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政府交涉方针
出处:按学科分类—交通运输 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中华民国铁路史资料1912-1949》第688页(559字)
【事件内容】:
[1930年10月]13日大阪《每日新闻》云:南满路理事木村氏,前此因商议对于东北交通委员会之铁路政策之对策而归国,现闻日本政府之交涉方针,业已决定大体如下:
(一)铁路交涉之方针,按现在情形,一切交涉应委诸南满路,作为地方问题,与东北接洽;
(一)东北若以交通权业经移归中央为理由,不肯从事地方的解决时,则依正式外交手段,使林总领事在沈阳,使重光代理公使在南京同时交涉;
(一)原则上日本政府承认打通路、海南及吉海路等已设铁路。但计划敷设培养线路时,不承认中国方面之一方的敷设,应采利益折半主义。对于南满路,应承认其敷设培养线;
(一)但通辽、洮南连络线,违背明治三十八年所订满洲善后协定,有使南满路运输政策陷于死地之虞,绝对不承认;
(一)日本对于中国方面在满洲之铁路政策,不必始终固执抗议之态度,要在确定中日共存共荣主义之原则,要求研究在东西两翼实现机会均等之方法。木村回辽宁时,即将向张学良提议开始交涉云。