议案

出处:按学科分类—社会科学总论 中国建材工业出版社《中国文书大典上卷》第257页(7431字)

【简介】:

议案的性质 1993年11月21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规定:议案“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按照法律程序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请审议事项。”

议案的特点 议案是各级人民政府按照法律程序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请审议事项的文种,因此具有如下特点:1.法定性。议案是各级人民政府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委会提出审议事项的公文,各级人民政府在提出议案之前,都进行了严格的审查讨论,审查讨论都是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的,虽然还不能正式颁行,但一经成文,便具有法定性,不是某个人可以随意更动或废弃的。2.程序性。提出议案要经过一定的程序。凡属法规性议案,如条例、规定、办法,一般须由各政府职能部门拟稿,各职能部门领导审定后以请示形式报各级人民政府审核,各级政府办公厅(室)收到请示后转给各级政府的法制局核稿,法制局根据法律在内容和表达上进行规范后提请各级政府秘书长(或办公室主任)审阅,各级政府秘书长(或办公室主任)审阅后转呈各级政府负责人审阅,然后提交各级政府常委会讨论,通过后由各级政府办公厅(室)下属的议案督查处(科)以各级政府名义向各级人大或其常委会提请审议。凡属人事任免议案,根据我国党管干部的实际情况,均先由各级党委常委会讨论通过,然后由各级政府第一负责人(均为各级党委副书记)以政府首长名义向人大或其常委会提请审议。3.严谨性。凡是以议案提请审议的均属重要事项,或是法规或是人事任免,这些事项实施后都将对某一方面的工作产生重大影响,所以其文字表述必须十分严谨,不容许大意或敷衍塞责。

议案的作用 议案是各级政府向同级人大提请审议事项的文种,所以其基本作用就是“提请审议事项”。因提请审议的事项不同,具体而言有以下三方面的作用:1提请审议法规;2.提请审议人事任免;3.提请审议其它须经人大审议的事项。

议案的种类 依其提请审议的事项可将其分为三类:1.提请审议法规的议案;2.提请审议人事任免的议案;3.提请审议其它事项的议案。

议案的格式和例文 议案的格式由版头、发文字号、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发文机关(人)、发文日期、主题词等部分组成。1.版头。在议案首页上部用红色大字印上发文机关名称,下面用间隔线隔开,这就是议案的版头。2.发文字号。国务院提出的议案一般用“国函[19××]×号”,省级政府提出的议案一般用“×府文[19××]×号”。3.标题。国务院提出的议案一般用“国务院关于提请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草案)的议案”,省级政府提出的议案一般用“关于提请审议《××省实施〈×××法〉办法》的议案”或“关于提请审议《××省×××条例(草案)的议案”或“关于×××同志任职的议案”或“关于×××等同志职务任免的议案”等。4.主送机关。国务院议案主送机关写“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省级政府议案写“省人大常委会”。5.正文。议案的正文都很简单,提请审议法规的议案一般写“《××省×××条例(草案)》已经19××年×月×日省人民政府第××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请予审议。”提请审议人事任免的议案一般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现提请任命×××为××厅(局)长,请予审议”。6.附件。法规性议案的附件就是提请审议的法规,根据行为惯例,直接附上法规全文即可;人事任免议案的附件则视任免人数的多少而确定附件的多少,如系任免一人则写“附件:×××同志简历及主要表现、干部任免呈报表”,如系任免多人,则任职的干部的附件写“×××同志简历及主要表现、干部任免呈报表”,而免职的干部则只写“×××同志干部任免表”即可,附件根据人数编列序码。7.发文机关(人)。法规性议案落款只盖带国徽公章而不写发文机关(因发文机关已在版头出现);人事任免议案的签发人则盖该机关首长的签名章,其前写明职衔,如“国务院总理 ×××”、“省长 ×××”等,不盖政府公章。8.发文日期。原则上以签发人签发的日期为准,会议通过者则写通过日期。9.主题词。按规定标引,如人事任免议案可标引:“人事 干部 任免 议案”。

议案的写作要求 议案本身的写法已经有了比较固定的格式,议案的写作难度在其附件。附件有两种,一种是法规性附件。一种是人事任免性附件。下面分别谈谈这两种附件的写作要求:1.法规性附件的写作要求:(1)要有全局观念。法规都是就某一方面或某一局部的工作作出规定的文件,必须用全局观念来看待它,只有这样才能拟订出与上下左右各方都很协调的法规。(2)要有长远观念。法规文件都是在较长时间内适用的,不能只顾眼前而忘记长远。(3)要熟悉有关法律和法规。要熟悉与所制订的法规有关的法律和法规,以便借鉴和参考,有时还可以借鉴外国的有关法规,这样可以少走弯路。(4)要注意写作方法。法规的写作方法也已形成固定的格式,如结构上的总—分—总格局,表述上的先总纲后细目、先一般后个别、先原则后具体等,写作时都必须遵循。2.人事任免性附件的写法:人事任免性附件有两种,一种是个人简历及其主要表现,一种是干部任免呈报表,这两种附件的写法要注意以下几点:(1)简历、表现和呈报表中所写的内容必须真实可靠,不能夸大也不能缩小,更不能凭空臆造。(2)对现实表现的评价要客观公正,要建立在事实的基础之上,不能有溢美不实之词。(3)语言要平实,结构要有条理。

【范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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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函[1994]×号

关于提请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草案)》的议案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国务院总理 (盖名章)

一九九四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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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词:×× ×× ×× 议案

抄送:国家体改委、国家工商局、国务院法制局。

关于提请审议《××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办法》的议案

省人大常委会:

《××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办法》已经1995年×月×日省人民政府第××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请予审议。

××省人民政府(公章)

一九九五年×月×日

附件:

××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鼓励台湾同胞在××投资,促进经济交流和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和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台湾同胞在××境内投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台湾同胞投资者的人身权、财产权以及其它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台湾同胞投资者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依法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并接受当地人民政府的监督。

第四条 确认台湾同胞投资主体资格,应当向设区的市以上人民政府(包括地区行政公署,下同)台湾事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出具国家规定的能够证明个人身份和资产的有效证件。

设区的市以上人民政府台湾事务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审核完毕,核发台湾同胞投资主体资格确认证书。

台湾同胞投资者凭台湾同胞投资主体资格确认证书,可以享受国家和本办法规定的优惠待遇。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台湾事务主管部门和其它有关行政部门应当为台湾同胞投资做好咨询服务工作,提供有关投资方面的法律、法规、政策等资料。

第六条 台湾同胞投资者,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第七条规定设立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外,还可以依法采用下列投资形式:

(一)开展补偿贸易和来料、来样、来单加工装配;

(二)购买、承包或者租赁公司、企业;

(三)购买股票、债券;

(四)购置房产;

(五)进行土地开发经营。

第七条 鼓励台湾同胞投资下列行业和项目:

(一)能源、交通、重要原材料工业建设;

(二)引进农业新技术、优良品种和农业综合开发以及农业基础设施;

(三)高新技术和先进技术项目;

(四)大中型企业技术改造项目;

(五)出口创汇型项目;

(六)综合利用资源以及防治环境污染的技术项目;

(七)本省鼓励兴建的其它项目。

台湾同胞投资前款规定的行业或者项目的,在场地使用、配套项目经营等方面给予综合补偿的优惠。

第八条 台湾同胞投资者可以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在本省设立保税仓库,举办商业、保险、金融等第三产业和教育、卫生等公益事业。

第九条 台湾同胞投资企业除享受国家规定的有关优惠政策外,还可以享受省人民政府颁布的《关于鼓励开发××工业走廊的规定》中有关投资方面的优惠待遇以及其它优惠待遇。

第十条 台湾同胞投资的生产性项目,凡符合产业政策,外汇自行平衡的,可以不设定产品出口比例;对生产所需原材料、零部件不需进口和所得利润不汇往境外的加工业项目,产品可以以内销为主。

第十一条 台湾同胞投资企业为求得外汇平衡,可以按照国家有关外汇管理规定调剂外汇。

第十二条 台湾同胞投资企业经营所需的水、电、运输条件和通讯设施,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和当地的实际情况优先提供,并按照国家规定的当地同行业企业收费标准计收费用。

第十三条 台湾同胞投资者及其随行眷属以及受聘于台湾同胞投资企业的台方职员,需要多次来往本省的,可以申请办理多次入出境手续;需要停留三个月以上的,应当办理暂住手续;需要延长停留期限的,应当办理停留延期手续。

台湾同胞投资者因商务活动需要出境前往其它国家的,可以向公安机关申请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护照。

第十四条 台湾同胞投资者及其随行眷属以及受聘于台湾同胞投资企业的台方职员,在住宿、就医、旅游、安装电话、子女入托入学等方面,享受本省居民同等待遇。

台湾同胞投资者在本省居留期满六个月以上的,可以凭其在台湾地区取得的有效机动车驾驶证,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换领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

第十五条 在台湾同胞投资企业较集中的地区,可以依法成立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协会。

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协会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开展活动,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十六条 对台湾同胞投资者投资所形成的资产不实行国有化和征收。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确需征收的,应当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依法征收,并根据国家规定的补偿范围和补偿标准给予相应的补偿。被征收的资产必须经评估机构评估作价,补偿款额应当按实施征收之日的市场价格计算,并包括实施征收之日起至交款之日的利息,征收方应当在实施征收之日起三个月内付清。

第十七条 台湾同胞投资者依法获得的利润、股息、红利、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清算后资金和其他合法收入,可以依法汇回台湾或者汇往境外。

第十八条 台湾同胞投资者可以委托投资代理人。代理人应当持有具有法律效力的授权委托书,履行委托书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九条 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省人民政府授权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到台湾同胞投资企业检查,不得强制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参加各类培训、评比、赞助、产品展览等活动,禁止向台湾同胞投资企业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

第二十条 台湾同胞投资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向当地人民政府台湾事务主管部门或者其它有关行政部门投诉,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有关行政部门接到投诉后,必须及时调查,依法处理,并在30日之内将处理意见答复投诉人。

第二十一条 台湾同胞投资者与公司、企业、其它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之间发生与投资有关的争议,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受理台湾同胞投资的审批、办证、投诉等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造成台湾同胞投资者经济损失的,台湾同胞投资者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赔偿法》的规定要求赔偿。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省人民政府台湾事务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1995年×月×日起施行。

主题词:法制 台湾 投资 保护 办法 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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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秘书处 1995年×月×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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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印××份

省人民政府提请审议人事任免的议案

×××省人民政府

×府文[199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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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同志任职的议案

省人大常委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现提请任命×××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主任。

请予审议

附件:×××同志简历及主要表现、干部任免呈报表

省长 ×××(签名章)

一九九六年×月×日

主题词:人事 干部 任职 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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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秘书处 1996年×月×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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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印16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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