款人名称

收款人(Payee)是汇票上记明的债权人,汇票中收款人一栏称为汇票的“抬头”。一般只写收款人名称即可,可以不写地址。汇票“抬头”有以下写法:

限制性抬头(Restrictive order)即对汇票的收款人进行限制,如:“Pay to XXnot transferable”(仅付给XX,不得转让)。出票人签发限制性抬头的汇票,是为了使自己在汇票上的债务仅限于汇票上规定的收款人一方,而不愿再涉及第三者。

指示性抬头(Instructive Order)也叫记名抬头,出票人在汇票的抬头中指明汇票可以由收款人收款,也可以由他的指定人收款。如:Pay to XX Co.(支付给XX公司),Pay to XX Co.or order(支付给XX公司或其指定人)。指示性抬头的汇票可经抬头人背书后交付转让。

持票来人抬头(Payable to Bearer)汇票抬头中未明确指定由某人或其指定人收款,只注明“付给持票人”字样;或未记载收款人者,视为来人抬头。一般写有“Pay bearer”等。来人抬头的汇票无需经过背书,仅凭交付即可转让,因此无法确定各相关当事人的责任,资金安全无保障,所以这种来人抬头的汇票有很大缺陷。在“日内瓦统一规则”中不允许来人作为收款人。

还有一种以出票人自己或自己指定人为抬头人的汇票,叫“已收汇票”,在国际贸易结算中,尤其是信用证中较常采用。

⑨出票人名称及签字

出票人必须在汇票上签上自己的名字,一经签字,即要承担相应的责任。有时出票人代理委托人签发汇票,则出票人应在汇票上加注明,并在个人签字后面写上个人的职务名称,如:For xx Compay John Smith Manager表明汇票不是个人汇票,而是代理XX公司开出汇票。在委托他人代理签发汇票时,要明确受托人的权限,如果受托人超越权限签发汇票,委托人可不负担责任。

汇票上除须注明以上的必要项目,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加列其它记载。如:

需要时的受托处理人或预备付款人(Referee in case of need)。在汇票被拒绝承兑或付款时,持票人可以决定是否向预备付款提示要求承兑或付款,如果预备付款人愿意接受就可承兑,到期时付款,但预备付款人不是真正的债务人。

成套的汇票(A set of bill)。汇票可以作成一式两份(正本和副本),各帮汇票内容和面额是相同的,每张都标有编号,构成一套完整的汇票。持票人只能凭这两份汇票履行一次权利,其中任何一张付款后,另一张即不再付。一般在汇票上加注以下字样:Pay this First bill of exchange(seconed of the same tenor and date being unpaid)to××(凭第一张汇票付款给××(第二张相同内容和日期的不付))。或在汇票上标明Frist(second)being unpaid(第一张(第二张)不付)。通常称为“付一不付二”或“付二不付一”。

免除出票人部分责任的记载。出票人可以在汇票上加注一些文字,以免除某些他对持票人所负的责任。比如出票人可以在汇票中自己签名上方记载“无追索权”等字样,使自己免于被追索。《根据日内瓦统一法》的规定:出票人可以免除其担保承兑责任,但不能免除担保付款责任。如果在汇票中有明确规定免除出票人担保付款责任的任意记载,则应视为无此项记载。

免除持票人部分义务的记载。出票人或背书人可以在他签名旁边记载某些文字,以放弃对持票人的某些要求。如可注明持票人在提示付款或承兑遭拒绝时,不必作退票通知或拒绝证书,而持票人的权利仍然有效。

(2)汇票的当事人

汇票的基本当事人有3个:出票人、付款人、收款人。

①出票人(drawer)

出票人是开立汇票,签发并交付给他人的人。出票人应保证持票人(或收款人)在提示付款或承兑时,付款人一定付款或承兑如果遭到拒付,出票人应偿付票款给持票人。

如果出票人在汇票上注明自己是代别人签发汇票,他个人对收款人或持票人就不负担责任。如果出票人在签发汇票时,仅仅表明自己是代理别人出票,但没有具体标明谁是委托人,这时出票人仍然要承担个人责任。

②付款人(drawee)

付款人也称受票人,是接受汇票的人,也就是汇票中指定的支付票面金额的人。他没有在汇票上签名之前,不是汇票债务人,不承担一定付款的责任,因此他可以拒绝付款或拒绝承兑。在以下四种情况下就有可能出现拒付:

a.汇票指定的付款人与出票人并没有直接的和实际上的债权债务关系。

b.虽然有债权债务关系,但事先并没有就结算办法达成协议。

c.虽然有债权债务关系,但金额不足抵付汇票票面指定的付款金额。

d.事先没有约定透支额度或付款办法。

付款人一旦承兑汇票后,就成为承兑人(acceptor),是汇票的主债务人,而出票人相应退至从债务人地位。

③收款人(Payee)

收款人是汇票中指定的收取票款的人,是主债权人。他是汇票的第一持票人,收款人可以背书将汇票转让给他人,并对受让人担保汇票的付款人一定付款或承兑。否则,背书人将被追索。

当汇票进入流通领域后,相应出现以下当事人:

④背书人(Indorser)及被背书人(Indorsee)

背书人是指将汇票背书后交付给他人的人。被背书人是指接受背书人转让的汇票的人。收款人如不想凭汇票收取款项,可以背书转让汇票,成为第一背书人,被背书人持有汇票后也可继续转让给他人,自己成为第二背书人。汇票可如此连续转让。

对于被背书人来说,所有的背书人都是他的前手(Prior Indorset),反过来,被背书人都是背书人的后手(Subsequent Indorser)。前手应对后手承担一定的责任,保证汇票的付款人一定付款或承兑。

⑤持票人(Holder)

持票人是持有汇票的人,可能是收款人、被背书人或持票来人。只有持票人才有权要求付款人,履行付款义务。持票人有以下3种:

a.单纯持票人。只要票据的各项手续齐备,则占有汇票的人,不论他如何取得汇票(即使是偷来的),他都是单纯持票人。反之,如手续不全,即使通过正当手段取得汇票的人,也不成为单纯持票人

b.付对价持票人(Holder for Value)。对价是指可以支持一项合约的货物、劳务或金钱等。如果持票人取得汇票时付过对价,或自己虽未付对价,但其前手中有人付过对价,则这个持票人就被称为付对价持票人。比如:甲是持票人,他将汇票转让给乙以抵偿债务,则乙就是付对价持票人,因为他取得汇票时,已支付给甲一笔商品或金钱。如果乙又将此汇票送给丙,丙虽未支付任何货物或金钱,但他仍然是付对价持票人,因为其前手已付过对价。

c.正当持票人(Holder in due course)。正当持票人也称为善意持票人,是指在规定期限内自己支付对价,善意地取得汇票,并且未发现票据被拒付过,也未发现其前手的权利有何缺陷,所谓“善意地”,是指受让人是以合法手续取得票据,如果是以盗窃、欺诈、肋迫等暴力等不合法手段取得汇票,则是“恶意地”取得。其持票人不是正当持票人。

⑥参加承竞人(Acceptor for honour)

当持票人向付款人提示承兑遭到拒绝时,预备付款人或其他人愿意对汇票承兑,此种行为称参加承兑(Accettance for honour),此人叫参加承兑人。如果票据到期时,付款人拒不付款,参加承兑人负责支付票款,此时他就成为参加付款人(Payer for honour)。

⑦保证人(Guarantor)

保证人是汇票债务人以外的第三者,为了保证债权债务关系的履行,以自己的名称为出票人、背书人或承兑人包括参加承兑人作出保证,在汇票上加具保证。保证人与被保证人负担完全相同的责任。

(3)汇票的使用

汇票的使用包括出票、背书、承兑、提示付款等行为。

①出票(Issue)

英国《票据法》对“出票”作了如下定义:

“Issue”means the first delivery of a bill or note,complete in form to a person who takes it as a holder.(出票意指把格式完整的票据第一次交付给某人(持有人))。由此看出出票行为包括两个动作:一是做成汇票并签字(to deliver a draft to the payee)。只有在经历这两个动作后,汇票才具有法律效力。

②提示(Presentation)

提示是持票人向汇票的付款人提交汇票要求承兑或付款的行为。持票人只有向付款人提示票据,才能要求获得票据权利。提示分为两种:

a.承兑提示:远期汇票的持票人向付款人提示要求承兑。

b.付款提示:持票人凭即期汇票或已承兑的远期汇票向付款人或承兑人提示要求付款。

对于即期汇票要求汇款或远期汇票要求承兑的提示期限,在《日内瓦统一》中明确规定为一年。这一点在英国《票据法》中只是规定为在合理的期限内,至于如何确定合理期限,没有明确说明。对于已承兑远期汇票的付款提示期限,英国《票据法》规定必须在汇票的承兑到期日提示。《日内瓦统一法》规定在汇款到期日或其后两个营业日内提示付款。如果持票人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提示,就丧失了对其前手的追索权。

提示可由持票人本人进行,也可以委托其代理人办理。提示应向付款人作出,也可向其授权的代理人作出。如果付款人死亡,应向他的私人代表提示;如果付款人已破产,应向其本人或其信托人提示。当持票人遭到拒付时,如汇票中注明了参加承兑人或预备付款人,应向他们提

示。

持票人向付款银行提示的办法有3种:1种是到付款行柜台上提示。1种是通过票据交换所的清算银行换出票据。付款行经其清算银行换入票据。另1种是代理行、联行通过邮寄票据,提示给付款行代收票款。

③承兑(Acceptance)

根据《票据法》的定义,承兑是付款人明确表示同意执行出票人的命令的行为。(The accep tance of a bill is the signification by the drawee of his assent to the order of the drawer)

承兑包括两组动作:道德,付款人在汇票上写明“Accepted(承兑)”字样,注明承兑日期,并签字;之后将已承兑的汇票交还持票人。付款人承兑后即成为承竞人,并成为汇票的主债务人。

对于成套汇票的承兑,付款人只承兑最先提示的那张票据(accept against first presentation)到期时,仅凭承兑的那张汇票付款。

承兑又分为普通承兑和限制承兑。

普通承兑(General Acceptance)承兑人对出票人发出的付款指令不加限制地予以确认。

限制承兑(Gualifed Acceptance)

限制承兑是指承兑人在承兑时,用明确的文字,改变汇票承兑后的效果。

持票人可以拒绝接受限制承兑,他可以把汇票作为拒绝承兑处理。如果他接受了限制承兑的汇票,而出票人或背书人没有明确或暗示授权其接受限制承兑的汇票,这时出票人和背书人可免除对汇票的责任。如果持票人收到限制,承竞的通知后没有在合理时间内提出反对,则被认为他接受了限制承兑的汇票。

常见的限制承兑分为以下几种:

a.有条件承兑(Conditional Acceptance)

承兑人提出只有在他的条件满足后,才履行付款责任。如下承兑时可附加下列语句。

Accepted Isth june 1993 Payable on delivery of bills of lading For××bank,New York Signed

b.部分承兑(Partial Acceptance)

承兑人只对票面金额的一部分履行付款责任。比如票面金额为10000元,而承兑人只对其中的8000元,承兑时加注下列语句:

Accepted

Isth June 1993

Pay for aonount of 8000 only

For××Bank,New York

Signed

c.地方性承兑(Local Acceptance)

承兑人在承兑时注明只在某一个特定地点支付票款。必须以文字明确仅在某地点(and there only),如无此文字则为普通承兑。

例如:

Accepted

Isth june 1993

Payable at××bank,New York and there only

For Bank of china

Signed

下面则不是地方性承兑,而是普通承兑。

Accepted Isth June 1993 Payable at××Bank,New York For Bank of china Signed

d.延长时间的承兑(Qualified Acceptance as to time)。如汇票中规定出票后30天付款,承兑人在承兑时改为90天付款,

Accepted Isth June 1993 Payable at 90 days after date For Bank of china Signed

此种承兑也可以认为是一种有条件承兑。

e.有时汇票有两个以上的付款人,承兑时只有其中一个或几个承兑,并非全部人同时承兑,这种承兑也是限制性承兑。

④付款(Payment)

在持票人凭即期汇票或到期的远期汇票向付款人提示时,付款人按汇票命令支付票面金额。付款后,汇票上的一切债务即告终止。

如果付款人只履行部分付款责任,持票人可以接受部分付款,然后将未付部分作成拒绝证书,以向其前手行使追索权。持票人接受部分付款时,不交出汇票,因为付款人没有履行全部付款责任,债务仍未完成。

⑤背书(Indorseonent)

背书也就是汇票背面的签字,是汇票转让的一种手续,持票人在汇票的背面签上自己的名字,并将汇票交给受让人,以转移汇票。

A.英国《票据法》中规定有效背书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a.必须有背书人的签字(也可不附带其他文字);

b.必须对整个汇票背书,部分背书即将汇票部分金额转让给受让人的背书无效,将汇票背书给多人也是无效的;

c.如果汇票指定有两个以上的收款人时,每个人都要背书。除非其他人指定其中一人作代表;

d.如果收款人或被背书人被指定错误或名字拼写错误时,必须按错误的名字背书,也可在旁边加注正确名字。

B.背书的方式有以下几种:

a.特别背书(Special Indorsement)

特别背书也叫记名背书,是在背书时注明“支付给××人或其指定人”等字句。如:Pay to Smith or order.特别背书的被背书人可以用背书和交付继续转让汇票,最后被背书人是持票人。

b.限制性背书(Restrictive Indorsement)

限制性背书是背书人在背书中加注限制汇票继续流通的文字,如Pay to A Bank only(仅付A银行);Pay to B Bank not negotiable(支付给B银行不可流通);Pay to C Bank not fransferable(支付给C银行不可转让)。

c.空白背书(Blank Indorsement)

空白背书也叫不记名背书,背书人只签上自己的名字,不注明被背书人的名字。空白背书后,受让人可以不须背书,仅凭支付再继续转让汇票。这一点同来人抬头汇票相同。空白背书的持票人,只要在背书人名称签字上面注明“支付给××人”,即可将其转变为特别背书,之后,被背书人也可以再将其作成空白背书。

d.有条件背书(Conditional Indorsement)

有条件背书是在背书中带有附加条件。如:

Pay to the order of A

On delivery of B/L No.10

For B

Signed

附加的条件仅对背书人和被背书人有约束作用,对出票人,付款人无关。付款人不管条件是否履行,都可照常付款,一旦付款完成,汇票责任即中止,即使背书的附加条件没有履行。实际上,背书中附加的条件是指在条件实现时方可把汇票交给被背书人。

e.托收背书(Indorsement for Collection)

托收背书是背书人将汇票转让并授权受让人代为收款的背书。一般注有下列文字:

For Collection Pay to the order of A Bank;

Pay Bank of china or order for colleetion;

Pay to the order of A Bank for colleetion;

被背书人虽持有汇票,但并没有真正获得汇票所有权。

⑥拒付(Dishonour)

拒付也叫退票。持票人提示汇票要求承兑时,被拒绝承兑(Dishonour by non-Acceptance),或持票人提示汇票要求付款时,被拒绝付款(Dishonour by non-Payment)。

如果持票人遇到下列情况,也属于拒付:

付款人死亡;

付款人破产;

付款人是虚构的;

付款人没有付款能力;

付款人故意避而不见。

持票人遭拒付后,有权向背书人和出票人追索票款。

⑦拒付通知(Notice of Dishonour)

拒付通知也叫退票通知。持票人提示遭拒付时,应对每个前手和出票人发出拒付通知。英国《票据法》规定,如果背书人或出票人未收到拒付通知,可免于被追索。但《日内瓦统一法》规定,退票通知仅是后手对前手的义务,不及时通知退票并不丧失追索权。但如果因未及时通知而造成前手的损失时,应负赔偿责任。

拒付通知必须由持票人或其代表发出,或由背书人或其代表发出。持票人也可以直接退还遭拒付的汇票给背书人或出票人,代替退票通知。如果持票人得知出票人或背书人已死亡,则应将退票通知交付给他的私人代表。另外拒付通知应在拒付后的第二个营业日发出。

⑧拒绝证书(Protest)

当持票人遭付款人退票时,应及时对出票人和背书人作出拒绝证书。拒绝证书是拒付地点的法定公证人作出证明拒付事实的文件。持票人请求作拒绝证书时,应将汇票交出,由公证人向付款人再作提示,如果仍遭拒付,公证人即可作出拒绝证书,连同汇票交给持票人。持票人凭汇票和拒绝证书向其前手背书人行使追索权。

⑨追索权(Right of recourse)

追索权是汇票拒付后,持票人对其前手背书人或出票人要求偿还汇票金额,损失的利息及有关费用的权利。

行使追索权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a.必须在规定期限内提示汇票。如果未经提示,持票人不能凭推测认为付款人会拒付而对前手追索;

b.必须及时作成拒付通知,持票人必须在遭拒付后下一个营业日将拒付通知交给或寄给其前手;

c.必须在规定期限内作成拒绝证书。

追索行为本身也须在有效期限内进行,根据《日内瓦统一法》规定,持票人须在作成拒绝证书之日后一年内行使追索权。背书人对其前手背书人的追索有效期为6个月。

⑩参加承兑(Acceptance for honour)

当汇票遭拒付,持票人作成拒绝证书之后,如果汇票尚未过期,非汇票债务人在持票人同意后,可以为保护汇票中某个或几个债务人的信誉而加具承兑,此种行为称为“参加承兑”。

参加承兑应在汇票正面上写明参加承兑,并在汇票上注明参加承兑人的签名。参加承兑格式如下:

Accepted for Honour

of(被参加承兑人的名字)

on(参加承兑日期)

signed by(签名)

汇票到期兑付,如付款人不付款,持票人可向参加承兑人提示要求付款。

参加承兑人应在参加承兑后两个营业日内,将参加承兑事实告知被参加承兑人。如果因没有及时通知造成被参加承兑人损失,应由参加承兑人负责赔偿。

参加承兑与一般承兑主要区别是:

参加承兑人只对被参加承兑人的后手持票人承担付款责任。而承兑人则对出票人,所有背书人及持票人承担付款责任;参加承兑人是与汇票债务无关的第三者,而承兑人是票据的主债务人;参加承兑人付款后,可以向被参加承兑人及前手要求偿还。而承兑人只是履行其义务,付款后即解除了汇票责任。

⑾参加付款(Payment for honour)

在汇票遭拒付,持票人作成拒付证书后,与票据债务无关的第三者可参加付款。参加付款时须指定某人为参加付款的对象,此人就是被参加付款人。参加付款无须经过持票人的同意,任何与票据债务无关的人都可以参加付款。

参加付款后,参加付款人(Payer for honour)对承兑人,被参加付款人及其前手取得持票人的权利,可向其追索偿还。被参加付款人的后手则免除票据责任。

参加付款后,参加付款人应在两个营业日内通知给被参加付款人。否则应赔偿由此造成被参加付款人的损失。

参加付款的金额一般为汇票金额加作拒绝证书的公证费用。参加付款人向被参加付款人及前手要求偿付的金额,还包括他参加付款时作参加付款公证的公证费用。

参加付款行为在实际中较少发生。

⑿保证(Guarantee/Aval)

保证是非汇票债务人对出票、背书、承兑和参加承竞等行为加以担保的行为。

保证时需指定某汇票债务人如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或参加承兑人作为被保证人(the person Guaranteed)。保证人与被保证人负有相同责任。

保证可以在汇票正面上加注,也可以另作一张保证书粘在汇票上。一般如果在汇票正面出现除出票人和付款人以外的其他人签字,一律可视为保证。保证格式如下:

Per Aval

given for(被保证人的名字)

signed for保证人签名

dated on保证日期

汇票的贴现

贴现是远期汇票的持票人在汇票已承兑但尚未到期时,将汇票卖给银行或贴现公司,由后者从票面金额中扣减按一定贴现率计算的贴现息后,持票人获得余款的行为。

贴现时,持票人应承担以下费用:

①承兑费用(Acceptance commission)。贴现的汇票要先经承兑,一般要到专门的承兑公司承兑,承兑费通常是每月1‰,不足两个月按2‰计算。

②印花税(Stamp duty)。贴现是一种票据的买卖,所以应付印花税。印花税税率各国有所不同。英国规定对3个月内的国内汇票按票面金额2‰收取,对6个月以上的按4‰收取。对国外汇票减半征税。

③贴现息。贴现息由贴现率、贴现时间和票面金额决定。计算公式如下:

贴现率一般由同业行会决定。例如一张票面金额10,000元的汇票,贴现率为4%,贴现日到期为90天,贴现息为:

持票人贴现时可获得的净额为:

净额=票面金额-贴现息

如上例,持票人获得净额为9,900元,再扣除承兑费,印花税等金额,即为持票人实际获得的票款。

2.本票(Promissory Note)

本票也叫期票。是由债务人向债权人签发的即期或定期或在可确定的将来时间付款的凭证。

本票的必要项目:

《日内瓦统一法》规定本票应包括以下七个必要项目:

①“本票”字样;

②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承诺;

③付款期限;

④付款人或其指定人;

⑤付款地点;

⑥出票地点和日期;

⑦出票人签字。

本票与汇票的不同之处是

①基本当事人不同,本票有两个基本当事人,即制票人和收款人;

②付款方式不同。本票是一种无条件付款承诺,是制票人保证自己付款。汇票是无条件付款命令,出票人要求别人付款。

③本票不需经过付款人承兑,只需由持票人向制票人提示以确定具体的付款时间。

④本票只能开出一张,汇票可开出一套。

⑤外国本票在遭到拒付时,无需作拒付证书。

3.支票(cheque or check)

支票是以银行为付款人的即期汇票。是银行存款客户向他开立帐户的银行开出的,授权该银行即期支付一定金额给某人或其指定人的无条件支付命令。

根据《日内瓦统一法》规定,支票须具备以下必要项目:

①“支票”字样;

②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命令;

③付款人名称和地点;

④收款人或其指定人;

⑤出票日期和地点;

⑥出票人签字。

带有划线的支票称为划线支票(crossed cheque)又可分为普通划线(General crossing)支票和特别划线(Special crossing)支票。

普通划线支票是任何银行都可以代收入帐或转帐的支票,形式有以下五种:

①= ②and co. ③not negotiable

④A/c payee ⑤not negotiable A/c payee

其中①和②是最常见的普通划线支票,②中加注的“and co.”字样无具体意义。③中在横线中加注了“不可流通”字样,表明转让后受让人不能取得正当持票人的权利。④和⑤只能委托收款人的往来帐户银行入帐。

特别划线支票是在横线中间加注代收行的名称,如

×Bank×Bank A/C Payee×Bank not negotiable

这三种形式支票只能由横线中指定的×银行收款。

为了避免出票人开出空头支票,支票的收款人或持票人可以要求付款行在支票上加盖“保付”印记,这种支票称为保付支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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