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案法律文书

出处:按学科分类—社会科学总论 中国建材工业出版社《中国文书大典中卷》第1478页(1837字)

【简介】:

立案法律文书,是指人民检察院在立案程序中对于控告、检举、自首等有关犯罪材料的受理以及对立案材料审查后分别不同情况作出不同处理时,所制作的法律文书。主要包括:受理案件登记表,移送案件通知书,立案请示报告,立案决定书,不立案通知书等。

【范例】:

移送案件通知书

××人民检察院移送案件通知书

×检经移字(1997)第5号

我院受理的××县××公司××检举张××犯有投机倒把罪行一案,依照执行《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案件管辖范围的有关规定,特移送你局依法查处。对被告人张××已于一九九七年五月六日十时,采取拘留措施,现押于×××看守所。

特此通知

××县公安局

××县人民检察院(院章)

一九九七年五月七日

立案决定书

××省××市人民检察院立案决定书

×检经立字(1997)第×号

被告人李××,男29岁,汉族,高中毕业。1985年12月参加工作,现任××市工商银行大石桥营业所会计,住银行家属院。

1997年3月3日,××市工商银行大石桥营业所主任王××向我院反映,该营业所会计李××自1996年11月至1997年1月,先后三次挪用公款总额达30万元。据初步调查,反映情况属实,被挪用款项的单位要求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李××,挪用公款数额巨大,情节严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应予立案侦查。

检察长:蔡××

1997年3月10日

(院印)

不立案通知书

人民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决定

××市郊区人民检察院

退回补充侦查决定书

补第9号

××市××区公安分局:

你局199×年6月20日,以58号文书提请批捕的刘××强奸一案,经本院审查认为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现决定退回你局,请予以补充侦查。

附注:①补充侦查提纲一份。

②侦查卷宗一册。

199×年6月28日

(院印)

补充侦查提纲

一、被告人刘××虽然在公安机关曾供认强奸了李××,后又推翻。而李××在19××年7月22日公安机关询问时,她证实说:“不像家乡的人,我从来没有看见过这人。”在199×年6月21日,检察机关询问她时进一步证实说:“那天晚上我被强奸,肯定不是刘××。”在被害人李××否认被刘××强奸的情况下,认定刘××强奸了李××的证据是什么?

二、关于李××被强奸,被告人始终没有供认。被害人李××在19××年7月21日公安机关询问时说:“没有看清脸,不认识。”而事隔一年多(199×年8月14日)检察机关再次询问她:“你看这人是谁?”她却肯定地说:“在打开灯的一瞬间我看到这个人半个脸,当时我脑子一闪念,这不是刘××吗!”李××在发案时没有看清被告人刘××的脸,另外李××所讲只见到“一个眼睛和半个脑盖子”。是从什么角度看到的?怎么能形成一个眼睛半个脑盖子的形象?被害人打开灯与被告人闭灯有多长间隔时间?这期间被害人有没有看清被告人?应查清。

三、李××证实被告人强奸她时使用的菜刀“是咱家的菜刀”,而被告人刘××曾供认“我强奸李××,使用菜刀是我家的,现在还在我家外屋放着呢”(李××已否认被刘××强奸)。那么卷中拍照的菜刀究竟是谁家的,又根据什么认定是刘××作案时所使用的菜刀?

四、在询问被害人的笔录中反映,被告人刘××在强奸李××时,嘴上叼着三节手电筒,面对面照着李的脸实施的强奸行为,是不客观的。因为被告人在实施强奸时,必然与被害人身体距离很近,而嘴上叼着三节手电筒怎么能实施强奸行为?应做出具体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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