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大常委会工作部门同代表的联系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中国人大工作常用法律法规汇编》第1453页(657字)

第十七条 省人大常委会各工作部门应当加强同省人大代表的联系,为代表执行代表职务服务。

第十八条 省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部门负责联系代表的日常工作。

省人大常委会其他工作部门根据工作职责和分工,重点联系有关方面的省人大代表。

第十九条 省人大常委会各工作部门在起草地方性法规和决议、决定草案时,应当征求有关方面省人大代表的意见。

第二十条 省人大常委会各工作部门应当根据与本部门工作相关的议题,提出列席省人大常委会会议的代表名单,由办公厅综合,报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同意后发出邀请。

第二十一条 省人大常委会各工作部门在开展调查研究时,应当联系在当地的省人大代表,直接听取代表对本部门工作的意见。

第二十二条 省人大常委会各工作部门应当向有关的省人大代表寄发资料、简报,通报本部门的工作情况。

第二十三条 省人大常委会各工作部门在联系代表中,对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由本部门研究办理并答复代表;属于其他机关、组织职责范围的,由代表写成书面材料,交省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部门转有关机关、组织办理并负责答复。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