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与英国中英公司订立《赎回上海枫泾铁路议订条款》
出处:按学科分类—交通运输 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中华民国铁路史资料1912-1949》第27页(1424字)
【事件内容】:
(订立合同缘由及两造名义)
按交通部(下文即称为部)为收回苏省铁路公司所建上海至枫泾之铁路,作为政府铁路,曾与苏省铁路公司(下文即称为铁路公司)议定各条件;并由1914年1月1号起,由部委派局长管理该路。故交通部所允准给予铁路公司之赎路款,现今须开始分期交付。中英公司(下文即称为公司)已允由1908年3月6号,所订中国国家沪杭甬铁路五厘利息借款项下拨出,按该路之实在路价付给铁路公司,惟该路须由政府完善管理。兹特有两方面:一为交通部,一为中英公司,订立合同如下。
第一条(该路所有权及未清债务之声明)
交通部声明该路所有产业及进款,均未经抵押;铁路公司所有未清之债务均由交通部所允准给予公司之款内拨付。
第二条(路价数目及备提办法)
该路实在价值,已由部及公司估出,计规银315万两。兹议定下列各款,按照下订日期,准由上项所言之借款内提用。
计开:
1914年2月20日,提上海银115万两。
1914年5月20日,提上海银92万两。
1914年8月20日,提上海银77万两。
1914年11月20日,提上海银31万两。
以上各款,由上海汇丰银行妥备,听候交通部提用。
第三条(公司不干预路事之同意及声明)
自第一次付还上所议定借款之日起,该路即由交通部实行管理;并经公司同意,自该日起,所有关于铁路公司之权利,一概取消。但专冀中国政府付给各期款项,不再干预铁路各事;并将此意声明。印在交通部拨给公司之中国政府债票上。
第四条(局长及重要职员之委派及权限)
该路管理事宜,由中国局长一员督率之;并委派总工程司一员、运输总管一员、总管账一员。此三员均须英国人,为公司所同意者;并委派其余必须之职员。以上各员,均须遵从局长,或其正式委派代表之命令。该路与沪宁铁路连接事宜,由该局从速办理。
第五条(总管账之责任及路款之处理)
总管账员承局长之命,管理该路所有进出款项。凡关于动用路款之公文,需与总办会同签字。该路进款,由总管账员存入上海汇丰银行,为该路之存款。除用费外,如尚有净余之款,则该款即可用以付给1908年沪杭甬铁路借款之利息。
第六条(本合同系附属件并以英文为准)
此项议定条件。附属于1908年3月6号沪杭甬铁路借款合同,并推广该合同。如有疑义之处,以英文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