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政府滨黑铁路借款合同
出处:按学科分类—交通运输 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中华民国铁路史资料1912-1949》第179页(10936字)
【事件内容】:
第一款 (订定合同两造名义)
此合同系中华民国五年3月27日,即1916年3月27日在北京订定。一为中华民国政府(下称中国政府),由财政总长周学熙、交通总长梁敦彦全权代表;一为俄亚银行(下称银行)。银行设在胜[圣]彼得堡,系股份有限公司,由郭业尔君全权代表。
第二款 (借款总数及其名称日期)
中国政府准银行承办发售金借款,按虚数五千万罗布,约合英国金镑、美国金元、法比等国佛郎各若干,或一总或分批发售。至用何种金币,由银行选择之。
银行应将售出债票之款,按照在各市场售获之金币种类及实在数目,登入中国政府账内;至还本付息,亦用原售债票市场之金币付给。如在别处取息,则照市合价,换给该处通用之币。以上均委托银行经理之。
此借款应以债票发售之日为期,定名为1916年中华民国政府滨黑铁路五厘息金借款。
第三款 (借款宗旨)
此借款专为办理下开各事应需款项之用。
第一,建筑由沿东清铁路之一地点附近哈尔滨地方,经过墨尔根,至频黑龙江岸,与卜拉克维城斯克对岸黑河府之铁路工程,及由墨尔根至齐齐哈尔之支线。并购办车辆材料,俾其行车。其确实路线,由督办代表中国政府,与第十五款所载之总工程司,按照与本路最利益之处,会同商定。
当经约明,建筑此路,系包括所有购办应需地段及应用物料车辆等,并接连东清铁路各项工程一切在内,俾本路营业便利。
路线所经应用公私地产,无论在村野城镇,或国有或官有,均由中国政府设法处置。其应需地价费、赔偿费,亦由政府担认办理,以便铁道通过无阻。所有以上各用款,均由督办预估,在借款内提拨,交付中国政府支用。惟此项因购地交付中国之款项数目,应由督办会同银行商定,并由按照第十三款所载之总工程司稽核。
第二,由督办经理购回齐齐哈尔城至东清路边之铁道,并将该铁道并入本路支线之各费用。
第三,备付工程期内借款利息,并行车经费;至工程期限,预估五年完竣,仍应俟测勘全线后再行确定。倘工程较速于预估时期,先已完竣,则因此盈余之款,应交存银行,作为公积,以备支付本借款利息,及本路修理改良之用。
倘中国政府与俄国政府协商在黑龙江上建造铁桥,或用渡船,俾临黑龙江右岸之黑河府与左岸之卜拉克维城斯克相连,则将来关于此事详细办法,由政府代表与银行用互换公函,附加本合同之后。
第四款 (付息)
此借款利息按票面额数长年五厘计算,由中国政府每半年交由银行付与执票之人;其利息应自出售债票于众之日起算,照下开各节交付。
第五款 (借款期限并还本)
此借款以四十六年为期。自售票之日起至第十六年后,为还本始期。除第六款所开提前还本办法另详外,还本之法,应按年核计,分为两期,每六个月交付银行一半,其数目即与本合同附载按年还本表相符;并按欧洲月份自售票之日起每半年到期前十四天,应即交付。到期之债票息票已付后,由银行收存注销,按序编号,送交付款之处之中国驻使。
凡逾期三十年未经取款之债票或息票,应由银行将该票本息全数之款,缴还中国政府。
此项借款全数还清,本合同即行作废。
第六款 (未到期限之还本)
自发行借款之日起至第十六年后,无论何时,中国政府有先期归还借款全数或其一部分之权。惟未至第二十七年以前欲偿还时,应照票面额数加给二厘五(即按债票每百罗布加二罗布五十戈比),因该项债票按照本合同附表所载尚未到应还时期之故;自第二十七年始,提前归还时无须加给。
中国政府每次欲提前归还此项债票若干,须于六个月前用函知会银行。
欲提前归还之数,可与到期应还之数,照借款招贴所载拈阄日期,附加拈阄号数。
第七款 (借款手续)
此借款付利还本,中国政府声明,承认按本合同附表之数目、日期,悉数如期照付,毫无诿卸。
此外,中国政府并允给执有本借款债票者,以滨黑铁路为特别担保品。
此项特别担保品即系全路铁道、车辆、材料、房产并附属品及其进款,均作为头次抵押,由银行代执票人承受。
如中国政府不能按定期付利还本,或付而不足,银行即可按照俄、法、英等国通例,实行受抵押之所有权。
工程期内应付利息,即在借款内划付。
路工告竣以后,应付本利,中国政府先由该铁路进款内指拨。如有不敷,中国即以他项进款拨付。
行车进款随时提存该行之哈尔滨分行,以罗布收入本路特别账款内;或在该行所指在北满他处分行亦可。
该行于存款内提出若干,须足敷每年两次还本付息之用。此项提拨储备之金款,至迟于到期十四天前办理。每半年应还本利,按以上各款所载,应于期前十四天交付银行。
以上应付之款,由交通部在哈尔滨交付该银行,须足敷在欧洲或美洲应付金币。
惟遇有行车进款不敷付利还本,中国政府以他项进款拨付之时,则应由交通部在上海以该行通行之上海纹银或新国币(俟国币实行通用时)交付该银行上海分行,或其所指之处,以敷在欧或美应付金价。
如中国政府彼时有金款实存在欧洲,欲用以付款,亦可听其处理。
所有银行经理付利还本之费,中国政府每年照付款之数给与二厘五、即千分之二五作为经理酬费。
日后如中国政府在俄国分设银行,并非委托他银行代理者,则往来汇款,应各分半经理。
第八款 (票价)
银行应缴中国政府票价,系按俄京售出之价,扣除照票面六厘之数。如俄京不能发售,则按在发售之国售出之价,扣除照票面六厘之数。至应在各国发售数目,由银行按照市场情形酌定之。
所有经理此项售票之费用,如组织承售之公司佣金、邮票、电报、告白、刊印招贴并债票模型、印花税用项等,由银行担认,即在折扣内开支。
债票发售之先,银行应将债票市价先行告知督办,或该处驻使接洽;该票价必须最为合宜。
第九款 (发售债票)
此项借款全数或只一部分,准由银行即刻制成金额债票,应由银行先期储存,以备银行决定价格合宜时期拨行之用;并准银行按时交与购票之人,依照借款之招贴所载办理。
债票每张之数目,由银行分别定之。
票面所载之金币种类、债票何等式样并用何种文字,及折合何种金币,方合发售债票之用,由银行酌定,先期告知督办,或告知该处中国驻使。
中国财政、交通两总长签字之名及其印章,均摹刻票上,以省其亲自画押之烦。
中国驻圣彼得公使,或债票发行之国之中国驻使,于债票印成之时,须逐张盖印,并其签字之名摹仿于上,以示中国政府允准并承认发售此项债票。
该银行或该银行在发行债票地方之代表人,亦应在债票上盖印及签字。
所有借款招贴,以及付利还本详细办法,未经本合同详载者,由银行与该处中国驻使商定之。
合同一经签字,银行即可出此借款招贴。
中国政府饬知发售债票之处之驻使,遇有应行会同办理之事,与银行协同酌办,并将此借款招贴签字。
此借款之第一批,至少一千万罗布,或按照第二款所载,折合英国金镑、美国金元、法比等国佛郎各若干,于本合同批准后即行发售。以后发售续批,每批不得少于总额五分之一;及其日期,由中国政府与银行商定。务使本合同所载建筑购料,不致稍有耽误。惟银行如以为必要时得预先通知中国政府,得其认可,将此借款全数总批发售。
银行在欧洲、美洲(如在彼发售债票)并中国,招人购票,一律照章办理,中国政府有尽先承购之权;惟须于借款招贴发出前四日告知银行。
银行于发出招贴前七日,即应将出招贴日期,告知中国政府。
倘于未发出借款招贴以前,现在欧洲战事尚未停止,或因战事致市场情形不能发售此借款债票,或遇有中国政治上或财政上意外之恐慌,致中国现在市面之债票价值有碍发售新票,应准银行展缓公道期限,再行照章办理。
如银行于两方会同商定展缓期限内,仍未能发售,则本合同即行作废。
第十款 (毁失)
倘有此借款售出之票,或遗失、或被窃、或经焚毁,银行随即知会中国交通部,并售票地方之中国驻使。
驻使允准银行登报声明,已失之票不能凭以取款,并设法按该处例章办理。
如所失之票已逾银行所定期限,仍未出现,则该处中国驻使应照原数重发副票,交付银行,因银行即为失票者之代表人。
银行即代表失票者担任一切费用。
第十一款 (免税)
所有此项借款之债票息票,以及收付各款有关于本借款者,在合同期内,中国政府允免纳税。
第十二款 (代表)
银行于此借款执票之人居代表地位。凡关于本借款合同与中国政府交涉,银行均有权代表商议。
第十三款 (交付借款及管理账目)
售票后之金款,应在欧洲(如在彼发售债票)交存该银行,收入中国政府滨黑铁路1916年五厘息金借款在欧洲或美洲账内。
此项交款,按购票付款章程,随时收入账内。
凡账内存款在外国,照付长年三厘之回息;其汇至中国之未经动用者,由银行照通行最优之息给付政府。此项借款,除去在建筑工程期内(此期限暂定为五年,但须俟实行测勘后方能决定日期)应付利息及经理用款外,其实收之款并应得利息,存于银行,听候中国督办提用。
发售债票款内,须截留一款,存放于欧洲或美洲(如在彼发售债票),备付购料并洋员薪费之用。
督办先期与银行商妥,可随意向外国提款汇华。一星期内提款,除非特与银行商允,不得逾七万五千镑。
此项汇款即由银行经理,汇至哈尔滨分行存入滨黑铁路账内,归银行担其责任。
按照总工程司预估在中国用款清单,或备一月或备数月之用。督办得由前项账款内酌提若干,存于银行之哈尔滨分行,以罗布收入本路建筑账内;或存于该行所指在北满他处分行亦可。
此项由滨黑铁路借款账与建筑账汇转事宜,即由督办向银行办理;如果汇转之数逾一月备用之款,应与银行商明,此项建筑账存款,应照通行来往账,给予利息。
工程进行陆续所需之款,由此项建筑账款提现,并须足敷应用。所有向银行提款之凭单,应由督办与总工程司双方签字。
提出之款交付督办所派之收支员,由该员出具收据,督办担其责任。收支员应照督办与总工程司双方签字之凭单支发。
督办与总工程司均有稽核铁路进出款项极大之权。在本借款时期所用账目,须采用中国现在各借款铁路新式簿记之法,用中俄文登记,派一有经验之俄国籍总会计办理之。该总会计由督办委任,得银行同意,交总工程司调度。
总会计须开列应需外国人员组织表,由总工程司转陈督办核准选用。
督办有选任华员之权。如果需要华员,可由督办选任,交与总会计调度。
铁路总公所每年结账时,应将行车进出款用中、俄、法文刊印,以便任人取阅。
第十四款 (借款数目不敷或有溢数)
倘此项售票之款并回息不敷营造全路工程并置备车辆之用,银行可预先通知政府,另发续批债票,以竟全路之工,得以完妥行车为止。此项续批借项利息,及其票价,均与本借款办法相同。
此项续批借款,得一律同享担保权利,并与本借款前数批一切列同等关系。
倘中国政府实有自行可拨之款,得以拨用,接续办理,以免停工。所拨之款作为路款资本之一部分,一律支息;但所有利权不能有碍本合同所载还本付息各条。
倘全路工程一切完竣时,而借款尚有溢数未用,则此余款应提存于银行,作为公积,以备中国政府按照本合同应负责任之付款,大修改良之费亦在此内。
第十五款 (工程)
估勘全路工程,在本合同签字之后克日举行,以便营造;在借款发售之后,即须开办路工。
路线延长若干,俟勘路工竣核定。路轨之宽,应与东清铁路相同。
中国政府简派督办一员,常川驻工,并代表中国政府,有全权执行本合同范围内之事。总工程司声候督办或其代表指挥。督办薪费、办公费,应由中国政府与银行商定,于铁路款内开支。
督办督饬营造全路工程。
督办会同银行,慎选富有经验熟习铁路之俄人一名为总工程司。该总工程司测勘路线,详拟工程图样,估计全路工价,监造一切工程,订购材料器具,以备行车之用。以上各事,均须先期陈请督办核准。
总工程司薪费,由督办与银行商定。所有营造工程应需外国人员,由总工程司开列,总会计、总段长及分段段长等执事员组织表,陈请督办核准,委托银行代为选聘,归总工程司调度。
凡应需中国人员,或办工程,或充他项职务,督办有专权选派交总工程司调度。无论何等中国人员、外国人员,若未陈请督办允准,均不得聘用。
当经约明:凡中国人曾学有专门或素有适宜经验者,由督办指送,即得按照外国人员一律委用。惟须先期由督办派艺员会同总工程司考验,是否合格。
所有在工员司等非艺务人员,如有过失,督办均可撤革。以外艺务人员及洋员等,遇有过失,督办告之总工程司撤革,声明正当理由,总工程司应即遵办。督办或撤革或辞退总工程司之时,应先期与银行商定。
在工洋员,对于督办并其所派之代表,均应极为恭敬。在工洋员,须尊敬中国官员,并不得无故干涉地方之事。凡铁路所经区域,均宜与华人性情习惯,期臻融洽。
以上两条,系敬重督办威信,并使工程无碍进行。
督办与银行商妥,可以委派代表一员或数员,到路工之处,畀以全权。此委员之薪费,由路工项下开支。
银行担认与东清铁路商妥,凡滨黑铁路材料由该路运输,均照通常运价减半收取。惟由宽城子至哈尔滨一段,不在此例。
第十六款 (购料)
在工程营造期内,所有应购工程需用物料,并购办全路行车各种材料,及所有由外国输入中国之货物,均归银行承办经理。
为鼓励中国工艺起见,所有中国制造之货物,如其与他外国之料件质料相等、价值相同,应先尽中国料件购买。购买此项中国材料,不给银行经理费。
应在外国购定之件,银行须在公共市场择质料最佳、价值最廉之厂家购买。倘质料相同,价值相等,如总工程司向督办举荐俄国之货,应先尽俄国之货购用。否则,所有俄国暨发售债票之国货物,较其他外国来源货物,质料相同,价值相等,应先尽购用。
材料之购办、工程之投标,应由总工程司开单陈请督办核准。
凡在外国应付购办机器材料价值,并一切费用,其细账应粘同各项原厂正式发票验单收条,于每三个月造送总公所核准。
银行在欧洲、美洲所购货物,应按照原购净价,加给佣钱百分之五,作为经理费。
银行代办路用材料,或进口或过内地,均免纳关税、厘金。但此款不能有碍于中国政府新定税则办法。凡各路通行者,本路亦一律遵章办理。
第十七款 (工程期内行车)
凡全线逐段工竣之处,督办与总工程司将该一段或该数段委一俄籍行车总管经理营业。该行车总管应由督办委用,经银行同意,交总工程司调度。督办务与总工程司公同设法,赶速行车。
第十八款 (延长路线)
如果中国政府以为必须或欲由此铁路建设支路,或将铁路展长,须用中国自己款项筹筑。如欲借用外款时,银行条件无异他家,应先尽银行按照本合同条件承办。
第十九款 (全路行车时特定条款)
督办督饬经理全路行车生利事宜。
此铁路营造工程完全告竣之时,总工程司职任即为停止;由督办与银行商定,聘用俄籍技术员一员,管理行车及养路工程车辆材料附属品各事,须听候督办或其代表指挥。其受聘合同条件,由督办规定之。
所有应需外国人员,如车务总管,工务、机务、行车各首领,均由总工程司商承督办聘任。督办或斥革或辞退总工程司之时,应先期与银行商定之。
所有行车进出款,均按时由俄亚银行列本路账目。该项存款,或长存或短存,均由银行分别给付通行最优之利息。所有行车、养路出款,应由进款及杂项入款开支。此外所余净利,先作为此项借款付本息之用。
如除去经费、出款,凡按照本合同附表所载付利还本数目应备之款,尚有盈余未用之款,或系留作别项用款,则均可听候中国政府提用。
总会计必须俄籍,由督办选派,经总工程司同意,所有付款凭单,及各项账单,须经督办所派之代表及该总会计,双方签字为证。督办之代表及总工程司于铁路收支款项,均有稽查极大之权。
凡聘用铁路艺务人员,或定其职务,或定其去留,督办应商同总工程同办理。
督办与总工程司有意见不合,当各具理由呈请交通部核定,不得再有争执。
保护全路,应设巡警队。警官、警兵,均用华人;其薪饷经费,概由筑路养路项下开支,其额数由督办会商银行定之。
设有保护铁路需用中国国家或该省军队时,一经该铁路声请,即当照办。惟兵饷等项,仍应由中国国家或该省照发。遇有军事,无论外侮内乱,此铁路须先载运中国兵丁、饷械及军营用物,然后方及商家,并专听督办命令。凡与中国国家有损害者,皆禁止用此铁路。
购料。当经约明,全路造竣后,在借款期内,铁路局购买外洋材料,应先尽银行经理购办。其办法章程,嗣后彼此商酌办理。但银行所得利益,不得优于第十六款所载办法。
倘督办拟委一家或数家洋商为经理购办行车料件人,银行如能照他商同一规则,得先尽受委经理。
第二十款 (让渡)
银行得委任在欧洲或在中国之其他银行会同经理,或代其经理,依本合同所定之各种款项全部或一部均可。
银行除本合同内所承认之责任外,得将其应有之权利或全体或一部分,让与其他公司,或他团体,或经理人,或董事会等,代行其所让之权利。惟照前项受让渡之他家公司或团体等,均须俄国籍,并须陈请交通部核准。
第二十一款 (公断)
本路总公所与银行或其所派之经理人,遇有于本合同范围内争执之事,应由政府与银行各请一人公同评断。倘以上两人亦意见不合,则由两方面公请第三人断定。
第二十二款 (核准照会)
本合同须呈请大总统命令批准。其命令公布之后,即由外交部以正式公文照会驻京俄国公使。本合同照缮华文、法文各四份,中国政府留存华法文各二分,银行亦如之。
本合同如有疑义不符之处,专以法文为凭。
附件(1):(一)中国政府与银行约定,将来滨黑铁路工程及行车时代,所用材料,如俄、法、英、比等国货物与其他外国来源货物质料相同、价值相等,应先尽购用。
(二)查滨黑铁路发售债票之款及其行车进款,因中国政府要求,不令由上海汇转,须由发售债票之国按罗布直接汇至哈尔滨,其由华汇至外国者亦同。惟此系仿照中国政府与其他银公司所定借款合同办法,银行因此直接汇兑,将金银互换应得之利益,悉行牺牲;但中国政府应准银行按寻常汇费从优计算。
(三)中国政府与银行约明,将滨黑借款合同第三款末段所载(倘中国政府与俄国政府协商在黑龙江上建造铁桥或用渡船,俾临黑龙江右岸至黑河府与左岸卜拉克维城斯克相连,则关于此事详细办法由政府代表与银行用互换公函追加本合同之后等语),暂不作为确定。银行于合同签字后三个月内,得请中国政府将该段更改;如更改之语,中国政府不能同意,本合同即行作废。所有按照本合同第四附件垫付政府之款及其利息,均须立刻归还。如银行将来不请更改,此附函即行取消,本合同即作为有效。
(四)为滨黑铁路合同进行及预备建筑该铁路,勘线费用,银行担任垫付中国政府一百万罗布(2),按年七厘计息。此项利息,应由交付垫款之日起,按年付给。银行俟按照本合同第九款所载,将来债票制成之时,得先将未售之债票按票面提一百五十罗布之数,作为垫款之担保品。此项垫款,中国政府至迟应于交款后二年以内归还。若在该期限以前,可以发售一批债票,则银行得于售票进款内所垫数目并其利息提还。
(五)中国政府与银行约明,一俟将来本借款在何国市场发售,用何种金币,其共数若干,知晓后再将本合同第五、第六、第七、第十九各条所载还本付息表依据本合同规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