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举单位和地区人大工作委员会同代表的联系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中国人大工作常用法律法规汇编》第1454页(404字)

第二十四条 设区的市人大常委会、地区人大工作委员会和县级人大常委会负责人列席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前,可以围绕将要审议的议案,征求当地的有关省人大代表的意见。省人大常委会会议的重要情况,可以按照会议要求,向当地的省人大代表传达。

第二十五条 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召开会议时,可以邀请本单位选出或者在当地的省人大代表列席会议。

第二十六条 设区的市人大常委会和地区人大工作委员会受省人大常委会的委托,组织省人大代表进行视察和调查,协助安排代表小组活动。

第二十七条 设区的市、县级人大常委会和地区人大工作委员会应当支持省人大代表依法开展工作,受理省人大代表对本级国家机关和组织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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