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示

出处:按学科分类—社会科学总论 中国建材工业出版社《中国文书大典上卷》第265页(3222字)

【简介】:

指示的性质 (一)指示是重要的领导性文件,它要写明指导工作的方针政策、工作原则、总的部署、步骤、方法和注意问题等。(二)指示是上级领导机关对下属单位的工作作出部署,提出意见,指出方针原则、方法和步骤的指导性文件。(郑怀义、段柄仁:《机关应用文写作》)(三)指示是上级领导机关对下级机关布置、指导工作,阐明工作活动原则、政策、步骤和方法的公文。(陈学璞主编:《干部写作教程》)

指示的特点 指示和通知,在对对方的工作或活动提出具体的要求或做出具体指导这一点上有相同的地方,但通知比指示使用的范围更大,有的不仅对下级使用,也可以对平级使用。有的通知(如会议通知)仅有告知的作用,并无指导的内容,指示则比通知的指令性更强一些,内容的伸缩性更大一些,表述方式也更灵活一些。指示和命令都具有约束力,都要求贯彻执行,但是命令一经发布即产生法律效力,必须坚决遵照执行,而指示虽然也必须执行,但可以依据实际情况灵活运用,不像命令那样严格。

指示的作用 指示是上级机关直接指导下级机关作好某项工作的凭借,它虽然也是指挥性公文,而且指导意义明显,但强制作用不及前面几种法规性公文和指挥性公文。需要对之作出指示的工作,一般是涉及重大问题的工作,能够发出指示的机关,一般是具有相当级别或职权范围较大的机关,对日常工作的安排或者基层单位的工作安排,一般不能用指示,而要用通知等。发布指示既可以针对某个带有普遍性的问题,也可以只针对某个局部问题,前一种指示的适用面广,所起的作用大,用得也比较多。

指示的格式和例文 (一)指示的格式分为标题、受文单位、正文、发文单位、发文时间五部分。(1)指示的标题应当清楚准确、简明扼要地概括指示的主要内容,标明发文机关和公文名称。(2)指示的正文一般由指示缘由、指示内容、执行要求三部分组成。A.指示缘由部分主要说明指示事项的意义。通常先写提出指示事项的依据,说明为什么提出这个任务,针对性是什么,然后写提出指示事项的必要性。对必要性的阐述,观点要鲜明,说理要透彻,文字要简练精确。B.指示内容主要是交代工作任务,提出完成工作任务的具体要求,有的还要总结以往的经验教训、提出今后的打算和安排。指示的事项宜分项表述,一般在每项的前半部分提出要求,后半部分规定实现要求的措施,这样写,不仅能做到条理清晰,而且有利于下级机关执行。措施和方法要切实可行,切忌“一刀切”,要适当给下属单位留出因地制宜、灵活处理的余地。C.执行要求主要写明指示事项完成的步骤、时间以及上报的机关和时间等。受文单位、发文单位、发文时间等部分与一般公文格式相同。(二)指示的格式,主要包括标题、受示单位、正文、发布指示机关、发布指示时间。(1)标题。要清楚准确、简明扼要地概括指示的主要内容,标明发布指示的机关和文种名称,其排列顺序是:发文机关+“关于”+事由+公文种类。如果事情紧急,还可在标题上写明“紧急指示”。(2)受示单位。指直接接受指示的单位,也就是执行指示的对象。(3)正文。这是指示的主体。一般由指示缘由、指示内容两部分组成。指示缘由——发布指示的原因、动机或目的,可根据某项方针政策精神或某次会议决议,或某项工作发布的情况与存在的问题等发出指示,在说明缘由之后用“现指示如下”、“特作如下(紧急)指示”、“现就有关问题作如下指示”等承启用语转入指示内容。指示内容——主要包括工作任务、应掌握的政策界限、应采取的具体措施和必须注意的问题等,一般以分条列项的方法写出,各条之间要讲究逻辑顺序和内在联系。这一部分是指示的核心,必须集中笔力,认真写好。(4)发布指示的机关。发布指示的机关要在正文后面写明。若标题里已经有了发布指示的机关,文后就可以省略了。(5)发布指示的时间。时间指的是签发指示的时间,要把年月日三者写全。时间既可写在标题下边,用小圆括号括上,也可写在发指示机关落款下边。写指示应注意以下几点:第一,要准确判断情况,科学预见未来,提出切实可行的指导原则。第二,要有针对性,能解决实际问题。第三,文字既要概括,又不能失之空泛。第四,要庄重、周密、明确,较之命令,语气可相对缓和一些。

【范例】:

中共中央 国务院

关于制止乱砍滥伐森林的紧急指示

(一九八二年十月二十日)

当前,许多地方再次出现了乱砍滥伐森林的歪风,并且还在继续蔓延扩大。产生这种情况的原因,主要是有关的党、政领导机关对违法毁林事件的严重性认识不足,打击不力,有的甚至不抓不管,听之任之。必须使同志们明白,当前,森林工作中确实存在一些问题,如增拨抚育基金、控制采伐计划、调整购销价格等问题,有的还没有解决,或没有完全解决,林区群众生活还有一些实际困难,这些都必须有准备、有步骤地一一加以解决,但是,这需要相当长的时间,而对当前的违法毁林事件,决不可借口工作中存在缺点就可以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国家制定的有关森林的法律、法令,体现着全国各族人民的根本利益,受到广大群众的拥护,甘愿犯法毁林的只是极少数;姑息放纵这些极少数犯法者,是对人民的犯罪。只有对少数犯法者坚决给予打击,才能有效地刹住这股歪风,鼓励更多的人保护森林,发展林业,否则,百年树木,毁于一旦,将造成无法弥补的损失。为此,特紧急指示如下:

一、中共中央、国务院责成凡是有森林的地方的县委和县人民政府,负责监督护林法令的执行,望立即采取果断措施,限期制止乱砍滥伐森林事件,无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利用任何手段侵占和破坏国有的和集体所有的山林,都必须彻底追查,依法惩办。对这些犯法者制止不力,就是失职,上级党委和政府必须追究县委书记和县长的领导责任。

二、对于破坏森林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要分别情况,该退赔的必须退赔,该罚款的必须罚款,该判刑的要依法判刑。不管什么人,也不管哪一级干部,犯法者同罪,不得姑息、包庇,或者借故掩护,顶着不办。对当前毁林严重的地方,要抓住几个典型案件,从重从快处理,处理结果,要在报纸上公布,以震慑犯罪分子,教育广大干部、群众。中共中央、国务院决定由中纪委会同林业部等有关部门组成工作组,重点协助一些省、自治区抓好毁林案件的处理工作,和纠正某些党、政机关领导不力的问题。

三、抓紧抓好稳定山权、林权,划定自留山,确定林业生产责任制的工作。凡是没有搞完林业“三定”的地方,除国家计划规定的木材生产任务以外,其它采伐暂时一律冻结。“三定”结束的地方,必须切实加强林政管理,没有林业部门发给的证明,不得采伐、运输和销售木材。林区和毗邻地区的木材自由市场,必须坚决关闭。同时,要认真解决好山林纠纷。在山林纠纷解决之前,任何一方都不准发出林权证,不准砍伐有争议的林木,不准挑动、制造山林纠纷,违者要追究责任制,严肃处理。集体所有林,要实行专业承包责任,不允许按人平分。

四、保护森林,发展林业是我国社会主义建设中的一个重大问题。对林业的保护和管理必须加强,在任何时候都不能丝毫放松。今后对乱砍滥伐歪风,应当随起随刹,绝不手软。各级党委和人民政府对坚决刹住当前乱砍滥伐森林的歪风,加强对森林的管理和保护,进一步落实林业政策等问题,一定要立即进行一次认真的检查,针对存在的问题,作出具体部署,切实把工作抓好,务求取得成效。

请各省、市、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于今年年底前向中央、国务院写出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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