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交部致交通部咨

出处:按学科分类—交通运输 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中华民国铁路史资料1912-1949》第271页(290字)

【事件内容】:

查中日新约关于南满洲及东部内蒙古条约第七条内载,改订吉长铁路借款合同等语,兹准日本日置使面称,日本方面已委南满铁路会社理事川上俊彦为委员,商订修改合同事宜,请转知交通部,迅速派定委员,以便开议等因。应请贵部遴派委员,开送员名过部,以便转告日本公使定期开议。再日置使原奉政府训条,拟由该使与外交部商订主旨后,再由资本家与贵部磋商细目,本部以原约并无此规定,自应由日本资本家与交通部直接商议,以符原约,商由日本公使电商该国政府照允办理。该前送修改合同意见书,兹一并送请查阅,以便参考。相应咨行贵部查照办理,并速见复为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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