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可有自己的财会制度,但要依国家有关税收法规计算纳税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企业管理出版社《现代企业理财手册上》第1399页(1271字)

近些年来,随着我国财会制度、税收制度的不断改革和完善,一整套符合国际惯例的财税处理规则已逐步建立起来。我国目前税务与财务会计的关系采用的是税会分离的模式。具体要求如下:

(1)企业可在财务通则、会计准则总原则下和行业会计制度的规范下,结合具体情况,制定本企业的财务、会计制度或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企业的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应当报送税务机关备查。

财会制度与税法各有其不同的职能。财会制度是进行理财、核算的规范,各核算单位根据投资人、债权人、企业管理人等等各方面的需要和要求,通过理财、核算、公允客观地反映企业的经济活动。因此,财会制度主要是为投资人、债权人、企业管理人服务的。而税法是调整国家与纳税人之间征税关系的法律规范,税法体现的是国家的意志,代表的是国家的利益,国家制定税法是为依法纳税、依率计征服务的。因此,财会制度与税法之间是具有相对独立性的,这种相对独立性导致两者之间可能存在一定程度的不一致,这就要求企业必须将自身的财会制度或财会处理办法报送税务机关备查,以便使税务机关掌握情况,利于工作。我国税收征管法第37条中第三款明文规定:纳税人未按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财务、会计处理办法报送税务机关备查的,税务机关可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处2000元~3000元罚款。

(2)企业的财务、会计制度或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法规有抵触的,应依照税收法规计算纳税。

企业的财会制度或财会处理办法可与税法之间存在一定程度的不一致,但在计算纳税的时候,企业的财会制度或财会处理办法必须要服从税法,以税法规定为准。财会规定与税法规定之间的差异有两种,一种是时间性差异,一种是永久性差异。以时间性差异为例:企业财会制度规定用加速折旧的方法计提设备折旧,而税务机关只核准该企业用直线法计提折旧,这样,在固定资产使用初期,采用加速折旧法计算的折旧金额大于采用直线法计算的折旧金额,在固定资产使用后期,采用加速折旧法计算的折旧金额小于采用直线法计算的折旧金额,而在固定资产整个使用过程中,这两种折旧方法计算出的总体折旧额是相等的,只是计入费用的时间不同。再以永久性差异为例,企业的罚款支出要从帐面体现出来,而有些罚款支出是计算纳税时不允许列支的,这就是永久性差异。

不论是财会制度与税法规定之间的时间性差异还是永久性差异,都要求企业在计算纳税时依税法进行调整。这里所谓调整并不是要求企业必须调改帐目,而是要求企业按税法规定进行税基及税额的计算,调整纳税申报表。这样调表不调帐,是因为企业的财会资料不仅仅是用于纳税的,财会工作也不仅仅是为税收服务的,所以不能用征税的标准来更正会计资料,只能用征税的标准去更正税基、税额计算及纳税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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