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同成铁路借款合同(1)》摘要
出处:按学科分类—交通运输 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中华民国铁路史资料1912-1949》第136页(1074字)
【事件内容】:
“此合同系……1913年7月22日在北京订定。其订立合同之人,一系交通、财政两部总长[朱启钤、梁士诒]……代表中华民国政府;一系在北京设立之比法两国铁路公司代表人陶普施,秉承该公司全权代理,此后名为公司(第一节)。
借款总数“英金一千万镑”“五息息”(第二、三节)“专为下开各节之用:建造敷设……自山西省之大同府,与京绥铁路相接之处起点,中经太原府……蒲州、潼关、西安府、汉中府至四川省之成都府为止”;“至本路与陇秦豫海铁路相接之处”,由两路督办及总工程司“照两路公司利益商定”;“中国政府允许将原有之商办同蒲铁路公司,收归国有,并入此路之内”;“备付工程内利息,并行车经费,至工程期限,估定应自测勘定线后五年完竣”(第四节)。
“借款以四十年为期,自售票之日起,算至第十一年起还本”;“利息应自售票日起”,“由中国政府每六个月付与票执之人”(第五、六节)。本合同之执票人,将同成铁路……作为头次抵押,……如中国政府不按期交付本利,或付而不足,即可实行受抵押之所为权”(第七节)。
“公司应缴中国政府票价,系按比京售出之价,扣除照票面五厘半之数”(第八节)。此项借款“于本同签字之后,或作一次,或分数次,从速发售”。“第一批至少英金四百万镑,应在本合同签字之日起十二个月发售”。倘有“政治上或财政上意外之恐慌,……应由公司展缓公道期限,再行照章办理。如公司于商定展缓限内仍未能发售,则本合同即行作废(第九节)。
“估勘全路工程,克日开办,以便营造路工。”“营造工程,应于本合同核准六个月后,即行开办;估计测勘完竣后,五年可以告竣”(第十六节)。“本合同内之铁路,中国政府将来或以为有益、或以为必需,拟建造联属本路之支路,或展长本路,应由中国政府以中国款项自行修造。如需外国资本,公司所许条件无异他公司,则先尽公司商办。其支路及本路终点,由中国政府自定之(第十八节)。
公司得委任在欧洲,或在中国之银行代其经理,依本合同所定之各种款项。公司除本合同内该公司所承认之责任外,得将其应有之权利,或全体、或一部分过割与他公司、或他团、或经理人、或董事付托、或过割,均须请交通部核准。公司让渡之他公司、或他团,除比国国籍外,中国政府概不承认(第二十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