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交通运输 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中华民国铁路史资料1912-1949》第503页(1392字)

【事件内容】:

铁路财产评价分委员会对于永久的改良及添加之定义,已假定一准则,以为审查各种财产之标准。8月25日第二部联合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时对于该准则双方意见不幸未能一致,日本委员殊深遗憾。鉴于铁道财产之评价实为解决铁路财产之根本问题,故日本委员觉有叙述地位及阐明事态之必要。

(一)关于铁道评价之标准。据山东悬案条约第十五条之规定,极易明确;即日本政府得向中国政府要求之实在价格,系53 406 040金克(德人遗留部分之查定额)及加日本管理期内对于铁道财产为永久增修所实费全数(减去相当折旧)。日本委员于7月14日第五次会议虽将实在支出额之详细目录提出,前记增加财产目录,依据日本政府当局确信之处详细审查而成。日本委员已为所应为,现处于专待中国委员之对案或回答之地位。若中国方面审查之结果,估计数额上如有不能一致之点,尽可再由本委员会审议,期得有圆满之解决。兹特重为声明:

(二)铁路评价分委员会中国委员主张先决定关于永久增修之定义以为审查财产之标准,曾经会议九次,阅时实一月有余,然尚不能完全协定。不得已,将不同意之点保留,而报告本委员会。原来中国委员提案之所谓原则,系专以铁道会计则例为根据。凡铁路会计规则,乃为铁道营业政策上之便利而制定;若以作为买收铁路评价之准则,是对于性质全然不同者而欲适用同一之准则,根本上未免混同之嫌。且条约明白规定,对于山东铁道以日本为永久增修所实费之数为其评价,如照中国方面提案,依金额之大小或依固定性与可动性决定评价,此实为日本委员所难同意者也。况分委员会之报告准则与说明了解有不可离之关系,须俟全部决定方能讨论承认与否。今天于说明了解尚有不一致或未决定事项,不可一并承认,或分别承认也。

(三)加之分委员会欲协定之所谓准则,亦不过为分委员会内之假定。故日本委员兹特提议对于该分委员会之报告事项,中日双方不一致之点及其他未定事项,本委员会均照式一并受理;即使该分科会各依其主张,速赴实地调查,就各物件一一决定。

(四)日本委员之地位与提案已如前述。关于评价已为所应为。惟翘望中国方面之对案与回答。盖本委员会之任务,非订立关于评价之抽象原则,而专在评定实在之计数。今对现实之物件决未评价,对于日本提案各项又未讨论,或调查之先,兹因以抽象的原则之一二项双方不一致之故,即意为取双方对于评价不一致时之最后手段为据。条约附约第四项之规定,关于评价问题,两国政府得以外交手段征求第三国专门之劝告,以解决争点,未免过早。况对于日本委员之提议,先行实地调查,以期问题得实际之圆满解决。现对此并未一度实地调查评价,照双方意见,即全然不能一致,是为日本之难于了解者也。

(五)日本委员切望中国委员对于前述提案,切实真挚加以考虑,而予以同意。若中国委员不能容纳日本委员之提案,在本委员会须先决定所谓准则或将双方意见不能一致之问题,主张根据条约附约第四项处理,则日本委员惟有遵奉条约之明文,待中国委员对于日本委员提出评价额之对案或回答,除坚持原来之地位外,别无他法。特此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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