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布性决定

出处:按学科分类—社会科学总论 中国建材工业出版社《中国文书大典上卷》第25页(553字)

【简介】:

公布性决定是决定的一种,它是一种在会议上直接公布某个议案的具体内容时使用的公文,用途比较单一,有时也用于公布会议批准的某项法规条约等。

公布性公文由二部分构成:

(一)标题及题下标文 标题与其它公文略有出入,它的发文机关是某次会议,所以标题应写清“会议全称、事由和文种类别(决定)。题下标示是会议全称及通过的日期。

(二)正文 公布性决定是公布某次会议的议案,通常仅需把议案的主要内容或被批准的法规、条约的名称写明就行了。正文很简短,用语也要求精要。

公布性决定的发文机关也包含在标题之中,日期即会议通过日期,不需另外写出。

【范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第159号残疾人职业康复和就业公约》的决定

(1987年9月5日通过)

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2次会议决定:批准1983年6月20日由国际劳动组织第69届大会通过的《第159号残疾人职业康复和就业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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