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驻日大使馆致日本外务省备忘录

出处:按学科分类—交通运输 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中华民国铁路史资料1912-1949》第365页(895字)

【事件内容】:

一待日军撤退,1919年1月协约各国达成的共同管理铁路的协议,便告终止……

……日美两国暨其他有关国家的政府,为保养、运营这条铁路,花费了款项和材料。中东铁路必须使之继续成为一条商业的自由通道,并有效地运营,这是共同关心的事情。

基于这些考虑,最近在华盛顿会议上,中国以外的各国代表考虑对中东铁路拟继续采取监督措施,但以中国基于主权的立场,反对提出这一提案。其结果,通过如下两个决议:

1.今决议,为对中东铁路与有利益者保存该路,要求给予该线路、服务于该铁路的人员,并使用该铁路者以更好的保护;更加慎重地遴选人员,以求取得有效的服务;更撙节开支,以防止资产的损毁。这些,应立即通过适当的外交途径处理之。

同时,中国以外各国,通过一决议如下。

2.除中国以外的各国,同意关于中东铁路的决议,保留权利,要求中国政府对持有中东铁路股票、债券等各外国人,履行义务,承担责任。各国认为,这些义务和责任是由于建筑合同及中国据此合同而行动所发生的。而代管该路的性质,也是由于中国政府对该路行使执掌、管理而产生的。

注意到如上事实,美国政府建议:有关各国在最近将来撤销根据1919年的协议所组成的协约国管理委员会和技术部;中国以外的有关各国采取共同行动,确认上述两个决议,要求中国承担义务;这些国家应就此范围利用时机保留为该路所垫支的款项和材料的所有权益,并应重申关心这条铁路,它的设备、运行和保持为开放给所有各国公民都不施加优惠或歧视的一条自由的商业大道,这些国家的政府应通知中国政府,它们在注视该路的管理、营运的同时,将满怀好意地用任一种切实可行的办法给予帮助和合作;并为了所有各方的利益,维护该路的资产和有效率的运营,准备在任何时候给予帮助或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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